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股份
超過50%了,就是對公司控股了,
但是應該是超過30%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要約收購(即狹義的上市公司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買賣交易使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證券法》規定該比例為30%),若繼續增持股份,必須依法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❷ 證券法上對於控股股東定義是什麼
目前沒有新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他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❸ 《證券法》有股份公司首發、增發股票的條件,又有股票上市的條件。這兩者有什麼聯系
股票發行和上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發行,是指向公眾出售股票,實際上叫公開發行。
上市,是指已發行的股票進入證券交易所交易。
一般來說,上市的條件會比發行更嚴格。實際操作中,一般都是兩者同時操作,很少有隻公開發行不上市交易的。
所以你看很多材料上說的是「公開發行並上市」。
❹ 證券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如何交易啊要證券交易所進行嗎
產權交易市場,非公開市場都可以進行。
需要律師,資產評估機構參與。
沒有資產評估機構參與,非上市股份如何定價呢?
❺ 《證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要求包括
多項選擇題:A、B、C、D、E
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版經向社會公開發權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6)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❻ 證券的法律:大股東可以買賣自公司股票嗎
可以,但是有限制。
1、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而且持股5%的大股東在出售股票的時候需要在三個交易日對外進行公告。
2、大股東在擔任公司高管期間,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公司章程規定的特殊規定,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施。
❼ 不是上市的股份公司股權交易是否適用證券法
證券法的適用對象是
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的公司債券、上市的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證券衍生品種等等。
就是說證券法專門適用於經證監會批準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不適用證券法,而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規定。
為了便於理解,給你簡單說明下公司法和證券法的關系。
公司法,就是規定公司制度的法律。
證券法,就是規定上市股票交易制度的特別的法律。
就是說所有的公司先要依照公司法的規定。
從設立,經營,破產都要靠公司法。
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不例外。也要遵循公司法。
但是關於上市的股票交易,國家還制定出了一個證券法。
就是說上市公司在上市股票交易上優先適用證券法,其他的公司制度還是要考公司法。
上市公司以外的非上市公司就沒有這個必要了,乖乖地遵守公司法就夠了。
因此交易自己公司的股權就不必考慮證券法了,只參照公司法。
自己公司的股權轉讓適用公司法。
自己持有的別的公司的股權轉讓也使用公司法。
要是這公司是有限公司,轉讓時還需要別的股東同意。
要是股份公司,就不必得到其他股東同意,直接可以轉讓。
在轉讓時,非上市公司就不能像上市公司一樣在證交所上交易了。
要自己找買家或者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交易場所交易。
❽ 證券法為什麼對大股東買賣所持有的股票作出限制性的規定
為保護眾多小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對大股東在法定期限內買賣其所持專有公司股票的行為予以必屬要的限制和監管。由於大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問題上有較多的表決權,是證券法所規定的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內幕知情人。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優勢地位,通過頻繁地買賣本公司的股票而影響公司的股票價格,損害其他小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發行,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