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類別股份
A. 什麼是雙重上市企業,雙重上市的分類 / 股票
雙重上市
是指同一家公司在兩個不同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行為。
就是一家公司滬市上市後,再去深市上市,或者香港恆生,或者美股市,就這個意思
B. 股份制公司為什麼要雙重納稅雙重納稅具體指什麼
國際雙重征稅原因就是由於國家之間的稅收管轄權在同一征稅對象或同一稅源上重復行使權力而發生的法律沖突。
(1)法律性國際雙重征稅的產生的兩個原因: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以及各國所得稅制的普及化;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
(2)經濟性國際雙重征稅的原因:同一所得先征了一次公司所得稅,然後又征了一次個人所得稅,這種兩次征所得稅行為即重疊征稅。如果公司和股東不在同一國,就出現了國際重疊征稅。
(2)雙重類別股份擴展閱讀
(1)股息扣除制,它是指核征公司所得稅時,將股息從公司應納稅利潤中扣除,對公司股東的股息只征個人所得稅,從而對股息實行免稅或減稅。
(2)分割稅率制,它是指對用於分配股息的利潤和不用於分配股息的利潤實行不同的稅率徵收公司所得稅,前者稅率低,後者稅率高。分割稅率制的特點是股東就所分配到的股息繳納所得稅時,稅率與其他收入相同,從而以減輕公司稅負的方式來緩解經濟性雙重征稅的矛盾。
(3)折算制,它是指公司將依法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稅後利潤進行股息分配,對於作為本國居民的股東,國庫按其所收到的股息額的一定比例退還公司已納稅款,然後以股息與所退稅款之和為基數按適用稅率對股東計征所得稅,納稅余額便是凈股息所得。
(4)將國內母公司和國外子公司合並報稅,通過扣除子公司在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款額減少母公司的所得稅,從而避免國際重疊征稅。
(5)對外國所徵收的公司所得稅實行間接抵免。
C. 雙重股權結構的定義
雙重股權結構(Dual Share Class )也稱為二元股權結構、雙重股權制,是一種通過分離現金流和控制權而對公司實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區別於同股同權的制度,騰訊眾創空間在雙重股權結構中,股份通常被劃分為高、低兩種投票權。高投票權的股票擁有更多的決策權。
D. 什麼是雙層股權結構
由於美國有完善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例如集團訴訟、允許敵意收購等),因此可以允許像Facebook這樣的股權設計;而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不過,凡事並非絕對,我國《公司法》亦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與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相類似的功能。
各國的法律決定各自的股份類別
股份是構成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計量單位。認股人認購股份並繳納金額後即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所認購股份成為表示股東權利義務的計量單位,股東一般通過所持股份的多少來體現對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據其權利性質不同,在公司法理論上可以分為普通股(common shares)和優先股(preferred shares)。普通股即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東一般享有分配盈餘及剩餘財產的權利、和對公司重大事務的表決權。優先股是一種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種特別權利的股份,優先股股東一般在盈餘分配時或在清算分配時可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其缺點是一般不享有表決權。
公司自主對股份進行分類並決定發行股份的種類,包括普通股及優先股的分類,在公司法發達的英美國家已是一項基本制度且廣為市場所接受,因為它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可以吸引市場上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便於公司通過發行股份進行融資。例如,優先股相對安全可靠,可以吸引保守的投資者進行投資。
此外,普通股還可以設計為不同的種類或系列,例如非表決權普通股(non-voting shares)、復數表決權普通股(multiple voting shares)和部分表決權普通股(fractional voting shares)。非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是指不享有表決權的普通股;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特定股東給予加倍表決權的股份,如一股十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是指管理層股東,有利於公司管理層股東獲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部分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於特定股東應有的表決權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而只允許行使部分表決權的股份,如十股一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指公眾股東,公眾股東一般也不期待取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
Facebook招股書中所披露的雙層股權結構,即將普通股分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個B系列普通股對應十個投票權,而一個A系列普通股對應一個投票權,就是將普通股設計為不同的系列,以實現公司管理層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其中,B系列普通股就是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過持有B系列普通股來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因此,在公司的結構設計上,律師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據不同股東(如管理層股東、財務投資人股東等)的特點和要求,設計滿足不同需求的股份架構。
遺憾的是,上述精妙的股份種類結構設計,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採納,而是要求所發行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份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也就是說,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每一單位股份的表決權是相同的,即「一股一權」。雖然我國《公司法》第132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公司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但目前國務院尚未對此出台任何規定。因此,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
此外,在其他很多國家(如美國),是否可以設置種類股或系列股,一般由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予以規定,而在我國,股份種類採用法定主義,法律沒有規定,就不得實行非法定的股份種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現代公司制度起步較晚、處於發展完善階段,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其他配套制度不夠完善,導致立法部門擔心一放就亂的局面、無法對廣大投資者進行有效的保護。
