雙股股份
㈠ 兩人開公司股份怎麼分
兩人開公司股份怎麼分,互幫互助創富顧問俞文龍認為兩人開公司股份根據實際情況內分,可以各占股50%,也容可以一個占股49,一個占股51%,也可以一個占股30%,一個占股70%,互幫互助創富顧問俞文龍認為兩人開公司股份怎麼分是要看兩人的經營能力,資金情況協商解決的。互幫互助創富顧問俞文龍認為,最好自己查相關資料,網上得來總是假,碰到不懂裝懂的,隨便應答的,根本就是假的或騙人的就直接誤導你,甚至害慘你。
㈡ 什麼是兩網股多謝!
原STAQ和NET系統(簡稱:兩網)與上海、深圳交易所一樣是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專批准成立的股票交易市屬場,但是,兩網於1999年9月被先後關閉。
2000年9月,證監辦發(2000)29號文件《關於答復STAQ,NET系統股民詢問口徑的通知 》中承諾:「符合上市條件的推薦上市,暫不符合上市條件但有重組基礎的進行重組後推薦上市,不具備重組基礎的與已上市或擬上市公司的股份進行置換,組織有實力的企業收購等措施處理兩系統原掛牌股票。」
「今後,中國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對兩系統原掛牌企業的上市申請,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優先考慮,抓緊審核。」文件下發至今已經過去了將近7年,仍有9家兩網公司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仍滯留在三板掛牌..
㈢ 什麼是雙層股權結構
由於美國有完善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例如集團訴訟、允許敵意收購等),因此可以允許像Facebook這樣的股權設計;而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不過,凡事並非絕對,我國《公司法》亦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與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相類似的功能。
各國的法律決定各自的股份類別
股份是構成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計量單位。認股人認購股份並繳納金額後即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所認購股份成為表示股東權利義務的計量單位,股東一般通過所持股份的多少來體現對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據其權利性質不同,在公司法理論上可以分為普通股(common shares)和優先股(preferred shares)。普通股即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東一般享有分配盈餘及剩餘財產的權利、和對公司重大事務的表決權。優先股是一種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種特別權利的股份,優先股股東一般在盈餘分配時或在清算分配時可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其缺點是一般不享有表決權。
公司自主對股份進行分類並決定發行股份的種類,包括普通股及優先股的分類,在公司法發達的英美國家已是一項基本制度且廣為市場所接受,因為它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可以吸引市場上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便於公司通過發行股份進行融資。例如,優先股相對安全可靠,可以吸引保守的投資者進行投資。
此外,普通股還可以設計為不同的種類或系列,例如非表決權普通股(non-voting shares)、復數表決權普通股(multiple voting shares)和部分表決權普通股(fractional voting shares)。非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是指不享有表決權的普通股;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特定股東給予加倍表決權的股份,如一股十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是指管理層股東,有利於公司管理層股東獲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部分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於特定股東應有的表決權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而只允許行使部分表決權的股份,如十股一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指公眾股東,公眾股東一般也不期待取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
Facebook招股書中所披露的雙層股權結構,即將普通股分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個B系列普通股對應十個投票權,而一個A系列普通股對應一個投票權,就是將普通股設計為不同的系列,以實現公司管理層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其中,B系列普通股就是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過持有B系列普通股來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因此,在公司的結構設計上,律師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據不同股東(如管理層股東、財務投資人股東等)的特點和要求,設計滿足不同需求的股份架構。
遺憾的是,上述精妙的股份種類結構設計,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採納,而是要求所發行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份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也就是說,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每一單位股份的表決權是相同的,即「一股一權」。雖然我國《公司法》第132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公司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但目前國務院尚未對此出台任何規定。因此,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
此外,在其他很多國家(如美國),是否可以設置種類股或系列股,一般由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予以規定,而在我國,股份種類採用法定主義,法律沒有規定,就不得實行非法定的股份種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現代公司制度起步較晚、處於發展完善階段,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其他配套制度不夠完善,導致立法部門擔心一放就亂的局面、無法對廣大投資者進行有效的保護。
我國類雙層股權結構的設計空間
不過,雖然我國公司法體系留給股份設計安排的空間很小、難以將Facebook的股權安排完全復制在A股市場,但還是有一些可以設計的空間:
(一)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出資額來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認購的股份來表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份種類的分類制度不被法律認可,導致無法通過股份種類分類設計來幫助公司管理層股東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
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則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類似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也就意味著,從制度層面來講,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層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資額所對應的表決權特別設計,包括引入復數表決權制度,給予管理層股東的出資額多倍的投票權,進而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那樣「同股同權」,主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封閉性的特點,預留其一定的創造空間,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體現資合性、公眾性的特點,要求其權利統一、平等。
