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固股份老闆逃了
⑴ 公司涉嫌詐騙,老闆逃了,不知情員工被抓關了40天了,材料還在公安,沒有遞交檢查院,正常嗎
行政拘留最長十五天。刑事拘留最長37天。
你如果說關了四十天,那就已經逮捕了。如果逮捕,就不是你說的不知情了!
⑵ 公司老闆被舉報偷逃稅款嚴重要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首先不論對於何種形式的企業來說,企業出現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作為企業的法人代表都應該負主要責任,這是無需置疑的。其次結合本案來說,合夥經營企業的,出資按份共有,則責任和義務也是按份共有的。大老闆在明知偷稅漏稅行為而不加制止且有意放縱的也應承擔刑事責任。(雖然它不是法人代表)。但是如果有明顯證據證明其並不知道也不應該有違法事情的情況下,其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承擔罰金(如二老闆無力交付罰金時,大老闆和三老闆承擔連帶責任,應替其交付罰金)。
⑶ 中國老闆犯了罪為何總想逃跑
近幾年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加快,老闆進監現象多了起來,但是,另一種現象更多了,就是犯了法的老闆總想跑。 《中國企業家》雜志2001年第九期還為此專門發表了主編牛文文的文章,題目是《失蹤的董事長》,裡面列舉了不少的例子,比如,武漢長動董事長於志安出逃,同創老總王榮之出逃,北京儀科慧光科技有限公司高層領導因涉嫌詐騙集體失蹤。牛主編還在文章中分析了出走的原因,列舉了四條:第一、轉軌時期,法與非法界限模糊,今天不合法,明天可能就合法了。於是36計走為上;第二、社會和政府對企業家的社會角色和貢獻認知不夠,法律對自然人責任和法人責任區分不清,刑事與民事界限含糊,激勵不足,追究偏嚴;第三、中國經濟法律尚未進入「全球化俱樂部」,出逃其他國家後,被追回的概率低於發達國家;第四、我國的老闆缺少「船長精神」等等。 這篇文章,我是在看守所內看到的,我認識牛主編,也喜歡他的這篇文章,深受啟發不說,還自我感覺良好,覺得說出了自己想說得話:是男人,就要敢於承擔責任。觸犯了神聖的法律,就應該接受法律公正的判決。「逃跑」,沒資格做男人! 巧得很,這里關押了幾個出逃後,又被抓回來的老闆,出於好奇,我專門了解了他們出逃的原因和現在的感受。 他們的回答幾乎是一樣的。 問:「當初為什麼非要逃跑?」 答:「害怕監獄生活,覺得這里就像地獄一樣,其實,我也知道逃跑以後的日子不好過,但想來想去總比在監獄強吧?」 接著我又問了他們現在的感受。 問:「現在感覺如何?」
⑷ 我是入股人,老闆偷稅逃稅被抓了,我有責任嗎我要賠錢嗎
想你這種的一般只抓法人代表,主要經營人!入股的算不上,應該配合調查!
⑸ 澳華老闆出逃事件真相
政府那些豬頭都死了嗎,公安部那些白痴老百姓白養活你們了嗎,都是些廢物,一群傷盡天良的畜生,祖國的大好河山讓政府這些該死的玷污了。
⑹ 在投資公司打工,老闆逃了我家的錢也沒還把我按非吸罪逮捕怎麼辦
看你在公司的角色。是投資合夥人還是純打工族?如果是純打工的,應該不追究你的什麼責任。如果明知道是非法集資;即使是打工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⑺ 老闆逃跑會計會不會坐牢
這取決於老闆是騙取貸款、貸款詐騙還是單純逃債
如果是騙取貸款或者貸款詐騙,那麼就需要提供假的賬目證明企業的經營狀況,這樣的話你作為會計就逃不了責任。
如果只是單純逃債,那就和你沒有關系。或者雖然是騙取貸款、貸款詐騙但是和財務部門無關,沒有讓財務部門提供假賬,你也沒有牽連。
當然,如果上面來查的話,指不定會查出更多問題,那就不好說了
⑻ 企業倒閉,老闆逃跑會有什麼後果
1、企業倒閉,老闆逃跑會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俗稱惡意欠薪罪),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有關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規定:
為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1)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2)逃跑、藏匿的;
(3)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1)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於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後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8)金固股份老闆逃了擴展閱讀:
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嚴重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也是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懲罰,那麼法律的權威和社會公眾對穩定生活的嚮往將會受到巨大影響。
因此,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對規范勞資關系、穩定社會公共秩序和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感無疑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惡意欠薪罪」應單獨設立。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人保部四部門共同制定下發了通知。為了解決行為人逃匿後相關證據無法獲得的問題,通知規定,由於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
人社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
對於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後「逃而不匿」的問題,通知規定,人社部通過書面、電話、簡訊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視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⑼ 老闆出逃是什麼性質的行為
老闆跑路了是否被刑拘?那要看他是什麼性質的企業,私企就負民事責任,國企就雙規。看你的情況是私企,就付民事責任,除非洗錢呀,非法集資啊才負刑事責任。
打工仔,營業部經理,團隊經理,業務員等等都是如何處理的?從本質上說他們也是受害者,也沒有什麼責任可付,你為難他們也沒啥用。家屬倒是可以去要要債。
那怎麼辦?很難辦。報警,要看受騙金額,而且跑了還不好抓。告到法院,人都沒有,抵押財產?也很漫長。前提是抓到人。然而這些人大多跑到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