我國類雙層股權結構的設計空間
不過,雖然我國公司法體系留給股份設計安排的空間很小、難以將Facebook的股權安排完全復制在A股市場,但還是有一些可以設計的空間:
(一)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出資額來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認購的股份來表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份種類的分類制度不被法律認可,導致無法通過股份種類分類設計來幫助公司管理層股東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
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則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類似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也就意味著,從制度層面來講,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層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資額所對應的表決權特別設計,包括引入復數表決權制度,給予管理層股東的出資額多倍的投票權,進而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那樣「同股同權」,主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封閉性的特點,預留其一定的創造空間,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體現資合性、公眾性的特點,要求其權利統一、平等。
因此,對於處於發展階段、管理層股東希望對公司重大決策擁有控制權的情形,建議先不急於將公司股份化、仍然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模式;如果未來公司發展壯大需要上市,再進行股份制改造,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此時,管理層股東將無法利用復數表決權制度,需要與其他股東根據各自所持股份數額同等行使投票權。不過,在進行此類操作時需要結合公司的上市時間表來選擇具體的操作時點,避免因此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而影響上市時間表,因為根據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申請在主板或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而復數表決權機制將會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造成重大影響,其存廢可能容易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利用投票權代理安排
此外,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影響力,與其他股東達成類似Facebook中的投票權協議(voting agreement)安排,進而獲得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以增強自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力。《公司法》10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公司法》下,代理人行使表決權的法律依據,來源於其他股東的單方授權委託,而授權股東是可以隨時撤銷該委託的。因此,該方式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
(三)控制董事會
對公司的控制權,除了體現在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事項的投票權外,還體現在對公司董事會席位的控制上。由於股東大會一般僅就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議,因此,公司的經營管理職權等實際上由董事會行使。根據我國《公司法》,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其職權包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等,這些職權涉及公司經營決策、內部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對公司的控制,必然要體現在對董事會的控制上。
我國《公司法》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的職權由股東大會/股東會來行使。但董事的提名、選聘程序,《公司法》並沒有規定,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般有較大的空間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的提名及選聘程序上設置條件,例如控制董事的提名權,從而獲得對董事人選的控制;但是,對於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很難設置條件對董事提名進行控制,因為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董事人選提名應以股東大會提案名義提出,而有權提出股東大會提案的,限於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
此外,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雖然該制度主要是用來保障小股東所認可的候選人能夠當選董事,但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此機制確保獲得一定的董事會席位。
(四)設置董事會議事規則
除了對董事會席位的控制外,董事會議事規則設置也對董事會決策事項的控制有很大影響。《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除此之外,對於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因此,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就不同決議事項,採用不同的決議通過機制:如簡單多數制(即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特別多數制(即可對於某些重大決議事項採取絕對多數制,比如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一致通過制(即對某些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一致通過)。對於管理層股東來講,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採用上述不同決議機制,保護自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中國目前資本市場尚處於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公司法基於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的考慮,要求「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在當下也是一種可以理解的穩妥做法。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E. 什麼叫雙重股權結構
當時阿里確實跟香港的證監會博弈了一段時間,為的就是獲得香港證監會的政策支持。最終結果大家都知道,博弈無果,阿里一撂挑子「大爺不跟你玩了」,跑去了萬惡的美帝國主義上市去了……
其實關於這個雙重股權架構,在香港股市應該算是老生常談了,李嘉誠當年就聯合了多方力量跟香港證監會爭取過,關於同股不同權的政策,但是由於反對聲音太大,最終沒能成功。
所謂同股不同權,字面理解就是可以用較少的股權,擁有更多的董事會表決權。業內也叫AB股
A類股權,可能單股有5-10倍的表決權,而B類股權只能有相應股數的表決權利。
明白人一眼就看出來了,就是在出讓股份最大量的同時,不會喪失公司的控制權。