因此,對於處於發展階段、管理層股東希望對公司重大決策擁有控制權的情形,建議先不急於將公司股份化、仍然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模式;如果未來公司發展壯大需要上市,再進行股份制改造,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此時,管理層股東將無法利用復數表決權制度,需要與其他股東根據各自所持股份數額同等行使投票權。不過,在進行此類操作時需要結合公司的上市時間表來選擇具體的操作時點,避免因此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而影響上市時間表,因為根據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申請在主板或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而復數表決權機制將會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造成重大影響,其存廢可能容易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利用投票權代理安排
此外,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影響力,與其他股東達成類似Facebook中的投票權協議(voting agreement)安排,進而獲得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以增強自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力。《公司法》10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公司法》下,代理人行使表決權的法律依據,來源於其他股東的單方授權委託,而授權股東是可以隨時撤銷該委託的。因此,該方式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
(三)控制董事會
對公司的控制權,除了體現在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事項的投票權外,還體現在對公司董事會席位的控制上。由於股東大會一般僅就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議,因此,公司的經營管理職權等實際上由董事會行使。根據我國《公司法》,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其職權包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等,這些職權涉及公司經營決策、內部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對公司的控制,必然要體現在對董事會的控制上。
我國《公司法》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的職權由股東大會/股東會來行使。但董事的提名、選聘程序,《公司法》並沒有規定,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般有較大的空間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的提名及選聘程序上設置條件,例如控制董事的提名權,從而獲得對董事人選的控制;但是,對於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很難設置條件對董事提名進行控制,因為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董事人選提名應以股東大會提案名義提出,而有權提出股東大會提案的,限於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
此外,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雖然該制度主要是用來保障小股東所認可的候選人能夠當選董事,但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此機制確保獲得一定的董事會席位。
(四)設置董事會議事規則
除了對董事會席位的控制外,董事會議事規則設置也對董事會決策事項的控制有很大影響。《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除此之外,對於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因此,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就不同決議事項,採用不同的決議通過機制:如簡單多數制(即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特別多數制(即可對於某些重大決議事項採取絕對多數制,比如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一致通過制(即對某些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一致通過)。對於管理層股東來講,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採用上述不同決議機制,保護自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中國目前資本市場尚處於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公司法基於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的考慮,要求「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在當下也是一種可以理解的穩妥做法。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㈣ 有限責任公司兩個股東股份比例多少最好
按照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一個人也可以設立有限公司,成為一人有限公司版,並非最少兩名股東權。
至於各個股東在公司中所佔的股權比例,沒有強制性規定,大股東和小股東也是相對而言的。各股東的持股比例由出資人之間協商確定後記載在公司章程並辦理工商登記。如果大股東想絕對控制公司,則須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持股達二分之一以上的可對普通事項進行控制。除去大股東所佔股權,剩餘的可以理解為小股東的持股比例。
㈤ 雙層股權結構的介紹
由於美國有完善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例如集團訴訟、允許敵意收購等),因此可以允許像Facebook這樣的股權設計;而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不過,凡事並非絕對,我國《公司法》亦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與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相類似的功能。
各國的法律決定各自的股份類別
股份是構成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計量單位。認股人認購股份並繳納金額後即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所認購股份成為表示股東權利義務的計量單位,股東一般通過所持股份的多少來體現對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據其權利性質不同,騰訊眾創空間在公司法理論上可以分為普通股(common shares)和優先股(preferred shares)。普通股即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東一般享有分配盈餘及剩餘財產的權利、和對公司重大事務的表決權。優先股是一種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種特別權利的股份,優先股股東一般在盈餘分配時或在清算分配時可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其缺點是一般不享有表決權。
公司自主對股份進行分類並決定發行股份的種類,包括普通股及優先股的分類,在公司法發達的英美國家已是一項基本制度且廣為市場所接受,因為它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可以吸引市場上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便於公司通過發行股份進行融資。例如,優先股相對安全可靠,可以吸引保守的投資者進行投資。
此外,普通股還可以設計為不同的種類或系列,例如非表決權普通股(non-voting shares)、復數表決權普通股(multiple voting shares)和部分表決權普通股(fractional voting shares)。非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是指不享有表決權的普通股;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特定股東給予加倍表決權的股份,如一股十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是指管理層股東,有利於公司管理層股東獲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部分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於特定股東應有的表決權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而只允許行使部分表決權的股份,如十股一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指公眾股東,公眾股東一般也不期待取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
