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可以賣嗎
上市流通的可以,沒上市的應按協議來,沒協議可以協商,期權說白了就到一種到到權你可以行施的權利,可能權利值很多錢,也可能一文不值!
⑵ 一家公司,擁有百分之50的股份,可以單方面賣股份嗎
可以向其它股東轉讓本身持有的股本,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擁有公司50%股份的股東,可以單方面決定向公司其它股東轉讓本身持有的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的,應當書面通知其它股東並經過半數同意,不可以單方面轉讓。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⑶ 十大流通股東可以隨便買賣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嗎
十大流通股東來可以隨便買自賣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既然是流動股東,肯定可以自由買賣。
流通股股東是中國股市中一個特有的概念,指參與中國股市的持有流通股的投資人。根據流通股東投資資金量的大小,通常將投資人分為「散戶」、「中戶」、「大戶」、「機構投資者」。由於2006年以前,只有流通股能夠在股市中流通,因此這四類流通股東成為了中國股市早期運作的主要群體。
⑷ 公司有我50%的股份,可以賣掉嗎,當初開公司的時候我是監事,還能賣嗎
在對方同意的前提下,你可以轉讓自己的股份啊
⑸ 公司股份能轉能賣嗎
是可以的,但是要在你的名下
⑹ 請問股票可以隨意買賣嗎
我國證券交易所規定:股票買入賣出為T+1操作,權證買入賣出為T+0操作。
即:今天(T日)買入的某股票,只能在下一個交易日(T+1日)及以後的交易日中賣出,權證交易則不受此限。
股票交易的手續費為雙向收取。即:買入、賣出都要收取。
手續費包括:印花稅0.1%、過戶費0.1%、交易傭金0.3%(各地各證券公司略有不同)。
實際交易時,原則上你可以以任何有效價格(10%漲跌幅限制區間內)申報委託買入或賣出(委託數量最少是100股,即1手)。
委託價格的填報是很有技巧的,需要在實踐中學習掌握。
如果你當時看到顯示的某價格,想即時以這個價格買入(賣出)是不大可能的。因為:
1.由於信號傳輸、顯示、刷新所需的時間,你看到的價格已經不是場內的即時交易價格了。
2.從你看到你認可的價格到你辦好委託手續,再傳送到場內,即時交易價格可能早已面目全非了。
所以,對於散戶而言,委託價格必須打提前量(無論買入還是賣出),在單邊上漲(下跌)時尤其如此。至於打多少提前量,那就是各人的經驗和技巧了。另外,你的委託當天有效,有可能你當時不能成交,過一會兒股市又漲(跌)回來了,你就成交了。
⑺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可以賣嗎
可以,但是有限制。
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
而且持股5%的大股東在出售股票的時候需要在三個交易日對外進行公告。
大股東在擔任公司高管期間,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
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公司章程規定的特殊規定,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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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