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的風險
❶ 股權讓人家代持到底有什麼風險
您好,股權代持風險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
對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的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無效:公務員為規避身份障礙委託他人代為持股,該代持協議很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而被認定無效。
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濫用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
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東權利:擅自轉讓、出質、質押股權。
顯名股東被採取強制措施:代持股份被財產保全或者被強制執行)顯名股東個人原因。(陷入離婚訴訟或者死亡,股權將被分割或繼承。
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利益驅使下的道德風險。
隱名股東無法顯名:股東地位無法得到恢復,無法向公司主張投資權益。
對顯名股東(委託持股人)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出資不實責任: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顯名股東面臨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作為登記股東,有可能成為公司債權人追償的對象。
顯名股東遭事後追償:委託表決行為不被認可,遭隱名股東事後追償。
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存在納稅風險: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變更公司股權登記僅為形式變更,因此項變更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則轉讓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但實踐操作中,顯名股東往往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該轉讓基於股權代持,則顯明股東作為股權轉讓方應就轉讓所得納稅。
對被持股公司的風險
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IPO或新三板掛牌均要求公司股權清晰,若在上市或掛牌前未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可能會對上市或掛牌造成法律障礙;即便上市或掛牌成功,代持現象被發現也會面臨被證監會或股轉公司調查或處罰的風險。
❷ 簽股份代持協議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2、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
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2)代持股份的風險擴展閱讀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❸ 股份讓別人代持的風險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權代持在實踐中較為普遍,但是股權代持是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目標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則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而名義股東也有風險,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其不能以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要收回代持股權,如果是約定好的,按照約定即可。沒有約定,則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