Facebook招股書中所披露的雙層股權結構,即將普通股分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個B系列普通股對應十個投票權,而一個A系列普通股對應一個投票權,就是將普通股設計為不同的系列,以實現公司管理層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其中,B系列普通股就是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過持有B系列普通股來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因此,在公司的結構設計上,律師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據不同股東(如管理層股東、財務投資人股東等)的特點和要求,設計滿足不同需求的股份架構。
遺憾的是,上述精妙的股份種類結構設計,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採納,而是要求所發行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份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也就是說,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每一單位股份的表決權是相同的,即「一股一權」。雖然我國《公司法》第132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公司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但目前國務院尚未對此出台任何規定。因此,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
此外,在其他很多國家(如美國),是否可以設置種類股或系列股,一般由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予以規定,而在我國,股份種類採用法定主義,法律沒有規定,就不得實行非法定的股份種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現代公司制度起步較晚、處於發展完善階段,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其他配套制度不夠完善,導致立法部門擔心一放就亂的局面、無法對廣大投資者進行有效的保護。
我國類雙層股權結構的設計空間
不過,雖然我國公司法體系留給股份設計安排的空間很小、難以將Facebook的股權安排完全復制在A股市場,但還是有一些可以設計的空間:
(一)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出資額來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認購的股份來表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份種類的分類制度不被法律認可,導致無法通過股份種類分類設計來幫助公司管理層股東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
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則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類似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也就意味著,從制度層面來講,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層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資額所對應的表決權特別設計,包括引入復數表決權制度,給予管理層股東的出資額多倍的投票權,進而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那樣「同股同權」,主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封閉性的特點,預留其一定的創造空間,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體現資合性、公眾性的特點,要求其權利統一、平等。
因此,對於處於發展階段、管理層股東希望對公司重大決策擁有控制權的情形,建議先不急於將公司股份化、仍然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模式;如果未來公司發展壯大需要上市,再進行股份制改造,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此時,管理層股東將無法利用復數表決權制度,需要與其他股東根據各自所持股份數額同等行使投票權。不過,在進行此類操作時需要結合公司的上市時間表來選擇具體的操作時點,避免因此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而影響上市時間表,因為根據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申請在主板或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而復數表決權機制將會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造成重大影響,其存廢可能容易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利用投票權代理安排
此外,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影響力,與其他股東達成類似Facebook中的投票權協議(voting agreement)安排,進而獲得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以增強自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力。《公司法》10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公司法》下,代理人行使表決權的法律依據,來源於其他股東的單方授權委託,而授權股東是可以隨時撤銷該委託的。因此,該方式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
(三)控制董事會
對公司的控制權,除了體現在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事項的投票權外,還體現在對公司董事會席位的控制上。由於股東大會一般僅就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議,因此,公司的經營管理職權等實際上由董事會行使。根據我國《公司法》,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其職權包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等,這些職權涉及公司經營決策、內部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對公司的控制,必然要體現在對董事會的控制上。
我國《公司法》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的職權由股東大會/股東會來行使。但董事的提名、選聘程序,《公司法》並沒有規定,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般有較大的空間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的提名及選聘程序上設置條件,例如控制董事的提名權,從而獲得對董事人選的控制;但是,對於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很難設置條件對董事提名進行控制,因為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董事人選提名應以股東大會提案名義提出,而有權提出股東大會提案的,限於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
此外,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雖然該制度主要是用來保障小股東所認可的候選人能夠當選董事,但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此機制確保獲得一定的董事會席位。
(四)設置董事會議事規則
除了對董事會席位的控制外,董事會議事規則設置也對董事會決策事項的控制有很大影響。《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除此之外,對於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因此,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就不同決議事項,採用不同的決議通過機制:如簡單多數制(即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特別多數制(即可對於某些重大決議事項採取絕對多數制,比如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一致通過制(即對某些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一致通過)。對於管理層股東來講,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採用上述不同決議機制,保護自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中國目前資本市場尚處於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公司法基於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的考慮,要求「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在當下也是一種可以理解的穩妥做法。
㈥ 什麼叫雙國股
我看了下!我的國電電力是3600股!給的是864!應該是按一定比例給的!給的這864股是免費給的!因為成本價的地方顯示的是0!而總股數顯示864!盈虧處顯示2756!這個國電配送...
