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結構
1. 股份公司的組織架構有哪些¥
在通常情況下,公司的組織管理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監事會,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組成。有的公司在董事會下不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其工作由總經理主持下的組織機構來負責。
這種組織管理機構的設置借鑒了資產階級政治理論中三權分立的學說,把股東大會視作立法機關、決策機構,把董事會視為行政機關、業務執行機構;把監事會視為司法機關,監督機構。採取三權分立的體制,以實現公司內部的權力自我制衡和公司內部自治。
1.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也稱股東全會或股東會,是股份公司法定必備的,並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權力機構。
從作用上看,股東大會是股東表達其意志、利益,行使其權力的場所和工具。因為股份公司是以股東的財產投資為基礎而設立的,股東因此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作為所有者,他能依法就其有權表決的問題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的某項重大決策。但是,股東又不可能全部直接參加管理,他們的權力只能通過參加股東大會(如果股東過多,可由股東選舉產生股東代表大會),參與公司有關事宜決議的表決和選舉公司董事會來實現。
從許可權、地位上來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擁有決定公司最重要事項的許可權,並擁有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和其他機關成員,罷免有關成員、追究機關和成員責任的許可權。
從性質上來看,股東大會僅僅是一個權力機關,按股東的意志決定公司的運轉和發展,它不是代表機關,對外不能代表公司,也不是執行機關,對內不執行業務。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權包括:
(1)聽取並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選舉和罷免董事;
(3)選舉和罷免監事會成員;
(4)修改公司章程;
(5)審查董事會提出的公司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6)審查董事會所造具的會計表冊;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股本、合並、解散、清算等重大事件作出決議;
(8)對公司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議。
關於股東大會還有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股東大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且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之後一年期限內召開。必要時,公司也可以召開臨時的股東會議。臨時會議的內容,即在什麼情況下哪一類問題可通過臨時會議來討論解決,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
(2)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個股東只能委託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3)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第一,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2.董事會
股份公司董事
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股東大會職權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公司諸種重大經營管理事項。
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范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過半數互相選舉產生,罷免的程序也相同。
(4)董事會行使的職權主要包括:執行股東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審查、批准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決算,盈利分配方案;選舉、監督和罷公司正、副總經理(經理)等公司的高級職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准;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5)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在最大許可權。是董事會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職權: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第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三,對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參與司法訴訟的權力,簽署重大協議的權力等。
3.監事會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1)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2)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並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3)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如下:
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大會;
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復議;
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4.經理
經理是公司中對內有業務管理許可權、對外有商業代理許可權的人。其職能作用是輔助董事會等法定業務執行機關執行公司具體業務,也就是具體實
施董事會的決議。
股份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經理人數。如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2-3人。各部門經理若干。總經理、副總經理是由董事會選任的。總經理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兼任。但是,不論總經理、副總經理是否本公司股東,都須參加董事會的會議。
