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個股信息 » 股份制固化

股份制固化

發布時間: 2021-03-27 18:56:51

1. 農村股份制有股份證都能分紅,那麼在過後戶口遷出還有

你媽媽說的完全正確,你的股份一直持續到2025年為止,就是和其他人一樣。溫總理2011年在某次會議上說過農民的土地今後不論戶口轉到哪兒去,土地也不收回,其收益永遠都是個人的。為什麼要這樣呢,就是農民有這幾畝地總是捨不得離開農村

2. 股份制合同。。。

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權管理規則的說明

1、本規則不是國家法律文件,是自律性規章。本規則的依據是國家和 市政府關於股份合作制有關規定,也借鑒了兄弟省市股份合作制相關規定。本規則總結吸收了天津及兄弟省市10餘年股份合作制改革改制的經驗教訓,本著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的原則,對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方法、內容提出自律性規則,目的是供企業制定股權管理規章時參考。企業制定股權管理規則(辦法)依據有三,一是國家法規政策,二是企業章程,三是實踐和發展需要。

2、股份合作制企業一般規模較小,是以本企業勞動群眾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為主。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它需要克服封閉性,擴大開放性。本規則所列職工持股會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持股會,它是由職工(代表)大會設立的職工集體股的管理者,可以說是內部管理組織,不需要注冊登記。因為集體股的出資人代表是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股權代表。股權代表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

規模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業,集體資產具有一定規模,企業建立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或集體基金,作為集體共有資產的出資人和管理者,這是和股份制接軌的必要作法,但須注冊登記,目前,渠道尚不暢通。

3、本規則所列「股權設置」、「股權結構」、「股權管理」規則是提供企業制定改制方案和招股方案時參考的,企業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時,有什麼問題列什麼規則,不必照抄照轉。

4、本規則所列「職工參股」、「職工集體股量化分紅權」和「職工量化股權」的規則,是供企業制定股權管理規則(辦法)時參考的,也不必照抄照轉,也應有什麼問題,列什麼規則。比如,沒有量化問題,就不能在規則中列入量化內容。

關於集體股量化分紅權,天津市有四個文件依據,一是《天津市城鎮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津政發〔1995〕37號文件);二是《關於城市集體企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津政發〔1997〕7號文件);三是《關於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的實施意見的再補充意見》(津計政研〔1998〕121號文件);四是《關於城市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政策問題的實施〈細則〉》(津政集〔1998〕15號文件)。這些文件均允許集體企業在股份合作制改制時,在集體股內向職工量化分紅權,比例是60%。

關於職工量化股權。按國務院頒發的《城鎮集體企業條例》和 市政府頒發的《實施集體條例〈細則〉》規定,集體資產的處置權歸集體資產的所有者,落實到企業就是職工(代表)大會。政府在還權於民過程中,必須按條例和細則,使集體資產的所有者有權決定集體資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其中包括為了明晰不清晰的集體共有產權,變共同共有為按份共有。這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方向。向職工量化股權,量化的主體是勞動積累,不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礙。在計劃體制下,把政府當作集體資產的支配主體,提出不允許量化,那是歷史的產物。集體企業的本質是合作經濟,合作經濟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勞動積累惠顧返還給勞動者,作為勞動者的產權。目前允許向職工量化股權的依據有二個。一是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60號文件,一個是 政集(1998)15號文件。總的精神是可以向職工量化所有權,但量化的方案應經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後執行。改革是對舊體制舊觀念舊規章的創新,改革創新需要探索,並在實踐中走向成熟。

5、本規則有關「股權轉讓」,「股權流轉」的內容較多。改革初期人們希望股權固化與穩定。實踐證明,平均持股有弊端,股權不流動有缺陷,讓不願意承擔企業風險責任的員工持股效果並不好,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保持差異性,更有利於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股份合作制企業持股的主體是員工,不是少數人持股,多數人做僱傭勞動。股份合作制企業建立股權流轉機制,股權應向經營者、經營者群體和骨幹員工流動。職工集體股在優化股權結構中應發揮集散調節功能,職工集體股所佔比例不宜過大,如果集體資產規模大,不需要都折成集體股,可留一部分作為專項基金,歸企業使用,按期收取資金佔用費。所收資金佔用費的使用方案,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後施行。20-30%為最佳選擇。

6、關於股權收益。集體股的股權收益,應由職工持股會提出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後執行。可用於職工分紅,可用於擴大職工股權,可用於改善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7、關於股權證。許多單位簽發的股權證很不規范,一些單位的股權證如同收據,不能變更,不利於流轉,由於規則不健全也帶來一些後遺症。本規則對股權證加以規范,正是為了強化企業股權管理,促進股權流動。

8、股份合作制隨著股權設置、股權結構、股權轉讓的量的變化,也會發生質的變化。股份權合作制與股份制有一定界限,兩種制度應是可以兼容的,兩種制度界限應是可以逾越的。產權制度改革服從於企業發展需要。企業實行什麼樣的產權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企業產權制度的變更與創新,是以發展和解放生產力為前提為標準的。

