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保證擔保
『壹』 股票擔保品劃轉有何要求
股票擔保品劃轉的抄要求如下襲:
1、首先是融資融券的客戶。
2、然後,要查一下,要劃轉的標的物是不是擔保品,一般股票,基金,債券是擔保品,但是少數ST股票,分級基金,低等級債券不是擔保品。
3、最後在股票交易時間劃轉。
股票擔保的規定:
1、為了保證債權債務關系的履行,可以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擔保方式有抵押、質押和留置等。
2、在現實生活中,質押擔保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法律關系。但由於質押涉及到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因此往往引起一些糾紛。物權法對質押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進行質押。
『貳』 如何合法規范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 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這種控股股東通過擔保方式間接從上市公司抽回出資,致使上市公司可支配資金大大減少的行為,不由讓人聯想到「抽逃出資」。一般來說,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現行《公司法》明確規定禁止此類行為,但與此同時,《公司法》也並不當然認定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就是抽逃出資的行為。 那麼如何規制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行為,使其合法合規地進行,同時加強防範上市公司的擔保風險?筆者根據上述分析並結合工作中的實踐,提出以下防範措施: 1、相關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可以對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附加一定的限制條件。應當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對控股股東提供無限連帶保證,僅能提供一般保證。如此一來,上市公司作為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只有主合同經審判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2、健全上市公司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嚴格的擔保制度體系。上市公司制定嚴格的擔保制度,有利於董事會了解有關擔保事項的發展動態,有效控制可能產生的風險,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倡導中小股東積極行使和維護股東權利,推動上市公司逐步走向優化治理和改善經營的軌道。在制訂有關擔保制度時,要充分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形成有效的、有利於中小股東維護自身權益、防範擔保風險的機制; 4、上市公司在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時,應該樹立較強的防範擔保風險意識,並且積極採取有效的手段。如要求被擔保人以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或股份等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擔保; 5、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否對上市公司有利以及對全體股東是否公平、合理發表意見; 6、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發表意見; 7、應當進一步提高對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信息披露的要求。除詳細披露主合同及擔保合同外,還需對包括資產負債狀況、盈利能力、既往銀行信用記錄等在內的控股股東的財務狀況和資信狀況進行詳細披露; 8、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中對控股股東經濟業務的披露非常有限,主要披露其資金佔用和償還情況,而且只注重數量,對於佔用原因披露較少,幾乎沒有對經濟業務進行披露。因此應加大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關經濟業務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知情權; 9、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參與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決策。主要應由律師對擔保各方的主體資格、主合同、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擔保批准程序、信息披露、擔保方式是否合理、擔保有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並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只有加強防範才能維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 (北京中瑞律師事務所 許軍利)
『叄』 請問公司能否為自己的股東做擔保
可以,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但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事項的表決,且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才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
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股份保證擔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肆』 股份公司貸款是否需要股東簽署擔保協議
不需要,但債權人(出借人或銀行等)為保障其債權實現,實踐中公司借款時,往往會要求公司的股東和財務負責人提供個人保證。是否要簽署擔保協議,主要看債權人有無特殊要求,如果其不要求願意對公司放貸,則股東就不必簽署擔保協議
『伍』 上市公司能否拿自身股票進行質押或擔保
這是質押和擔保的條款:
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它是銀行的一種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價證券、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貨物的提單、棧單或其他各種證明物品所有權的單據。
這是在法律上的規定和限制: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陸』 股份制公司股東用個人股份作擔保需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非上市的股份制公司:
1、經股東大會同意
2、登記於股東名冊
3、並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柒』 公司能不能給自己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如果可以,需要什麼條件
可以,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但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事項的表決,且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才行。
詳細的法條如下: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限額規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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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的無效原因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二、擔保的無效原因後果
1. 因主合同無效而導致的擔保合同無效:
1.1擔保人無過錯時,擔保人免責;
1.2擔保人有過錯時,承擔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
2.1債權人無過錯時,債務人與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2.2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時,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捌』 股票擔保和融資有什麼不一樣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的主要區別
一、融得的標的物不同
融資融券顧名思義,可以融得資金,也可以融得證券,融得的資金再買股票就增強了多方力量,融券則增強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資融券是一種即可做多也做空的雙刃劍。股票質押融資只能融得資金,無法做空。
二、融得資金的用途不同
這點可能是兩者最大的區別。融資融券中的融資,獲得的資金通常必須用來購買上市證券,增強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一定條件下加快了證券市場價值發現功能。股票質押融資則不同,融得的資金可以不用來購買上市證券,當然,針對具體的融資主體,國家對其融得資金的用途會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證券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只能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見,融資融券與資本市場聯系更緊密,股票質押融資可能既涉及資本市場,也直接涉及實體經濟。另外,與股票質押融資有個相類似的概念是股權質押融資,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權提供擔保以融通資金。
三、擔保物不同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都是是對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擔保物。融資融券中,擔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現金。股票質押融資則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因此擔保物不可能再用現金,它的主要擔保物是有價證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公司債券等。
四、資金融出主體不同
融資融券在各國採取了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在美國市場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專業化模式下,融出資金的中介有證券公司和證券金融公司,但最終的資金融出方通常是銀行。我國當前採取的運作模式則規定資金融出的直接主體是證券公司,即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證券向客戶融資融券;同時,確立了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的制度。股票質押融資一般由銀行、典當行等機構辦理,資金融出主體與融資融券有明顯區別。
五、杠桿比例與風險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資融券相比股票質押融資而言,風險可控程度更高。由於融資融券所獲得的資金或證券都有專門的賬戶記錄,因此監控其市值變化、測算風險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證金相對都是比較容易的。並且,融資融券的杠桿比例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在市場整體風險不大時可適當放大杠桿比例,反之則可收緊。股票質押融資實質是質押貸款,其資金用途雖然可能會有限制,但監控難度顯然大得多,當股票市值下跌時,借款債權的風險就隨之增加。
六、產品屬性不同
融資融券是一種標准化的產品,在交易規則和合約細節上,都有比較明確具體的安排或規定。例如,融資融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銀行分別有專門的賬戶登記相關的股票和資金並可方便地查詢,股票和資金來龍去脈一目瞭然;融資融券可採用的杠桿比例有統一規定;融資的資金借出成本不得低於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融資用來購買的股票或者融券可獲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圍之內,等等。股票質押融資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
七、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不同
就個人投資者而言,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購買股票,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兩者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就不一樣了。例如,對於證券公司而言,融資融券拓寬了業務收入渠道,是一個基於創新產品的盈利增長點,而股票質押融資對於券商來說盈利能力沒有改變,融來的資金只能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