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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協議有效嗎

發布時間: 2021-03-28 23:48:13

A. 股份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然股份代持,由於實際出資人並未列於股東名冊,也無法通過股東會行駛股東權,相比直接持有股權,還是有一定風險。但仍是一種可行的方案。

(1)股份協議有效嗎擴展閱讀:

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

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以下法律風險:

一、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

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

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B. 入股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1、甲方應當為投資公司
2、你應當作為股東寫進章程
3、並且公司成立後,有公司出具股權證明書
4、並且你的股東資料要到工商局備案,這樣就沒有問題了

C. 個人與公司簽訂股權協議有效嗎需要注意什麼

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都屬於有效的,因為內容較多,不可能一一列舉,具體可以找律師當面咨詢或者由律師為你代書。

D. 這樣的股權協議有效嗎

  1. 股權應當按照工商局注冊時候提交的文件認定,股份比例為各50%,各25萬元。

  2. 公司虧盈按照公司股份及公司章程辦理。

  3. 處理這個事情,依據公司法。

E. 股權轉讓只須簽訂協議就生效了嗎

1、股權轉讓協議除合同中另行約定了生效條件,則自協議簽署時成立生效;

2、股權轉讓應到工商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5)股份協議有效嗎擴展閱讀:

案例:

某有限公司的股東為陳某、王某,其中陳某持股85%,王某持股15%。在2015年3月,陳某未召開股東會,亦未書面通知王某,就與張某和吳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所持股份全部轉讓給張某和吳某。

而他們簽訂的股權協議約定,股權轉讓費用400萬元,張某持股50%,吳某持股35%,已支付300萬元,尚有100萬元未支付。同年6月份,王某知道陳某已經將所持股權轉讓出去,並與張某、吳某的經營發生分歧。同年9月份,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同年6月,王某知悉了陳某對外轉讓股權這一事實,但王某並未明確反對,而且與張某、吳某共同經營直到同年9月產生糾紛引發訴訟。該3個月共同經營公司的事實表明,王某在得同年6月得知陳某轉讓股權的行為後對該轉讓行為是同意的,該轉讓行為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陳某與張某、吳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在同年6月王某以實際行為作出同意該股權轉讓行為的意思表示後,該協議即從效力待定狀態轉變為確定有效,協議內容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股權協議生效與股權變動是兩個法律概念。《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單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即只有注銷陳某的出資證明書同時向張某、吳某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單程、股東名冊記載後,股權變更才得以完成。

類似本案情形,在未通知其他股東、亦未得到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協議,其法律性質屬於效力待定合同,該合同最終有效與否取決於,其他股東是否同意。

《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流程有著明確的規定:一種情況是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只要轉讓協議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公司單程的規定,即是確定有效的。

另一種情況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鑒於有限責任公司閉合性的特點,股權轉讓需要經過原股東的同意

轉讓流程為: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如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而且同意購買該轉讓的股權的,股權應當轉讓給該半數以上的股東;否則,股東有權將該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

F. 只有股份轉讓協議書具有法律效應嗎

1、從民事角度,只要該協議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即為有效;但涉及公司股份,就必須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2、公司法規定:股份轉讓人必須書面向股東會提出申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超過1/2以上股東同意即可轉讓。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在30日內購買股份,視為自動同意。
3、股東會通過轉讓的決議後,股份轉讓協議書才能生效,然後受讓人憑股東會決議和股份轉讓協議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才能收到法律保護。
4、如果未取得股東會決議,那麼這份協議對公司無約束,受讓人只能向轉讓人追索損失。
5、如果取得股東會決議未辦理工商備案,你享有股東權利,但不能對抗第三方,比如你以股東名義簽署相關文件無法律效力,而轉讓人以股東名義從事的行為從法律上繼續有效,因此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當先賠償再向轉讓人追索。

G. 個體工商戶和別人私下簽股份協議,協議有效嗎

樓上回答不妥,這個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是不可能辦理公證的。
從你提供的情況來看,這個工廠是個體戶,從法律角度,一般而言是屬於你朋友妻子的,和你朋友都不一定能扯上關系,更何況你。
沒有看到你協議的具體條款,沒有辦法很准確的回答你的問題,不過我建議你讓你朋友的妻子也簽名。