3. 對股份制銀行的認識有誰知道幫個忙

一、關於不良資產問題:
為確保兩家國有銀行上市成功,2004年初國家不惜動用巨額外匯儲備向中建、兩行注資,加之兩行用稅前利潤、自有資金的沖銷,兩行不良資產率2004年9月底分別下降為3.08%和5.46%,全國人民為之振奮,人們在驚喜之餘,新年剛過,媒體又報道了兩家銀行不良資產率反彈的消息,局外人都大惑不解,表示了深切的擔心和憂慮,局內人倒不覺得奇怪,因為他們知道數字本身就存在極大的不穩定性。目前,在上市的關鍵時期,從央行到銀監局,從國有商業銀行總行到支行,層層要求不能出現大量的不良資產,三步一崗,五步一哨,風聲鶴唳,草木皆兵,壓縮不良資產的工作力度前所未有,但事與願違,不良資產仍源源不斷,噴薄欲出。本人認為,慣用的行政命令的手段壓縮不良資產只能是權宜之計,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我們應該學習大禹治水的策略,宜「疏」不宜「堵」,靠堵最終將泛濫成災,應該從基礎工作抓起,深刻反思機制方面的原因,很簡單的道理,舊社會的私人錢庄和銀行,老闆即沒有受過現代人的教育,也沒有文憑,甚至目不識丁,僅憑感覺和印象,所經營的銀行都很少出現過不良資產,股本由小到大,發展成為一個區域內很有影響的銀行,難道現代的銀行人還不如他們?關於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目前官方通行的說法是客觀原因是主要的,銀行自身經營方面的原因是次要的,僅佔五分之一左右。如果這種估計成立的話,2003年前後銀行所處的社會環境、信用環境沒有明顯的變化,為何此前此後來了個大起大落?如果說不良資產的下降是國有銀行努力的結果,那麼2003年以前銀行也沒有放鬆這方面的工作。本人認為對不良資產的分析應該區別兩個不同時期,2000年以前的部分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一切呆、壞帳在銀行的集中體現。期間經歷了幾次大規模的經濟過熱,經歷了幾次清理「三角債」的活動,都直接或間接地形成了銀行大量的不良資產,如果說這一部分主要是大環境造成的,銀行自身的責任是次要的是誰都能理解的。2000年以後就不同了,此時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已經進行了10年的時間,整個社會的金融意識得到普遍的加強和提高,特別是各級政府強逼銀行貸款的現象已從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銀行經營所處的社會環境已發生很大的變化。如果說在過去客觀原因是造成不良貸款的主要原因的話,那麼今天的銀行就不應該再有大量的不良資產出現,但事實並非如此,從以下數字就能說明問題:2000年初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向不良資產公司剝離14000億不良資產,之後官方公布的四大銀行平均的不良資產率為6%,這個水平與國際上比較也在好銀行之列,剩餘的不良資產大約在5000億左右,事過僅僅三年的時間截至2002年底,不包括四家銀行用稅前利潤核銷的部分,不良資產總數達20880億,不良率達26.92%,這與2000年以前的部分基本相等。我們在總結了幾十年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採取了一系列補救措施的前提下,用了三年的時間完成了幾十年的不良化過程,的確發人深思。如果單純從銀行自身經營方面找原因,可以歸納以下幾方面:
1、首次剝離不良資產,產生了嚴重的道德風險,為後來不良資產的涌大量不良資產的剝離,作為基層行來講擺脫了沉重的歷史包袱,經營狀況迅速好轉,各項經營指標一夜之間翻了好幾番,按照現行銀行內部的考核機制,單位可以得到更多的績效工資,幹部可以得到提拔重用,名利雙收,更受鼓舞的是不良資產形成過程中的一些工作責任、案件線索也隨著剝離而一筆勾銷,不論是單位或個人都一身輕裝地投入了新的戰斗。這種機制從客觀上講,哪個行的不良資產多,剝離的就多,哪個行的幹部和職工所得的實惠就越大,這對不良貸款多的單位和幹部無疑是一種莫大的獎勵和鼓舞。相反也有一些基層支行或分行的領導幹部,平時的工作作風就謹慎有餘,不良資產本來就不是很多,加之對剝離的政策理解的不深,總以為銀行的資產來之不易,這樣一剝了之實在可惜,因此對一些有盤活希望的,能促進轉化的,盡量採取保全的辦法,沒有及時剝離,應該說這是一種比較負責的態度,但恰恰是這種人,由於沒有用足用活當時的剝離政策,歷史包袱沒有甩掉,經營狀況改善的就比較緩慢,單位得不到績效工資,幹部得不到提拔重用。所謂獎勤罰懶的考核機制在資產剝離問題上來了一個根本的顛倒。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冷酷的現實使所有的銀行人變得更聰明了,他們充分而又深刻地認識到:不良資產的剝離不僅是改善經營壯況的捷徑,更是改善個人仕途命運的法寶,因此鼓足干勁期待第二次剝離,盡管當時說這是最後免費的「午餐」,但誰都不相信是最後一次,而是伸長脖子,餓著肚子等待免費的「晚餐」。功夫不負有心人,2000--2002年央行相對放鬆了對不良資產的監控,各基層行瞄準良機,該出手時就出手,不良資產象火山爆發一樣迅速上升到26.92%,其中的可靠性是值得懷疑的。2004年以來銀監局和央行加大了對不良資產的監控力度,不良資產又神不知鬼不覺的銷聲匿跡,不僅沒有增長,反而大幅度下降,來去匆匆,來的不明不白,去的無緣無故,局外人對此大惑不解是可以理解的。
2、銀行內部的考核機制不自覺的助長了不良貸款的產生。
國有銀行經營目標的內部考核95年以前主要是速度和規模,即存款的多少。95年之後開始考核效益,目前主要是考核存款、效益和風險三大指標,而且都是以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考核期間。作為基層行在一個工作年度內要完成上述三項指標,最便捷、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增加貸款的投放,放一筆貸款即派生了存款,吸引了客戶;又增加了效益;同時還沖減了不良貸款率;真可謂一石三鳥之效,雖然貸款也有風險,但它的風險是滯後的,在考核期無法體現,只要源源不斷的增加貸款的投放,不僅完成了任務,維持了既定的發展速度,也掩蓋了風險,稀釋了不良貸款。既然貸款投放是完成任務的主要手段,不知為什麼層層的考核從來沒有把投放量作為基層行任務完成的備抵項目,因此客觀上刺激了基層行的貸款需求,由於貸款總量受指標控制,就變著法兒增加銀行承兌,使大量的承兌匯票變成了項目投資;固定資產貸款審批許可權上收,就給企業變成流動資金貸款,使大量的流貸進一步固化,增加了新的風險;公司類貸款手續繁瑣,就增加個人貸款,由於上級行沒有出台對個人貸款的管理辦法,就自定辦法報上級行認可,把對個人貸款的期限定為最長20年,如果有風險是20年之後的事情,貸款由此所產生的收益卻使當代人受用不盡。在這種短期行為的機制約束下,在貸款慾望極度沖動的環境條件下要確保貸款的質量難乎亦難。
3、銀行內部的風險控制機制,對不良貸款的約束軟弱無力。
2000年以來,銀行為防止貸款風險,採取了一系列防範措施。首先是加強了信貸管理的工作機構,從原來的一個信貸管理部一拆為三,形成了信貸經營部、信貸審批部和風險管理部,還有一個凌駕於三部之上的信貸管理委員會;其次明確了三部一委的工作分工,設置了幾道防火牆,經營部不能參加貸款的審批,審批部不能與企業見面,風險部負責動態的、隨時的監控,當時稱之為有乾的、有看的、有說了算的;三是層層授權,總行和兩級分行還有支行四級核算單位,四套信貸管理班子,分別都有內容不同、數額不等的審批許可權,誰也不能越雷池一步,真可謂銅牆鐵壁,萬無一失。但事過三年,無情的現實又是那麼得令人失望和沮喪,究竟為什麼?銀行的規章制度從其本身來推敲是無懈可擊的,但真正落到處的並不多,這是最大的悲哀,因為中國是一個人治的社會,只要人的思想出了軌,就沒有不能逾越的政策障礙,銀行貸款的投放更是如此,作為基層行的領導要想通過某筆貸款,從貸前調查論證開始就有直接或間接的授意,唯命是從的經辦人員心領神會,不識時務,冒個人仕途命運於不顧的人畢竟是鳳毛麟角,開會集體研究貸款之前就有定論,上會通過基本上是走過場。退一步說,即使領導人事先沒有授意,會上的一個提示性發言就足以令人望而生畏,甚至一個眼神都能改變會議的研究結果。什麼貸前調查、評估論證、集體研究、共同決策、相互制約、共擔責任,在銀行目前的體制下顯得軟弱無力。因此說2000年之後銀行內部為強化貸款的管理增設了那麼多部門,增加了幾倍的人員,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實際效果與過去比較毫無二致,上級行良好的初衷沒有落實,真正的貸款決策權依然掌握在幾個人手中,同樣一筆貸款,同樣一個企業,要貸能說出若干原因,要不想貸,理由也能拉出一火車來,隨意性更大,更無所顧忌,2000年以前貸款決策失誤,責任非常明確:就是一個信貸部,一個行長,現在不同了,因為貸款是集體研究、共同決策的,若幹部門和若幹人員都有責任,最終的結果是,只要貸款程序符合規定,大家都沒有責任。 現提供了充分的思想准備。
特別是由基層推薦報上級行或更上一級審批的項目,作為審批行遠隔項目所在地,也只能從產業政策和項目布局等大的方面把關守口,通過一個項目,上上下下皆大歡喜,否決一個項目,卻受到下級行或企業的背後指責,又是不了解下情,又是不支持基層行的業務發展,罪名一大堆。基層在指責審批行的同時,痴志不變,再次將被否決的項目上報,理由更加充分,上級面對執著的熱情,一般的項目反復幾次均能通過。因此層層審批的運行機制對保證資產質量的實際效果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卻不自覺地為基層承擔了不良資產的審批責任,使基層更加有恃無恐。
