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股東突然有一個加入
『壹』 公司已經運作3年,有5個股東,現在他們4個提出投票更改各人持股比例,我的股份降低了很多,這個合法嗎
這個得看他們四個人的持股比例總和,如果他們四個人的持股比例總和超過50%,他們投票做出來的的決定就有效,他們只有追加投資才能改變持股比例。如果你是大股東(你的持股比例超過50%),那就你說了算,他們的投票無效。
『貳』 我是一家股份制個體經營,5個人股份均等!我是法人:出問題後是我一個人承擔還是所以股東
看你是合夥制還是股份制
1、定義不同:
合夥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企業,合夥人分享企業所得,並對企業虧損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
股份制是指以投資入股或認購股票的方式聯合起來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股東按股權多少享有管理權和分配收益。
2、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合夥制企業中,每一個合夥人都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外債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股份制企業一般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合夥制企業中,合夥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夥人在成立合夥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
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
4、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
合夥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協議約建立的,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重新簽定協議。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
5、參加的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合夥制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股份制企業一經設立,即取得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叄』 我公司有5個股東在我和1個股東不知道情況下,變更法人代表,法律能生效嗎
看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長擔任還是總經理擔任。
如果是董事長擔任,且變更後原法定代表人不再是董事的,則相當於重新選舉一名董事。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即可。之後,看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的產生是由股東會選還是董事會選舉,按照各自的表決程序執行即可。
如果變更後,原法定代表人仍然是董事,則看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的產生是由股東會選還是董事會選舉,按照各自的表決程序執行即可。
如果是總經理擔任,則是由董事會選舉。
從你所述看,直接提升到股東會表決也是可以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只要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了,即使在會議程序上有些瑕疵,也不影響最終的結果。
只要提交的變更資料符合工商局要求即可,工商局不進行實質性調查。
『肆』 比如公司原有5個股東,一個佔20%股份
正常理解肯定會變的。只不過問題中給到的條件有限。發行新股的話,股份會產生變化的。因為多出來的部分被四個人分了,分母變大,第五個人的股份沒增加,那麼他的持股比例是變相降低的。
『伍』 5個股東,有兩個股東佔33%,一個股東佔24%,一個股東佔6%,還有一個佔4%,如果小股東利益受到侵犯
有屁權力。。。如果章程沒有約定解決辦法,只能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如果投票表決結果依然是那樣,你小股東就是小股東,無法干涉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的結果。如果這樣的前提下你關電停止生產,由此帶來的一切責任與損失全部由你承擔。
『陸』 公司實際有5個股東,其中一個持股35%,另外四個持有65%(四人平均分配,其中三人將手中的持股比例
問:公司實際有5個股東,其中一個持股35%,另外四個持有65%(四人平均分配,其中三人將手中的持股比例交由另一人代持,目前代持人為法人),現在因為理念不合,四人希望同持股35%的股東談退出事宜,對方以其餘四人為小股東為由不予回購其出資額,如果四人希望取得公司出資額除向法院起訴外是否有其他途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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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柒』 求助 事情是這樣的: 某家公司成立時,是由5位股東一起成立的。我朋友在公司有18%的股份。 其中,有一位大
看得不是太明白。
1、100多萬的問題。公司名義借大股東100多萬,在公司破產清算時清償其他債務以後,在各股東分配剩餘資產之前,首先清償大股東的100多萬債務。其次,其他股東拿了100多萬,應該算是公司借給他們的,他們有清償公司債務的義務,這部分不知道具體借款協議中有沒寫到。
2、虧的200多萬由公司承擔,即使資不抵債也無需寫什麼協議和欠條,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除最初出資投入之外無需額外拿錢,公司章程有規定。關於這個欠條,具體要看內容才能知道有無法律效力,最好是咨詢律師。
怎麼4個人都沒考慮仔細呢,這么弱?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公司虧的200多萬也要仔細查查賬目,所有的資金往來和業務合同都要審查,落實涉及的業務單位是否有貓膩,是否被大股東吞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