H. 股權轉讓協議怎樣具有法律效力

一、一人公司的有關問題

所謂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出資額或公司股份全部屬於單一股東的公司。一人公司基於不同的分類標准有不同的分類。根據一人公司產生的法律依據,可分為設立型一人公司和轉讓型一人公司。前者是指由一人(自然人或法人)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國有獨資公司即屬於此類公司。後者是指公司在成立時不是一人公司,但法律允許公司股份依法自由轉讓,因此在以後的公司股份轉讓過程中,股份歸一人所有,從而公司由原來的多股東公司轉變為一人公司。

關於應否准許一人公司的存立,歷來有肯定說和否定說。我認為,探討一人公司的存立,應以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為前提。縱觀現行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一人公司的走向。

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解讀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此為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時股東最少人數的規定。縱觀各國立法例,大多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至少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股東。為什麼要規定公司設立時的最少股東人數?一般說來,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最低人數限制,一是為了保證對公司的開業計劃、公司章程進行慎重而又充分的討論,以避免誤用一人一己的意見;二是公司是社團法人,從其團體性的性質出發,或者根據公司契約的性質考慮,要求至少有二個以上的股東。

由此可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是從反面對設立型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規定。但是,如果由二個乃至二個以上股東所設立的公司在成立後因某種事由股東減少為一個,即成為轉讓型一人公司時,法律是否允許,僅從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能得出結論。因為,第二十條規定在第二章「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中,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最低人數的限制,它只是對設立型一人公司的規定,並不適用於轉讓型一人公司。我國公司法是否允許轉讓型一人公司的存在,則要考察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公司解散的有關規定。

三、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條與轉讓型一人公司是多個股東的股份經過轉讓後歸屬於一個股東的公司

這種類型的一人公司的產生,取決於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規定。如果公司法允許股份自由轉讓,則允許轉讓型一人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法禁止股份自由轉讓,則禁止轉讓型一人公司的存在。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可見,公司法並不禁止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另一股東。而且,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並沒有作除外規定,即規定「當有限責任公司僅有二個股東時,股東之間不得轉讓股份」。因此,該規定適用於所有股東,包括適用於二個股東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於該條款使用了「可以」二字,這表明股東是否轉讓股權是其權利,並不要求股東必須轉讓,股東之間通過合同轉讓股份屬於其意思自治范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關於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時無效的規定,不適用於本文所涉及的股權轉讓協議。因此,應認定此類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二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當事人依照約定轉讓股權後,公司將成為一人公司。對此一人公司,法院能否判令解散?我認為,基於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法院尚不能判令公司解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公司的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公司的強制解散:破產;公司違反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責令解散。但我國公司法未像其他國家那樣,規定公司的裁判解散。這意味著法院不能在上述情形未發生時判決公司解散。

四、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理解

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在於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謂強制性規定,是指定必須由當事人遵守、不得通過其協議加以改變的規定。強制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通過合意來排除其適用。在法律中還包括任意性規定。任意性規定主要是用來指導當事人實施某些法律行為,並不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當事人可以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改變這些規范的內容。一般來說,在法律條文中,任意性規范通常以「可以」做什麼來表示,而強制性規定通常以「必須」、「不得」等詞語表示。

雖然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沒有使用「必須」、「不得」等詞語,但從其語言表述上可以看出,這是一強制性規范。如果是任意性規范,其完全可以不作股東人數的上限和下限限制。而且,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反證公司法禁止自然人一人作為股東設立公司。盡管該條款是強制性規范,但如前所述,該條款是對設立型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規定,並不適用於轉讓型一人公司。因此,法院不應以此條款作為依據認定二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I. 股東之間私下簽訂的股份佔有比例協議,那它是否在法律上有效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在中國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58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由於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公司法關於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因為是只有一人出資,所以不存在部分股權轉讓,如果分割了股權,就改變了公司性質,不是一人有限公司了,所以樓主這樣操作是不合法的。如果要變成兩個股東,就要變更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能再叫一人有限公司了。
補充回答:
上面已經說了,一人有限公司是不能分割股權的,分割了股權當然是不合法的。 除非你全部股權轉讓,變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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