綜上所述,銀行內部的用人機制、績效評價機制、貸款決策機制是導致不良資產的重要原因,在這一方面如果沒有大手術,用一位經濟學家的話說,用現在的眼光看五年以前和五年之後看現在,不會有兩樣的結果。
二、關於股權的分置問題
股權變革是銀行改制的核心,只有把股權變革為真正意義上的個人資本,才能把股權人與公司的利益有效的聯系起來,目前銀行現存的種種弊端就可能迎刃而解,這是銀行再造的希望所在,也是大家的共識。2004年兩家試點的國有獨資銀行分別成立了由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國有銀行的股權發生了變化,為銀行的上市打下了基礎,但是這種變化僅僅是形式上的,長江電力、國家電網、寶鋼集團,建銀投資所持建設銀行的股份沒有一分錢的個人資本,無不帶有國有的性質,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人格化。董事長作為一家之主,是企業的化身,都能置黨紀國法於不顧,敢冒個人政治生命的風險,做有損本企業利益和聲譽的事情,何況其他的員工能做到以行為家嗎?這在古今中外真正意義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之中是不敢想像的,這從一個側面反射了這種股份制改造的實際效果。這種參股形式在前幾年的上市企業中屢見不鮮,效果都非常一般。我們不妨回顧一下交通銀行的歷史,1908年交通銀行成立時是一個完全意義上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後香港的交通銀行在眾多的金融企業當中也立有一席之地,1987年國家恢復交通銀行時,其股本的構成就是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企業法人共同發起的,和目前建行、中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構成基本一樣,沒有任何的不同之處。結果如何呢?慘淡經營了不足20年的時間,不僅祖宗的機制沒有繼承,外資銀行的經營方式沒有學到手,國有銀行的沉痾積弊倒體現於一身,反而更加國有銀行化了。這是應該借鑒的教訓。當然,目前國有銀行的股本變革只是初步的,真正目的在於通過上市實現股權的轉讓,最終實現個人資本化,在目前中國國情的條件下,不可能一步到位,這是國人都能理解的,因此試點銀行從准備上市之初就積極的在海外尋找戰略夥伴,一天也沒有放鬆這方面的工作,但至今未果。作為中國的市場,對海外的財團或金融機構而言有巨大的誘惑力,為什麼不敢輕舉妄動,一直持觀望的態度,這表明對我們目前銀行的股份制改造的極大不信任。這也難怪,任何一種投資行為都是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形式有兩種,一是取得某種控制權,二是通過參股分得紅利,在目前的條件下,這兩種願望都很難實現,因為國家對國有銀行的控股地位不能動搖,上市僅僅是轉讓很少比例的股權,即使在董事會取得一席之地,其發言權也是微不足道;想分紅利嗎?一是從中國的上市企業看,按時分紅的不多,二是有紅如何分配也不是一兩個董事決定的,面對股權投資隨時都有被巨額不良資產所吞噬的危險,投資人止步不前,靜觀待變是就不難理解。因此,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造的設計師們思想還應該再解放一點,膽子再大一點,步子再快一點,路子再多一點。股權轉讓的比例應該進一步提高,甚至放棄對國有銀行的控股地位也不可怕,只要勇敢地邁出這一步,距離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可能縮短了十萬八千里,縱觀改革開放近30年的歷史,外國人從中國大地上得到利益的同時,中國人得到了更大的利益,入世之初,不少人擔心我們的民族工業會受到災難性的打擊而一蹶不振,用現在的眼光看是沒有必要的。金融業關繫到國計民生,金融開放是整個經濟開發的高級形式,不論是外國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在中國的大地上均受國際慣例和政府金融當局的監管,倘不至於危及到內資企業的生存,更不至於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回顧十幾年來國有企業的改制過程,當企業還能夠維護正常經營,或者說還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的時候,作為企業的主管部門,乃至當地政府都不同意企業改制,不同意變更企業的所有制關系,相反,當一個企業連年虧損,職工工資不能及時兌現,債台高築,傷痕累累的時候,就督促盡快改制以卸包袱,了了草草處置了事,就象一個人一樣,與其等到病入膏肓的時候把他隨意處理掉,倒還不如在他健康的時候給他找個婆家。
三、關於隊伍建設和薪酬待遇問題。
國有銀行有一支龐大的幹部職工隊伍,中、建兩行目前的總人數大約有50萬之眾,實際上可能還要多一些,因為臨時用工本來就是一個說不清的數字,這與國際發達銀行比較的確是可怕的。美國花旗銀行全球計算只有48000人,是建設銀行的六分之一,所經辦的資產總量卻是建設銀行的8倍之多,人均資產佔有總量是建行的幾十倍。因此減人增效與國際接軌成為銀行股份制改造的首要任務。本人認為國有銀行部門林立、人浮於事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僅黨、政、工、團、紀檢、監察、宣傳、後勤這些部門的人員可能和外資銀行的總人數就差不多,借股份制改造之機在隊伍建設方面來一個『消腫瘦身』是應該的,但是不能做簡單的數字對比,外資銀行具有適應其生存的經濟環境和條件,有著雄厚的管理手段和基礎,即使在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之間也能找出工作效率相差幾十倍的事例,經濟比較發達的上海、廣州和欠發達的西部地區人均佔有的金融總量也可能相差幾十倍,但不能說西部的銀行從業人員工作效率低,任務沒有飽和,需要按先進地區的標准減人瘦身。國有銀行的人員精簡,是最難也是最令人頭疼的,是一項耐心細致的工作,如果是為了提高隊伍的素質,應該是優勝劣汰,由於自古以來沒有一套比較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人員的精簡也只能是用最原始、最省事、最間單的辦法,來個「一刀切」,要麼按一定年齡,要麼按一定工齡,只要在范圍的,什麼學歷高低、業績優劣、貢獻大小一律下崗回家靜養。中行、工行精減了大量的員工,建設銀行2003年人事與激勵約束機制改革,1100名高級管理人員下課大概都是如此。作為離崗隊伍,年紀一般在40到50之間,就其文化水平而論比更年輕一些的人要低,這是都承認的事實,但從工作經驗,客戶資源等實際工作效果來分析,應該不比更年輕一點的人差多少,從對國有銀行的貢獻方面講可能還要大一些,古今中外在這個年齡段成就事業的並不乏其人。"一刀切"的減人舉措僅僅起到了減人的目的,絲毫沒有觸及國有銀行人浮於事的組織體系,更沒有使隊伍得到優化,相反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作為離崗人員,在地方政府公務員系列當中還是年輕的中堅力量,在銀行的隊伍中倒成了古稀老人,他們把人生中最美好的時光貢獻給了國有銀行,一生對事業的執著,忠誠和熱情傾刻之間被擊的粉碎,昨天還是國有銀行的高級管理人才,改革的指揮者,一夜之間就變成了銀行的包袱,成了清理的對象。他們從每月30元錢的月薪起步,到離崗之日總共得到的薪水相當於目前在崗兩年多的工資,把他們離崗讓賢的「豪舉」無論說的怎麼高尚而光榮,意義如何重大而深遠,他們都有一種被愚弄的苦澀,難以接受這嚴酷的現實。當然,過去的已經過去,我們在前進的號角聲中沒有更多的必要去回味他們的感受,但是我們必須重視後人的思想脈搏和精神狀態,一支隊伍的戰鬥力取決於思想上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外資企業的職工與企業的依存關系非同一般,家園意識異常的濃厚,這是我們最有必要接軌的。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面對銀行上市,員工下市的人事改革,社會上普遍存在的「59歲現象」在金融系統突然提前了20年,不到四十歲的人都惶惶不可終日,大有日落西山、朝不慮夕的感覺,那些以往兢兢業業為銀行事業的發展而忘我工作的人變得讓眾人難以理解和認同,嚴酷的現實使這些人的思想也開始覺悟,為自己的後半生尋找機會和突破口,大有「身在曹營心在漢」的味道,得到這樣一種效果,應該不是改革的初衷,這是一種危險的信號。中國銀行的哈爾濱分行一個不足10人的分理處主任一夜之間能夠把十幾億存款化為烏有,不是沒有時代背景。我們用7萬元可以買斷一個與銀行有幾十年勞動關系的員工,10億巨款能夠買得多少人與銀行脫離關系?我們用三年時間創造上萬億不良資產,拿這些錢按這個標准買斷的可能更多。上述案例按照銀行內部的操作規章,只要有一個崗位盡職守則,恐怕都難以得逞,說明整個隊伍的思想渙散到了何種地步,他不過是一個分理處主任,如果是一個行長,一定能夠作出更加驚天動地的「壯舉」來,因此說,人事改革在注重社會穩定的同時更應該注重隊伍的思想穩定,這是提高整個隊伍戰鬥力的關鍵所在。