㈦ 什麼是雙級股票制,什麼是跟蹤股票,請高人指點
雙級股票抄制。採用這種制度的上市襲公司將其股份分為A類和B類股票, A類股票每股享有1票的表決權,B類股票每股擁有多票的表決權。即使敵意收購者獲得了大量的B類股票,也難以取得公司的控制權。
跟蹤股票,並不是一個專用名詞。有不少人長期跟蹤某行業的龍頭股,在跟蹤過程中注意基本面的變化和發展前景,注意技術面的變化,股價的走勢變動,不斷累積經驗,逐漸形成自己的投資風格和手法。
㈧ 雙層股票結構是什麼
雙級股權結構在美國很普遍,可以使公司創始人及其他大股東在公司上市後仍能保留足夠的表決權來控制公司。紐約證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和納斯達克市場(Nasdaq Stock Market)均允許上市公司採用這樣的股權結構。Facebook Inc. (FB)和谷歌(Google Inc., GOOG)等美國大型科技公司均採用雙級股權結構。在這種股權結構下,企業可發行具有不同程度表決權的兩類股票,因而創始人和管理層可以獲得比在採用這種股權結構下更多的表決權。而對沖基金和維權股東將更難以掌管公司決策權。
風險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上市後,往往很快賣股份兌現。但創始人不願意賣掉自己辛辛苦苦創立起來的企業,所以設計出雙層股權制。將股票分為A、B兩類。向外部投資人公開發行的A類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權,管理階層手上的B類股卻能投10票。如果公司被出售,這兩類股票將享有同等的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權。B類股不公開交易,但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轉換成A類股。 這種股權結構可以讓管理層放心大膽地出擊,不用擔心會被辭退或面臨敵意收購。因為,即使持有約三分之一B類股的創辦人,以及重要內部人就算失去多數股權,也能持續掌控公司的命運。 這種結構在股票公開上市公司相當少見,也遭到主張優良企業治理的人士責備。他們認為,大量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手裡,是不民主的做法。
㈨ 股票1股供兩股是什麼意思
1.供股即公司發行新股票讓現有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供股是指上市公司發行新增股票讓現有股東認購。如股東不參與供股,其權益將遭到「稀釋」。
例如某公司以二供一方式去供股,即是指原有股東手持每兩股舊股,就可以有權去購買多一股新股。
2.「供股」(Rights issue) 即是大股東向小股東要錢, 即規定小股東持有多少股份就要用多少錢去認購幾多新股. 供股都有個除凈日, 在這日"供股權"會由股價中扣除,所以股價一定會跌! 而在這日或以後買入的股票就不須供股的, 在除凈日之前買入的股票就可以獲得"供股權". 如果你不想供股的話,可以把供股權賣出去給別人去供股, 但如果供股價高過市場價, 很多時候都沒人會買這些供股權的,所以股價就又會跌. 但供股不是硬性的, 所以就算你賣不出供股權你都可以不供股. 如果供股價低過市價, 很多時候小股東會樂意供股; 除了規定的供股股數, 你都可以額外再申請供多一些, 但不一定會分給你的.
3.例如已發行100股的公司玩供股, 10送1
供前
100/100 = 每股占公司的1%
供後
100/110 = 每股占公司的0.9091
供股(Rights Issue)即公司發行新股,讓現有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每當上市公司有資金需要,如有意集資還債、擴充業務、進行並購、充實資本等,便可向現有股東提出供股集資要求。而為了吸引股東供股,供股價往往較股份現價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