總經理是負責公司全盤營業活動的經理,有權對公司事務進行總的控制,並代表公司從事日常的業務交易活動,對業務活動的效率及其結果負總責任。總經理作為公司首要的高級管理職員,由董事會委託或招聘。按慣例,他應該是公司董事會的成員。
總經理的具體職權包括:
(1)執行董事會的決議,並依照決議確定公司大政方針,研究制定具體措施;
(2)確定內部組織機構,安排各個職能部門的人員;
(3)經董事會授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
(4)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
(5)招聘或解僱公司職工;
(6)主持公司的日常業務活動。
副總經理是總經理的副手。當總經理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授權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一般情況下,協助總經理總攬公司業務工作。
各部門經理主管一個部門的工作。或主管某項業務工作,如財務經理、銷售經理、開發經理、項目經理等。
2. 誰知道股份公司組織結構
簡單的說,股份公司組織結構
由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監事會,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組成。
3.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結構及其科學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西方規模最大的公司企業,絕大多數跨國公司都採取這種形式。在英國稱為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在美國稱為share corporation,在西歐稱為public company。這是由一定數量的股東所組成,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份以股票形式公開發行並可以自由轉讓,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徵為:
(1)是典型的資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資本集中來擴大資本和擴大再生產,絕大多數公司股份的擁有者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他們以投入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往往要求以現金、實物出資而不能以信用或勞務出資,這一點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間以資本為中心而非個人之間的相互信用為中心,只要是股票的合法持有者便是股東,股東的權利從股票上得到一定體現並隨著股票的轉讓發生轉移。
(2)是典型的營利社團法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各國法律無不規定為法人,其設立要求嚴格,組織完備,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最具法人條件,由於在社會上公開募資,資金雄厚,競爭力強。在公司中,股東的個人財產與公司的財產相分離,只有公司才以公司本身的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3)要達到法定人數要求。由於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會募集資金,一般說來,只要願意支付股金,何時何地任何人都可以獲得股票而成為股東。法律對股東人數一般也無特殊限制,但為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人數上作最低限制要求。如德國規定5人以上,法國、英國規定7人以上,美國各州規定不一,但最少人數也要求在3人以上。因為股東人數太少,無法體現股份有限公司廣泛集資的特色,也難以形成極大股本,龐大的規模經營。
(4)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每個股東的基本義務是以其所認購的股份金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有限的。
(5)總資本均分等額,股票是股份的表現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以一定標准分成等額的股份,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資金額是相同的。股份是法律上的計量單位又是股東地位的象徵,是股東權利的憑證更是公司向股東分派紅利的數量依據。每股金額一樣,使得股票的發行更多便利、有序,避免了混亂。
(6)其股票可以在社會上公開出售並自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主要通過證券交易所或金融機構發行、流通。公司的帳目必須公開,使股東可以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股東可以自由地購買和轉讓股票,一般不受限制。
馬克思說:"假如必須等待積累去使某些單個資本增長到能夠修建鐵路的時候,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還沒有鐵路。但是,集中通過股份公司轉瞬之間就把這件事完成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頁。)股份有限公司能在短期內募集巨額資本,使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規模不再受企業本身積累的限制,並且具有很強的競爭力,股東人數眾多,分散風險,股份等額,使社會上各階層人士均可成為股東,具社會性,影響面大,可調和一定的勞資關系,方便食利族(有巨額財產而無經營企業才能的資產所有者)獲利,同時股票的自由轉讓和營業狀況的公開,使投資者容易了解情況,作出選擇。股份有限公司正是以其無法比擬的優勢,成為許多國際大壟斷企業的主要形式,深刻影響著這些國家內部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
從17世紀開始,股份有限公司出現,隨著時間的推移,資本主義國家的公司法不斷出台、修改、補充,通過對公司重要事項如設立、組織機構、公司章程等內容的嚴格規定,使公司立法的發展符合時代與經濟的要求。
4. 股份公司的組織結構一般包括
應該是:a c d
決策機構一般包括公司領導層、董事會、股東大會等
經營管理機構 從總經理至一般工作人員都是經營管理機構
監督機構,就是監事會
5. 公司股權結構指什麼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一、股權結構的原則:
公平,貢獻和股比要有正向相關。可以根據崗位職責重要性去區分。
效率,根據個人的資源、做事效率去合理分配股權,資源互補、優劣互補,取長補短。需要有個老大能在任何事情上做出快速的決策。
二、法律上的股權分類:
根據工商登記的股東出資比例合理劃分股權。
限制性股權。一開始就出資了或享有了,但可能需要在付出多少年之後,才能達到兌現機制。或者企業發展過程中,轉讓、質押和處理等方面都會受到限制,這是限制性股權。
期權,就是期待性的權利。主要是針對企業員工,做一個激勵核心員工、高管,各種VP的方案。
拓展資料:
公司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6. 股份公司的組織結構
ABC,絕對這三個
A是股東大會、董事會
B是各個管理部門,包括總經理室、人力資源部、財務部、業務部門等
C是監事會,
