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股東的出資比例
Ⅰ 急求:兩個法人股東出資組建公司的公司章程文本(出資比例分別為35%、65%)!!!!
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准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准):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註: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的權利:
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股東的義務: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公司的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公司設監事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 三 年。
第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資表負債表;
損益表;
財務狀況變動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
利潤分配表。
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一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經營期限屆滿;
股東會決議解散;
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清繳所欠稅款;
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長期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公司法》相抵觸的,以《公司法》為准。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訂 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 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註:公司設立時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簽署;公司變更提交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Ⅱ 兩個股東的公司出資比例
沒有限制,沒有問題。
Ⅲ 兩人成立有限公司出資可各佔50%嗎
可以,我的依據就是我自己就是這樣的一個有限公司的股東,50%,另一個股東也是50%。
補充回答: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指由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 每個股東以其所任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⑴股東符合法寶人數
⑵股東出資達到法寶資本最低限額
⑶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⑸有公司住所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如下法律特徵: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有嚴格限制的。各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的規定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
(三)有限責任公司是資合公司,但同時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公司股東人數有限,一般相互認識,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得到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四)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公司資本,不能發行股票。
(五)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和程序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較為簡單和靈活。如組織機構、審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簡單。
按照上面的法律條文:如果發生意見分歧,除了協商解決以外,沒有別的好辦法,即使你出資超過50%。有限公司出資人不能少於2人,如果投資人是3人或以上的有限公司,倒還有一個收購那個分歧人的股份的做法,但也得分歧人同意你收購才行。所以,一起開公司一定要選對合作夥伴!
Ⅳ 兩人的有限公司,法人和股東的最大出資比例是多少,比如99%比1%,有沒有限制。
公司與企業有什麼異同?(可以從概念和形式上來區別)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社團法人。公司按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所負的責任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公司等。《公司法》規定,我國公司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具體特徵有:
(1)必須依法設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方式和程序設立。
(2)以營利為目的。《公司法》規定,公司「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這是公司區別於其他法人組織的一個顯著特徵。
(3)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說明公司屬於企業范疇。
企業泛指一切從事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活動,以謀取經濟利益的經濟組織。
按照企業財產組織方式的不同,企業在法律上又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獨資企業,即由單個主體出資興辦、經營、管理、收益和承擔風險的企業;
第二種是合夥企業,即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興辦、經營、管理、收益和承擔風險的企業;
第三種是公司企業,即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
綜上所述,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它也屬於企業的范疇。反之,企業不一定是公司,企業是一個大概念,除了公司外,還包含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Ⅳ 公司股權變更,能不能兩個股東持股比例各佔50%
可以的。
公司股權比例、持股數額,由各股東協商確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中。公司股權變更的,也是由股東協商持股比例,可以各佔50%。法律對此沒有限制性規定。
《公司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5)兩個股東的出資比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Ⅵ 股東出資比例是多少
股東出資是指股東(包括發起人和認股人)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
股東出資的要求
1.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1)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
(3)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
(4)上市公司:3000萬元。
根據我國2014年3月1日實施《公司法》的修改內容,取消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與此相對應,股東首次出資額比例也被取消。
2.出資期限
(1)有限責任公司
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5年)。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允許分期出資,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
(3)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4)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不得分期出資,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②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出資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Ⅶ 股東出資如何計算出資比例
按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計算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需要依照相關法規估值,還要辦理相關財產權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7)兩個股東的出資比例擴展閱讀:
非貨幣出資相關要求:
1、原則限制
可以用貨幣估價,即可以用貨幣評估、計量並確定其價值,無法估量其價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為出資;可以依法轉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財產,如禁止轉讓的文物等,及根據其性能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於出資。
2、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交付實物出資,屬於動產的,應當移交實物;屬於不動產的,應當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的登記手續;
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應當向公司提交該項知識產權的技術文件資料和權屬文件;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Ⅷ 新成立的公司,只有2個股東,出資比例各50%,出現矛盾了怎麼辦誰說了算
這沒辦法,因為你們權益相當。無所謂誰聽誰,爭執不下只有按代表人的意見辦。不過這樣的後果是分歧越來越大,最終導致合作無法進行。還是好好談談吧,或者找個中間人調和下。再不行還是散夥吧。
Ⅸ 股東工資如何分配兩個人出資各佔50%。
股東和員工是兩個性質的身份,獲取收益的途徑也不同,股東收益叫分紅,員工的收益叫勞動報酬,即工資。如果是股東同時也是員工,兩份收益的獲得各不沖突。
股東,是基於對公司的資金、物力、知識產權等投資而分取公司的紅利,其分紅多少與公司利潤息息相關;按什麼比例分紅,由章程規定,最普通的就是按出資比例,以你們公司為例,你們按50%、50%的比例分紅。一般由年度股東會決議後進行分配。
而公司員工,是基於對公司的勞力、智力的付出而獲得勞動報酬,公司利潤與他關系不大。兩位股東以員工的身份任職於公司,這時候的工資應與其他員工同樣方式獲得,即由公司與員工考慮職位等因素雙方商定後,由公司按月或其他周期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