4. 現在農村股份制搞股權股數固化,考上公務員前配的股(有股權證),現已退休,該股權股數可以被固化嗎

股權還在,但是到了一定級別,進行個人事項報告,要進行上報。

5. 農村股份制幾年一變動

股份制是一種約定,一般總是先協商,然後有訂一個協議,股東約定的都在這個協議中。每家股份公司的約定是不同的,要去看一下這個協議,關於多久協商變化,如果沒有這個,也就是永久的。如果要改變,大家再來協商修改。

6. 股份合作制的完善方法

如何完善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中小企業改制廣泛採取的一種有效方式。但我國自從實行股份合作制以來,就一直面臨著資本聯合與勞動聯合難以共容的難題,各地有各種各樣的做法。實際運行證明,單純的一人一票制,企業基礎脆弱,內部關系復雜,企業決策困難,累積資產也難以明晰量化,不適合企業從事盈利性競爭事業,較為適合企業構成主體的互助。為此,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對這幾年大量涌現的股份合作制企業,要支持引導,不斷總結經驗,使之逐步完善。」股份合作制的發展有著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性。我們認為,通過創新職工股東代表大會、適度分離經營者股權代表的收益權和企業控制權,可以找到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新契合點,以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這就是以一股一票為基礎的一人一票股份制。
所謂以一股一票為基礎,是指以股權作為企業構成與運行基礎,股份多少確定權利的多寡,將企業建立在資本聯合之上;一股一票選舉股東代表,構築公司權力基礎。劃分選區,一股一票選舉職工股東代表。如果個別股東持有的股權超過選區劃分標准,可以將這些股權分散到各個選區中(國有股或集體股可設計為優先股)。但在一個選區被選為代表,不能在其他選區再當選。選區的劃分,使選舉對象相對確定,職工股東基本上都將選票投向了具有一定經營能力、議政能力的本區中心人物。選出的代表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較高的素質,證了職工股東代表大會的議政水平。
所謂一人一票民主科學決策,是指職工股東代表組成職工股東代表大會,代表本區的職工股東,行使企業控制權;決策時一人一票,民主決策。由於代表們代表的是本選區全體職工股東所持有的股份,而不僅是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因此必須反映本選區的意志,表決具有公共性與民主性。
以一股一票為基礎實行一人一票決策機制的股份合作制。
第一,可以綜合利用股份制與合作制的優勢。以股份作為企業建立及運行的基礎,清晰地界定了各個股權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使公司建立在牢固的資本與法律基礎上,並可以十分便利地借鑒《公司法》的有關規則安排,設計成本較小。職工股東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又充分體現了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聯合的性質,既為職工提供了長久的產權激勵,又可以限制資本權力的不適當擴張。
第二,能夠有效克服職工股權不當行使的弊端。職工股權不當行使是當前困擾股份合作制企業的一個突出問題,表現為:職工對企業投資謹小慎微,使一些好的經營項目難以實施;盲目追求高分紅,忽視企業的長期發展,利用股權進行內耗。職工股權不當行使,使相當一部分企業的決策徒具民主決策的形式,不具有科學合理的內容。以一股一票為基礎的一人一票制則從制度安排上避免了以上弊端,實現了決策的科學化。這是因為,選出的職工股東代表具有較高素質,能夠正確行使股權;不當行使股權的代表將喪失信任,喪失直接參議政的機會;一人一票制限制了不當行使的作用空間,不當要求得不到代表們的響應。
第三,既為經營者提供了足夠的激勵,又能有效避免經營者持大股而出現經營者固化及私營化傾向。以一股一票為基礎的一人一票制不排斥適當地擴大持股差距,可以允許經營者持有較多的股份而獲取多的收益與權利,解決平均持股下的激勵不足問題。經營者股權中收益權與企業控制權適度分離的安排,則避免了經營者固化以及經營者不當行使權力的現象。某一經營者即使持有較大的股份,也只能作為一個選區的代表而當選,其餘股權標志的企業控制權由其他代表代為行使,其享有的企業控制權,不與他持有的股份成正比,資本權力受到限制。經營者難以如普通股份合作制企業那樣控制職工股東代表大會,經營者不會固化,也不會向私營化方向發展。
總之,以一股一票為基礎的一人一票制,既保證了股權行使的暢通、民主,又保證了決策的科學有效,是一種更為理想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治理結構,為國有企業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提供了新思路。以一股一票為基礎的一人一票制,突破了原有的股份合作制僅適用於中小企業的限制,擴大了股份合作制適用空間,從而可能使股份合作製成為固定的企業組織形式。同時,以一股一票為基礎、實行一人一票決策的新股份合作制,堅持了勞動聯合的集體性質,避免了向單純的資本僱傭勞動演化的傾向,可以成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選擇方向。