DE包括在B中。我們公司就是這樣
7. 股份構成是什麼
企業股份的構成
我國試行的企業股份制的股份構成形式主要有三種模式:(l)一企四制企業的股份由國家股、企業職工集體股、社會法人股和個人股四種成分構成;(2)一企三制飛企業的股份由國家股、企業股、個人股三種成分構成,沒有社會法人股,這是目前試點企業採用較多的一種形式;(3)一企兩制企業只有國家股和個人股,不設企業股。
企業股票
企業股票是股份制企業發行的有價證券。股票的發行一般有公開發行、股東優先認購和內部協商發行三種形式。各種形式都有自己的特色和適用范圍。股票一般通過國家指定的投資銀行發行。投資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對企業發行股票的申請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同企業商定股票發行價格,企業一般不得擅自發行股票。
股票價格一般要真實反映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有利於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健全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資金合理流動和資源的重新配置。
股票市場
股票市場是買賣股票的交易場所。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不允許私人經營證券交易所。
股息與紅利
股息是指股票持有者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領取的盈利。每一個股東都有根據其所持有股票的多少從股份公司獲得收益的權利。股息的分配既涉及股東的權利,也對股票的價格和公司的前途具有重要的影響。
紅利是指普通股股東所得到的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息是事先確定的,而紅利則隨股份公司盈利的多少而變動。紅利通常沒有固定的數額和比例,完全取決於公司年度經營狀況的好壞和公司今後經營發展戰略決策的安排。
實行股份經營的原則
股份經營的原則是:資產共籌,經營共管,利益共事,虧盈共負,風險共擔。
實行股份經營的范圍
股份制企業范圍廣泛,形式多樣,有工商企業招股集資型,金融部門發行股票的投資公司型,地區間、部門間、企業間合資聯辦的集體聯營型及中外合資聯營型。按人股形式,股份制企業可分為折股企業、擴股企業、招股企業和合股企業。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企業經營機制的逐步完善,各地區出現了各種經營方式互相參與的混合型股份制企業,如租賃企業股份化,承包企業股份化,租賃—股份—承包三位一體和股份化企業集團等。
實行股份經營的基本程序
實行股份經營的基本程序是:(1)資產折股和發行股票。將現有企業資產劃分為國家股和企業股。(2)建立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決策機構,代表由股東推選產生。董事會是股東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其成員是在股東代表中產生,董事長由董事會推選產生。(3)制定《企業股份制章程》,明確利益分配。
經濟聯合
在經濟領域里,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之間的合作。這是發展經濟關系,實現經濟關系的基本形式,是生產、流通、科技、信息、金融等各個領域打破條塊關系的分割、封鎖和人為割裂,實現相互開放,在社會分工和經濟合理原則的基礎上,通過企業、部門、地區之間的協商、聯合和簽約,建立互惠互利、互通有無、彼此支持的經濟技術關系,組成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以達到生產要素優化組合和資源合理配置的目的。
經濟聯合形式
經濟聯合的形式,從聯合的內容上可分為:(1)企業之間的聯合;(2)企業與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之間的聯合刊(3)對外經濟聯合。
企業集團
由科研、生產、金融等部門,在共同利益和目標下組建起來的企業群體。企業集團發揮產品和行業優勢,以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帶動著中小企業發展,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柱;是推動生產力發展的有效的企業組織形式。
企業集團的主要形式
企業集團的主要形式有:(1)以大型骨幹企業的主要產品或名優產品為龍頭,組織系列化產品生產;(2)以大中型骨幹企業為主體組織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橫向聯合體,提供配套服務;(3)以科研為先導,組織科研院所、大專院校、骨幹企業、金融部門參加的聯合體川4)聯合經營,組織跨地區的銷售、維修、服務網路體系。
企業兼並
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企業兼並是在深化改革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它遵循商品經濟的發展規律,體現優勝劣汰的自然法則,有利於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促進了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助於取得規模經濟效益。
企業兼並程序
企業兼並的一般程序:(1)確定被兼並企業;(2)對被兼並企業現有資產進行評估,清理債權、債務,確定產權轉讓底價;(3)通過招標、投標或自找對象確定兼並企業;(4)兼並雙方辦理有關法律手續並進行公證。
物業管理公司部門設置原則
物業管理公司的部門設置是根據物業管理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職能的要求,通常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企業化原則,專業化原則,社會化原則。
企業化原則
部門設置必須充分體現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適應社會化大生產要求;有利於物業公司的管理、經營、維修經濟技術活動,提高工作效能。
專業化原則
部門機構應有利於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應求精幹、高效、節約,按照專業化來調整機構、設置崗位。
社會化原則
物業管理的社會化說明管理服務工作不僅是一個開放性管理服務,又是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服務,因此機構設置中應注意橫向、縱向關系的協調,注意擺正本機構與其他各部門機構中的位置,處理好各個職能部門、業主與社會等方方面面的關系。
8.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是怎樣的
一般來講,股權結抄構有兩層含義襲: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騰訊眾創空間,為順應網路時代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趨勢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
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
9. 股份有限公司的結構框架
根據《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