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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的所得稅

發布時間: 2021-03-29 16:55:30

Ⅰ 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是怎樣

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進行了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後都按照11號准則進行了會計處理。但是,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上,缺少對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是不完整的。會計和稅法上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差異,會導致所得稅會計的處理問題。
由於稅收政策上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規定一直不明確,上市公司無法對於股權激勵無法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從而導致披露的報表並不準確。
2012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了我國對於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該公告規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
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對照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我們可以看出,稅法和會計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對於附有市場條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對於股權激勵,在稅收處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當期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進行扣除。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按照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無論是在股權激勵成本費用金額的確認上還是在扣除時點的確定上,會計和稅法都存在明顯的差異。由此,導致了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對於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在《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說的比較簡略。對於「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及遞延所得稅」的問題,該書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為成本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於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
《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在總局18號公告之前出版,當時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還不明確。目前,根據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稅法上允許額企業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上,企業應按規定進行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但是,《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比較原則,其中企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整個問題的核心。
期權的價值=時間價值(time value)+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費用的金額是根據期權的價值來計算的(對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據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算,並不確認後續公允價值的變動。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其中既包括時間價值也包括內在價值。
而根據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最終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只是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這部分差額實際上是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企業所得稅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而內在價值的變動則形成暫時性差異,需要我們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具體的案例和大家說明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法處理的差異。
案例:中天公司為我國A股上市公司。該公司在兩個年度內分別給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項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截止2X14/12/31,該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內容如下:
中天公司的股票在2X13/12/31的價格為12.5元/股,在2X14/12/31的價格為12元/股。
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2X14年為4.1%,2X15年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乙個人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B:只有當中天公司的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截止2X14/12/3,甲、乙個人都未離開中天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討論2X13、2X14年度中天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案例分析:
該案例的股票期權激勵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我們分別在2X13和2X14兩個年度分析該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2X13年度: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對於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甲個人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條件為非市場條件。通過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該非市場條件得到滿足,應在會計上確認費用,並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20000×5×1/2) 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0000
會計上根據股權授予日公允價值在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的金額既包括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而稅收上,我們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我們要確認2X13/12/31該期權的內在價值,並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股票的公允價值(20000×12.5×1/2) 125000
股票期權行權價格(20000×4.5×1/2) 45000
內在價值 80000
企業所得稅稅率 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2X13年度,中天公司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在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為50000,但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0000,超過了該公司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規定,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80000-50000) ×25% 7500
貸:所得稅費用 (20000-7500)12500
2X14年度:
對於乙個人而言,中天公司2X14授予其股票期權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股票價格要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為市場條件,繼續在該公司工作為非市場條件。雖然2X14/12/31的,中天公司價格為12元/股,市場條件不滿足。但是,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
對於甲個人股票期權:20000×5-50000=50000
對於乙個人股票期權:50000×6×1/3=100000
借:管理費用 1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0000
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價值:
甲個人部分 20000×12 240000
乙個人部分 50000×12×1/3 200000
合計 440000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甲個人部分 20000×4.5 90000
乙個人部分 50000×6×1/3 1000000
合計 190000
內在價值 250000
企業所得稅稅率 25%
金額 62500
減去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應確認的資產所得稅資產 42500
同樣,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因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為200000(50000+150000)。而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5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超過的50000中,30000已在2X13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了所有者權益,剩餘的20000部分應在2X14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25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0×25%)5000
貸:所得稅費用 (42500-5000) 37500

Ⅱ 職工薪酬股份支付需要計入個人所得稅嗎

工資、薪金支出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特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項,填報企業向職工支付的人力資源成本,屬於企業損益內容。會計准則採用「職工薪酬」和「股份支付」概念,會計制度和稅法仍沿用「工資、薪金」概念。
會計與稅法有關工資、薪金口徑比較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2)職工福利費;(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6)非貨幣性福利;(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除上述情況外,以企業年金基金為職工繳存的補充養老保險,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如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均屬職工薪酬的范疇。會計准則上職工薪酬范圍較廣,凡企業給職工各種形式的支付均視為職工薪酬,這樣有利於准確反映商品價格中真實的勞動力成本,改變世界上對我國以過低勞動力價格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的認識。
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的口徑基本一致。《企業所得稅法》仍沿用傳統「工資、薪金」口徑,《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原則上限於企業向職工支付並在「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工資費用。而會計准則「職工薪酬」口徑除包括「應付工資」科目外,還包括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各類保險、住房公積金、辭退福利、股權激勵等。《個人所得稅法》關於「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口徑較寬,基本上與會計口徑一致,凡是與個人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如辭退福利、股票期權、個人從單位低價購房、個人從單位取得的各項福利等,在實踐中按照「應付工資」徵收個人所得稅。

Ⅲ 問個會計問題,權益類股份支付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嗎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需要在實際行權時按照行權價格和行權當日股票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費用稅前扣除,所以會產生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Ⅳ 股份支付的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股份支付的工資不知道你專指哪一部分。

Ⅳ 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產生遞延所得稅嗎

《企業所抄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也未明確規定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內容。但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為「實際發生」的支出,而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對企業來說實際並未發生支出,企業的資產沒有減少,那麼該「成本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
無論從會計還是稅法的角度分析,以權益結算股份支付所形成的「成本費用」均不得稅前扣除。無論是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都應進行納稅調整。
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權益工具公允價值所確認的管理費用,屬於乙公司未實際發生的支出,只是對原股東所有者權益進行了稀釋,不能在稅前扣除。

Ⅵ 構成股份支付會計及稅務上分別如何處理

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個環節,授予日、可行權日、行權日和出售日,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股東大會或者類似機構批準的日期,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或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權利的日期,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將行使期權所取得的期權股票出售的日期。
(一)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換取職工服務的股份支付,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計量,換取其他方服務的股份支付以換取的服務的公允價值計量。
對於立即可行權的以權益結算股份支付,應在授予日將取得的相關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計入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
對於有等待期的以權益結算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賬務處理,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將取得的相關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計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行權日時根據行權情況,確定股本和股本溢價,同時結轉等待期內確認的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
(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對於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應該按照企業應當在授予日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同時計入負債。
對於有等待期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賬務處理。在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計入負債。在可行權日以後不再確認成本費用,負債公允價值的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
按照《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的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納稅。另外對於高新技術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Ⅶ 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及遞延所得稅產生暫時性差異的理解

(一)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遞延所得內稅資產和容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對應科目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二)企業合並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對應科目為「商譽」。

Ⅷ 股權支付費用所得稅清算可扣除否

股份支付分為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以現金回結算的股份支付,是答指企業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成本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Ⅸ 轉讓股份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提示:企業是扣繳義務人,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將轉讓所得扣除投資成本和相關合理費用後按「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交納個人所得稅。同時還涉及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貼花,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企業可憑雙方書立的股權轉讓合同作帳務處理。

Ⅹ 股份支付的會計與所得稅如何處理

分兩種情況,如果股東是法人,則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如果股東是自然人,則需要代扣20%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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