7. 關於企業股份制的詳細合同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發起人友好協商,決定設立「ΧΧ股份有限公司」,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二條 本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各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 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公司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發起人

第四條 公司發起人分別為: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 股權結構

第七條 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募集的對象為法人、社會公眾。

第八條 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占股份總額的 %,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九條 公司股東以登記注冊時的認股人為准。

第十條 公司全部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一條 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股票採用記名方式,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即為其所認購 股份的書面憑證。

第五章 籌備委員會

第十三條 根據發起人提議,成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各發起人推舉的人員組成,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一切活動。

第十四條 籌備委員會的職責

1、 負責組織起草並聯系各發起人簽署有關經濟文件。

2、 就公司設立等一應事宜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請求批准。

3、 負責開展募股工作,並保證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認繳完畢後30天內組織召開和主持公司創立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

5、 負責聯系股東,聽取股東關於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人員構成及人選意見,並負責向公司第一屆股東大會提議,以公正合理地選出公司有關機構人員。

第十五條 籌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實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條 籌備委員會成員不計薪酬,待公司設立成功後酌情核發若干補貼。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由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後由公司實報實銷。發起人的報酬由各發起人協商,報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籌備委員會自合同書簽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召開,選舉產生董事後,籌備委員會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股東應將認購的股款匯入公司籌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帳戶。繳款時間以匯出日期為准。

第十九條 本協議書一式 份,於 年 月 日在 市簽訂,並自簽畢後生效。

代表人:(簽字)

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權管理規則的說明

1、本規則不是國家法律文件,是自律性規章。本規則的依據是國家和 市政府關於股份合作制有關規定,也借鑒了兄弟省市股份合作制相關規定。本規則總結吸收了天津及兄弟省市10餘年股份合作制改革改制的經驗教訓,本著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的原則,對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方法、內容提出自律性規則,目的是供企業制定股權管理規章時參考。企業制定股權管理規則(辦法)依據有三,一是國家法規政策,二是企業章程,三是實踐和發展需要。

2、股份合作制企業一般規模較小,是以本企業勞動群眾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為主。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它需要克服封閉性,擴大開放性。本規則所列職工持股會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持股會,它是由職工(代表)大會設立的職工集體股的管理者,可以說是內部管理組織,不需要注冊登記。因為集體股的出資人代表是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股權代表。股權代表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

規模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業,集體資產具有一定規模,企業建立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或集體基金,作為集體共有資產的出資人和管理者,這是和股份制接軌的必要作法,但須注冊登記,目前,渠道尚不暢通。

3、本規則所列「股權設置」、「股權結構」、「股權管理」規則是提供企業制定改制方案和招股方案時參考的,企業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時,有什麼問題列什麼規則,不必照抄照轉。

4、本規則所列「職工參股」、「職工集體股量化分紅權」和「職工量化股權」的規則,是供企業制定股權管理規則(辦法)時參考的,也不必照抄照轉,也應有什麼問題,列什麼規則。比如,沒有量化問題,就不能在規則中列入量化內容。

關於集體股量化分紅權,天津市有四個文件依據,一是《天津市城鎮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津政發〔1995〕37號文件);二是《關於城市集體企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津政發〔1997〕7號文件);三是《關於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的實施意見的再補充意見》(津計政研〔1998〕121號文件);四是《關於城市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政策問題的實施〈細則〉》(津政集〔1998〕15號文件)。這些文件均允許集體企業在股份合作制改制時,在集體股內向職工量化分紅權,比例是60%。

關於職工量化股權。按國務院頒發的《城鎮集體企業條例》和 市政府頒發的《實施集體條例〈細則〉》規定,集體資產的處置權歸集體資產的所有者,落實到企業就是職工(代表)大會。政府在還權於民過程中,必須按條例和細則,使集體資產的所有者有權決定集體資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其中包括為了明晰不清晰的集體共有產權,變共同共有為按份共有。這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方向。向職工量化股權,量化的主體是勞動積累,不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礙。在計劃體制下,把政府當作集體資產的支配主體,提出不允許量化,那是歷史的產物。集體企業的本質是合作經濟,合作經濟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勞動積累惠顧返還給勞動者,作為勞動者的產權。目前允許向職工量化股權的依據有二個。一是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60號文件,一個是 政集(1998)15號文件。總的精神是可以向職工量化所有權,但量化的方案應經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後執行。改革是對舊體制舊觀念舊規章的創新,改革創新需要探索,並在實踐中走向成熟。

5、本規則有關「股權轉讓」,「股權流轉」的內容較多。改革初期人們希望股權固化與穩定。實踐證明,平均持股有弊端,股權不流動有缺陷,讓不願意承擔企業風險責任的員工持股效果並不好,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保持差異性,更有利於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股份合作制企業持股的主體是員工,不是少數人持股,多數人做僱傭勞動。股份合作制企業建立股權流轉機制,股權應向經營者、經營者群體和骨幹員工流動。職工集體股在優化股權結構中應發揮集散調節功能,職工集體股所佔比例不宜過大,如果集體資產規模大,不需要都折成集體股,可留一部分作為專項基金,歸企業使用,按期收取資金佔用費。所收資金佔用費的使用方案,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後施行。20-30%為最佳選擇。