這就是為什麼馬雲佔7%左右的阿里股權,卻在公司決策上一家獨大,要知道雅虎和軟銀在阿里的占股比例都在30%以上。
F. 急求!!關於股票證券的,什麼是雙重上市雙重上市的好處跟壞處
雙重上市就是兩地上市。
兩地上市就是指一家公司的股票同時在兩個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對一家已上市公司來說。如果准備在另一個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那麼它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在境外發行不同類型的股票,並將此種股票在境外市場上市。我國有些公司既在境內發行A股。又在香港發行上市H股,就屬於此種類型。另一種形式是在兩地都上市相同類型的股票,並通過國際託管銀行和證券經紀商,實現股份的跨市場流通。此種方式一般又被稱為第二上市,以存托憑證(ADR或GDR)在境外市場上市交易就屬於這一類型。
從證券市場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將股票在兩個市場同時上市具有許多優點:
①每一個國際性證券交易所都擁有自己的投資者群體,因此,將股票在多個市場上市會迅速擴大股東基礎,提高股份流動性、增強籌資能力;
②公司股票在不同市場上市還有利於提高公司在該上市地的知名度,增強客戶信心,從而對其產品營銷起到良好的推動效果;
③企業往往選擇市場交易活躍、平均市盈率高的證券交易所作為第二上市地,通過股份在兩個市場間的流通轉換,使股價有更好的市場表現;
④為滿足當地投資者對於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須符合第二上市地的法律、會計、監管等方面的規則,從而為公司的國際化管理創造條件,有利於公司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正因為兩地上市具有這些優點,所以國際上許多著名的跨國企業都分別同時在全球的不同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網路上就有。
G. 股份制形式是什麼
股份制是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企業贏得市場競爭優勢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和運營方式,也是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股份制的基本特徵是生產要素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保持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把分散的使用權轉化為集中的使用權。
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的區別主要有:
1.企業性質不同
股份制:叫做資本合作,是資本的結合。
股份合作制:除資本合作外,加勞力合作,是資本與勞力的雙重結合。
2.企業類型不同
股份制:任何企業都可以實施股份制方式的改制。
股份合作制:大中型企業不適宜實施股份合作制改制,對於小型企業則比較適合。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股份合作制最終將退出歷史舞台。
3.投資主體不同
股份制:任何自然人、法人均可。
股份合作制:投資主體只能是本企業職工,企業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能對實施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企業實施參股,這體現了股份合作制資本和勞力雙重結合的性質。
4.表決方式不同
股份制:按股表決,一股一票。
股份合作制:按人表決,一人一票。
5.分紅方式不同
股份制:按股分紅。
股份合作制:按股分紅與按勞分紅結合,可見,股份合作制在收益分配上具有靈活性。
6.轉讓股份不同
股份制:可以轉讓。
股份合作制:不轉讓、不上市、不交易、不流通。
7.股權設置有差異
股份制:企業自己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
股份合作制:企業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職工有分紅權,所有權歸企業。有企業集體股、職工集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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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什麼叫雙重股權制度
舉個例子啊!看看。
四月份Google宣布今年將上市,一些投資者注意到此次發行中還會涉及到一些優級股份,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司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內部人員所持有的B股每股都擁有10票的投票權,而向公眾發售的普通股A股只有1票的投票權力 - 大約600家實行雙重股權結構的公司都是遵從這一投票分配權比例的。那些最大的公司如伯克夏漢威(Berkshire Hathaway Inc.,)、維亞康姆公司(Viacom Inc., )、康卡斯特公司(Comcast Corp.,)、考克斯通訊公司(Cox Communications Inc.)和哥倫比亞醫院(Columbia Hospital Corp.),它們的優級股份就是為了給予特定股東對投票的控制權,在大多數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些股份是不能進行公開交易的。長期以來股東一直對雙重股權體系感到不滿,原因是它打破了一股一票的准則。
單元股權結構公司中,他們內部人員的股權和投票權是直接相關聯的,很難說哪一方更具優勢,或者不同等級的內部人員對公司的所有權會如何影響到公司的結果。但在一個雙重股權結構的公司里,所有權股本和投票控制權並不一定直接關聯。一個主管人員可能擁有大量的普通A股所有權,但是同時只有很少的投票權,原因是B股在其他人的手裡。 或者他擁有很多的B股和很少的A股,有很大的控制權,但是只有少得可憐的經濟所有權。研究所有權和控制權的不同組合可以告訴我們每種組合是如何影響公司的結果。
I. 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和雙重股權結構的區別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與雙重股權制度不太一樣,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在上市之初,採用雙重股權結構的公司內部人士可以控制整個董事會,公眾股東不會獲得任何實質的許可權。
而阿里巴巴28個合夥人將有權力任命董事會的大多數成員,如果董事候選人遭到股東反對,合夥人可以重新提交候選人名單。阿里巴巴的少數董事將由除了合夥人之外的大多數股東推選。
如此一來,合夥人如何退出和更新便相當重要,有知情人士稱,阿里巴巴的合夥人是「自我更新的(self-rejuvenating)」。
推選新的合夥人需得到所有合夥人75%的投票支持,而罷免合夥人則需要得到所有合夥人51%的投票支持,而這些多數董事的更新都不需要與股東進行商議。
Ronald Barusch在華爾街日報撰文分析認為,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將抑制積極投資者出現的可能性,積極投資者可能以獲得公司董事會少數席位為目標,但如果少數董事的許可權較小,積極投資者奪取董事席位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
在合夥人是否可以出售控股權套現的問題上,有消息稱,在涉及到阿里巴巴控制權變化的交易中,合夥人將無權獲得任何特殊的補償。不過這一協議可以在75%的合夥人投票支持的情況下進行修改。
從對股東的影響來說,合夥人制度與雙重股權結構並沒有那麼大的區別,從某些角度來說合夥人制度對於股東更有利。
Ronald Barusch也提到,雙重股權結構的一大優勢是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列出了控股股東的身份,同時,擁有超級投票權的股份轉讓後一般會自動轉化為低投票權股份。因此隨著股權交易的增多,超級投票權股份的數量可能會下降。
總而言之,合夥人制度和雙重股權結構各有其利弊,就阿里巴巴採用合夥人制度上市來說,至少在其IPO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股東都將無權更換管理層或強制出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