6、關於股權收益。集體股的股權收益,應由職工持股會提出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後執行。可用於職工分紅,可用於擴大職工股權,可用於改善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7、關於股權證。許多單位簽發的股權證很不規范,一些單位的股權證如同收據,不能變更,不利於流轉,由於規則不健全也帶來一些後遺症。本規則對股權證加以規范,正是為了強化企業股權管理,促進股權流動。

8、股份合作制隨著股權設置、股權結構、股權轉讓的量的變化,也會發生質的變化。股份權合作制與股份制有一定界限,兩種制度應是可以兼容的,兩種制度界限應是可以逾越的。產權制度改革服從於企業發展需要。企業實行什麼樣的產權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企業產權制度的變更與創新,是以發展和解放生產力為前提為標準的。

8. 成員權怎麼分配

在城市化和工業化對中國鄉村的沖擊方興未艾之下,隨著農村集體資產改革逐漸加速,一系列「誰有權分享農村集體資產收益?」「集體經濟如何運營?」「與現有的鄉村治理結構關系如何釐清?」等彼此關聯的嚴峻挑戰,逐漸浮出水面。
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一個重點和難點,是公平性問題。具體而言,即如何將收益公平的分配到個人,避免改革損害弱勢群利益。這也是本輪農村集體資產改革最核心的難題之一。
從產權分析角度而言,因有利於權利的個體化及去身份化,「固化產權」本應增加婦女等相對弱勢群體在農村集體資產改革中的福利。但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因涉及分紅等根本性矛盾,相應的規章制度並不完善且標准由地方自行掌握,大量農村集體往往利用這一過程剝奪上述弱勢群體權益。而且,這一過程是在村民自治的框架下進行,無論是對被剝奪者還是政府而言,想要對利益進行重新調整,過程均著實艱難。
問題棘手之處還在於:在政策及法規徹底明晰之前,農村集體所有製作為人口變動的集合,成員資格會隨人口增減而不斷發生變化。集體成員身份和權利的界定,將牽涉到村莊內外邊界的劃定,以及村莊內部不同社會群體的協商和斗爭等多重博弈,因此往往出現反復。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在此方面改革已有近30年,種種探索仍「在路上」。據《財經》(博客,微博)記者在全國眾多發達農區及城市郊區調查發現:在集體資產不斷增值後,如何形成對集體資產使用與分配的動態制衡機制,亦成為大多數發達農區和城郊村莊面對的棘手問題。在這一方面,南海的經驗或可資借鑒。
地租經濟
上世紀80年代開始,地處珠三角核心區內的大量市縣,先後「自下而上」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造。它們的路徑和時間表各自有別,但希望解決的核心難題,都是處理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的分配權和收益權問題。
其中,南海區的「土地股份制合作改造」模式,至今仍常被提及:1984年左右,南海農民開始「洗腳上田」,紛紛投入工商業發展大潮,「村村點火,戶戶冒煙」,工業經濟崛起,家庭作坊式的小五金廠等不斷涌現。
在這一過程中,工業化對於土地的規模化利用要求,促使農民主動將土地集中起來用於「三來一補」加工貿易,並分享土地的非農化增值收益,南海地租經濟由此產生。
1992年後,廣東發展速度進一步加快,更多的資本加速湧入南海。南海隨之啟動新的股份合作制改革。當年9月,南海洲表村出台了一套全新的入社分股方案,把農民土地承包權改為股權,農民不再直接進行農業生產,代之以按股分紅的方式獲得長久收益和福利。其實質,即為土地股份合作制。
隨後,該村將集約出來的200畝土地規劃為工業開發區,三通一平後,向外出租辦廠,坐收租金。大批外來資金進入洲表村,機械廠、鞋廠等紛紛涌現。
1993年8月,當時的南海區發布文件,將洲表村的做法推廣至全市農村地區。隨後,因這一架構可讓土地非農化或變現後的租金收入留在集體內部,與之相同或類似的改革模式開始風靡廣東珠三角地區。廣州、東莞、深圳等地的農村地區相繼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運作村中的集體資產,保障農民分紅。
因此,這些市縣也避免了此後全國其他地區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加快帶來的農民失地失權,以及城鄉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等棘手問題。而且由於村莊形式並未消亡,其內在聚合力和自主性反而加強,成為新的經濟和社會中心。
2013年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劉世錦對南海模式進行深度調研,在其總結中說:「南海區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開創了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工業化、城鎮化模式,也為農民分享城鎮化進程的土地增值收益提供了機遇,實現政府與農民、農村與城鎮發展的共贏。」
「失權者」
凡事一體兩面。除優點外,觀察南海模式另一面的一個起點,則是農民分紅的股權,主要是由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化而來,而承包經營權又是以成員權為基礎。這意味著,只要是集體組織的合法成員就可以「集體資產、人人有份」。
但是,「由於戶籍、村籍和地權以及三者的脫鉤,需要新的規則來定義成員權,因此逼出了股份制改造,以股權形式終結成員權的爭議。」一位學者如此解釋南海模式的背後邏輯。
之所以說被「逼」,是因為在人民公社時代,經濟組織和社區組織合二為一,再加以戶籍制度的強化,所以生產隊成員的身份與土地關系少有異議。但包產到戶後,土地被分配到戶,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則隨著公社的消失,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認定問題,從此一直處於模糊狀態。
在對上世紀80年代包產到戶的研究中,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周其仁等學者指出了這種模糊性可能帶來的問題:土地集體所有制賦予社區內部每個合法成員平等地擁有社區土地的權利,隱含著成員權是集體產權的基礎。但問題在於,集體是哪些成員的集體?
就邊界而言,可被納入集體的成員,包括村界(土地)、行政邊界(村組織)、人口邊界(戶籍)和經濟邊界(集體)。因此,究竟何為「合法成員」,尚沒有全國性法律能細化這一概念的定義及內涵。事實上,在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才首次提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這一基礎性概念。
在實踐中早已遇到大量此類問題的各地,無奈之下各自出招。2006年,廣東出台《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專門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作出原則性規定: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成員,戶口保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的子女,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並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
但這也只是「原則性」的規定而已。為了增加可執行性,《規定》也專門指出:對於農村特殊群體,政策制定權被放到縣級以下。而最為核心的特殊群體代表,就是在土地股份化改造初始即已引發大量爭端的「外嫁女」。
「外嫁女」遭受諸般歧視現象,並非南粵一地特有。它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均適用的通俗性解釋,是指嫁到原村以外、但戶籍仍留在原村的婦女。在中國尚未進行農村集體資產改革的大多數農村地區,由於不能從原村獲得收益,此一潛在問題並未凸現。
但在珠三角農村地區,則因工業經濟的發達,村集體經濟收益越發豐厚,村民獲得的分紅也很可觀。大量鄉村集體,因害怕外嫁女、女婿及其子女入籍本村,引起分紅人員急劇膨脹分薄資產,於是在鄉規民約中直接規定:本集體內婦女外嫁,戶口尚未遷出的,其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股權配置;有些則在遇到問題後勉強修定為,外嫁女及其子女可以享受分紅,但需要進行「購股」。
以南海區為例,總數逾數萬名的外嫁女,因在原村喪失分紅權、在嫁入村亦得不到土地承包權,最終引發了一系列群體性事件。
拉鋸戰
自20世紀90年代劃分股權開始,南海外嫁女與其原先所處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抗爭,歷經多次拉鋸,持續了20多年。在此期間,一度有大量外嫁女到各級政府上訪。與之相關的新聞報道,頻頻見諸於各級媒體。
南海當地一位親歷者告訴《財經》:在此階段,除外出上訪,外嫁女為爭取自身利益,也曾求助過司法救濟等多重渠道。但在法規及政策並不明晰的情況之下,法院大多以無權干預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決議及鄉規民約為由,拒絕受理。
隨著外嫁女們的抗爭日趨激烈,地方被迫不斷出台文件解決層出不窮的農村股權爭議:1998年時,南海區政府就出台了《關於保障我市農村「外嫁女」合法權益問題的通知》;2000年時,又出台了《農村「外嫁女」及其子女股權權益辦法》。
但梳理這一階段的政策內容可以發現,它們並未觸及矛盾雙方的核心利益糾葛,因此在隨後的操作過程中並未見到明顯實效,甚至還帶來了相反效果。
時至2003年,南海區頒布《南海區深化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導意見》,作為具有實際性改進的第一步,開始提出分期分批推進「固化股權、出資購股、合理流動」的改革指導意見。
這項改革的核心思路,是將存量資產無償分配給每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將之固化,以後不因戶籍注銷或退出承包土地等原因被剝奪;在完成產權制度改革後,新進入社區的成員(新生兒和新嫁入社區的婦女)要出資優惠購股;允許農村股權在社區范圍內流轉、繼承、贈送、抵押。
但政策的部分規定還是起到了與政策出發點相左的效果。比如其曾要求,符合確權條件的外嫁女「必須是戶口和居住地都在原村」。這往往更加便於許多村集體以此為借口,將居住在本村之外的外嫁女股東資格取消。
無奈之下,2007年,南海區又進一步推進「兩確權」,即明確界定農村集體資產歸屬和社區成員資格,並落實於股份章程。以該區丹灶鎮西聯村為例,該村原先規定外嫁女的子女不得配股,經過改革後,規定外嫁女子女戶籍在該村且符合購股條件的,可以出資購股。
於是,作為股份制改造的最初實踐者,南海不斷朝著「固化股權」、一刀切斷的方向推進,期望一次性地解決五花八門的股權爭議。但包括外嫁女在內的許多權利潛在受損人,對出資購股或一次性補償等折中式的處理方案,卻並不領情。
在中山大學相關課題組在此前的一個研究案例中:經過多年抗爭後,面對要掏出一大筆錢購買自己的身份這種解決方案,一位外嫁女代表說,「我不服,為什麼大家都是同村村民,卻得不到相同待遇?」
時至2008年,當時的南海主要領導曾公開表示,南海區花了大量精力去處理外嫁女問題,甚至「花的錢比分紅還多」。在此背景下,南海區在同年5月開始成立「解決農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權益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出嫁辦」。其目的旨在維護外嫁女權益,全面清理舊文件和村規民約;是年6月,南海區就此出台《關於推進農村兩確權,落實農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權益的意見》,首次提出要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強調按照「同籍、同權、同齡、同股、同利」的原則進行股權配置。
在地方政府強力支持外嫁女之後,村組開始先後修改章程。但在具體執行時,則遭遇了部分村組的強烈反彈。大量村民開始變身成為上訪者,以集體行動表示激烈抗爭。
為完成目標,南海在新政實施伊始曾承諾給予村組進行經濟補貼。效果不佳後,則開始發放行政處理決定書。據報道,多位村幹部因違規被行政拘留。南海法院還曾嘗試將村集體賬戶與涉案村民賬戶分離,以破解村集體分紅款的執行難題。
作為回應,有些村民則選擇對上級政府提起了行政訴訟。他們的理由是: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對外嫁女進行了一次性的經濟補償,政府沒有理由再支持她們分紅。
如是你來我往反復經年,直到2012年末,包括南海區在內進行了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廣東珠三角大量地區,才在同籍同權原則下,基本讓外嫁女獲得了名義上的股權。
新難題
隨著需解決的矛盾不斷變化,至今仍處於調適過程中的南海模式,已至少進化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股權自然配給、消亡階段。改革初期,集體所有的土地資源和非土地資產經過評估作價後,以戶籍人口為依據,按照成員承包土地的數量和集體勞動貢獻的大小等標准,無償配置股權。成員的股權只作為分紅依據,不能繼承、轉讓、贈送和抵押。失去成員資格,股權自然消失。
第二階段:「固化股權、出資購股、合理流動」階段。較具代表性的案例,是1996年在該區里水鎮草場村試點對農民擁有的股權實行「增人不增股、減人不減股」改革。但往往因為集體成員的生死,導致政策底線頻頻被突破。
為徹底解決難題,據農業部政策法規司的一位官員近期的觀察,南海區等地的農村集體產權確權實踐,至今已經走入了第三階段:這個階段的特徵,是「成員權與股權分離經營,股權固化到戶」。其核心,是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與股權分離管理,將股權固化到戶,實行「股權配置長久不變,按戶管理、按股分紅」模式。
根據南海區2013年時出台的《關於推進全區集體經濟組織轉型改制的工作意見》規劃,南海區希望能夠在2015年完成「股權到戶」的改革。
相較之下,南海區之所以將政策進化到此一階段,是認為其可將包括外嫁女之內的一系列有關人口調整的爭議內化,由各個家庭自行解決。但各種制度實驗還在進行之中,未有定論。
事態難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幾年來,隨著適應珠三角地區產業升級浪潮,「三舊改造」(舊廠房、舊村莊、舊物業)的推進,集體土地價值大幅攀升,南海區又有總數幾萬曾經在村莊擁有成員權、後來因各種政策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回來索要分紅權。而為了維穩,南海區政府則希望能夠以「人民內部矛盾、人民幣解決」的方式予以了斷。
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關注南海走向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守英就此提出:隨著城鎮化推進,大量外地人口在異地安營紮寨多年。他們進村時,不會提出「過分」要求。但是,八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後,他們也參與了村莊公共品的投入和秩序的重建,也成為村莊建設的「一分子」,未來土地的升值在道理上也有他們的貢獻,無人能保證他們不提出分紅權要求,而村莊的分紅困境也可能越陷越深。
對此問題的復雜性,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洪遠等人於2014年進行過一項調研。宋洪遠認為:「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農村居民在身份、戶口、土地等方面呈現出多樣化、復雜性特徵。諸如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戶口轉出仍在本村生活耕種、嫁入嫁出未轉戶、幹部身份但戶口為本村並常住且還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學生畢業後無正式工作在外打工但戶口遷回本村等情況。」
事實上,根據南海官方的統計,類似的情況,共有至少13類。而正是因為這一系列「剪不斷理還亂」的特殊情況的存在,使集體組織在認定成員身份的工作中很難進行准確把握和界定。
而且,在目前集體經濟組織尚未成型,目前農村成建制的體系只有村委會的前提之下,是否能由後者來決斷前者的成員資格,目前也是爭議不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人民公社延續繼承而來,而村民自治組織成員由《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界定。所以,代表常住村民利益的村委會不能幹預代表集體成員利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決策。」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部部長葉興慶表示。
脫困之道
針對這一系列有關成員權定義的問題,目前各地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行界定: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以廣東為代表;二是制定地方規范性文件,以上海為代表;三是按照村規民約民主決定。
在全國層面上,農業部經管司曾經就如何解決這一難題給出過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尊重歷史,承認現實;二是權利義務對等;三是標准一致,不能搞雙重標准;四是程序公開,民主決定;五是既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
針對於此,2013年一號文件曾要求,「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的具體辦法」。將近兩年之後,具體辦法仍然不明確。
目前的問題在於,上述原則性的規定,往往在「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意願,尊重其內部集體決策的結果」與「保障外嫁女等特殊群體利益」之間,只能二選一。
如上述廣東多地的具體實踐所展現的那樣,如完全由村規民約決定,則小眾群體的利益會無法得到保障,甚至出現「只要跟村幹部關系好,不符合條件的也可以被納入進來」等諸般問題。
為徹底根治上述一系列問題,劉守英曾在為本刊撰文時指出,以成員權為基礎的分配製度導致股份會不斷調整,所以要以某個時點為界,推行股份固化,形成以成員權威紐帶和以資本為紐帶混合的制度,兼顧效率與公平,逐步切斷股份分配跟成員權的關系。具體改革過程,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深化集體所有制改革。對成員權集體所有制進行改革。可選安排包括:明確農村集體成員權時點,時點之前農民享有原集體土地分紅權,時點後農民可出資購股獲得分紅權。
第二,實行集體資產經營體制改革。在成員權資格明確後,對集體資產經營採取雙軌方式。成立以成員權資格為紐帶的股份合作公司和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股份公司。前一個公司只有享有成員權資格的人才能進入,平等分享原集體土地租金分紅;後一個公司完全以資金入股形成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打開村莊封閉性,無論本村人還是外村人,均可以按資進入,新公司可以租賃村莊土地搞開發,支付租金後的利潤按資分紅。
第三,實行政經分離的改革。在財產權利和資產經營方式明確的基礎上,實行村莊一級政治治理與經濟管理的分離。黨支部行使政治、社會穩定和監督經濟的職能,村委會行使公共品提供和服務職能,村級經濟由公司經營。
面對這一改革未來可能存在的艱巨性,一位學者曾經如此描述,「農村股份制的尷尬處境很容易被視為轉型經濟中的一種『過渡』。只要抵達改革『彼岸』,這些問題都會消失。我們很難預測到底是否有此彼岸,要花多久到達,但可以肯定的是,這個過程將持續充滿不同行動者的斗爭,而這些斗爭,將會改變她(他)們的社會關系。」
資料
廣東農村集體資產改革路徑
作為中國最早進行農村集體資產改革試點的地區,在過去的近三十年改革實踐當中,廣東省的主要做法,可歸納如下:
一、明確改革組織載體
從1990年起,廣東各地按省政府頒布的《廣東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暫行規定》,以土地所有權和集體企業主體歸屬為依據,大部分地區在原生產隊一級成立經濟合作社,在原生產大隊一級成立經濟聯合社,在原人民公社以及成立經濟聯合總社;2006年,廣東頒布《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明確上述集體經濟組織是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通過改革等方式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以此確定了集體產權改革的組織載體。
二、確定折股量化資產范圍
初期大多隻將經營性資產作價、折股、量化。近年來,很多地方將非經營性資產也納入折股量化的范圍,一些地方還實現了對集體經營性、非經營性和資源性資產的全部作價、折股和量化。
三、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006年,《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專門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作出原則性規定。對「出嫁女」等農村特殊群體的成員資格界定,廣東將政策制定權下放到縣級以下。
四、農村基層組織政經分離
於2011年印發《深化珠三角地區農村綜合改革意見》,明確改革的核心任務,是在城市化程度高的地區,釐清和明晰農村各類組織的職能和關系,推動行政事務、自治事務和集體經濟組織經營事務三分離。
五、構建集體產權運營機制
用明確的股東共同佔有制代替了原來的幹部家長制;在組織管理形式上,選舉產生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以章程、合同、群眾監督等制度規范股東行為,代替以權力約束村民行為;在利益分配上,以按股分紅、按資分配代替原來的平均分配。
六、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
出台《關於在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切實保護農民合法財產權利的意見》,在不同地區逐步建立集體資產管理交易平台。

9. 你好各位網友我是番禺區那邊的我想問一下我們這區在2007年實行股份制的2008年以後出生的就沒有股

固化股份制啊,20或30年一次重新計股,是這樣啦。這是共黨出的,你投訴是找死

熱點內容
鳳凰傳媒港股 發布:2021-03-31 20:26:44 瀏覽:3
美國原油出口帶來了什麼 發布:2021-03-31 20:26:44 瀏覽:740
k線重合指標 發布:2021-03-31 20:26:26 瀏覽:359
金融財經網站排名 發布:2021-03-31 20:25:22 瀏覽:766
金融視頻網站 發布:2021-03-31 20:25:20 瀏覽:108
公司是否質押 發布:2021-03-31 20:24:28 瀏覽:643
私募眾籌騙 發布:2021-03-31 20:24:21 瀏覽:852
股份構成是什麼意思 發布:2021-03-31 20:24:21 瀏覽:989
2015年a股市值排名 發布:2021-03-31 20:23:56 瀏覽:263
融資名單查詢 發布:2021-03-31 20:22:52 瀏覽: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