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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歸正

發布時間: 2021-03-29 20:17:10

㈠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目前,公司經營中代持股份的現象比較多,但是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隱患也很多。

產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實出資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夠開展公司經營。所以,找別人代持股份。二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份。三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別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為股東,就私下出資請別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協議書。如果代持股協議書本身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協議會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在簽訂合同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是沒有約束力的。這樣對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就會產生如下的風險:

一是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上述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二是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三是有的真實出資人並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因此,即便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對自己不能實際控制的出資權利,還是不要參與。

四是對那些故意規避國家法律而產生的代持股行為,一旦有人以此為依據請求確認違法和無效,將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巨大的風險。

因此,准備或已經採取代持股方式運行的出資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風險的評估工作,根據所出資公司的實際經營行業、法律規定、人員組成等相關情況,了解可能出現問題的環節,及早做好准備,做到有備無患。

㈡ 股權代持是否合法

合法。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但近年來,代持股份引發了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諸多爭議,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因此簽訂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進行咨詢。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

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

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

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 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2)代持股份歸正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㈢ 實際股東被判刑,我能把代持股份轉回去給他嗎

可以,前提是他要找個委託人簽訂書面的委託合同,讓他代為辦理接收股份的手續。

㈣ 股份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然股份代持,由於實際出資人並未列於股東名冊,也無法通過股東會行駛股東權,相比直接持有股權,還是有一定風險。但仍是一種可行的方案。

(4)代持股份歸正擴展閱讀: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

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以下法律風險:

一、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

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

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㈤ 股份代持是否合法性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但近年來,代持股份引發了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諸多爭議,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因此簽訂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進行咨詢。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上述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 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3、有的真實出資人並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 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因此,即便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對自己不能實際控制的出資權利,還是不要參與。
4、股份代持形式出現的投資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中,由於增加了證監會等法定監管機構的監督,這樣的法律風險會進一步加大,因此建議投資者除非沒有選擇,否則不要輕易選擇代持股份的形式進行投資。
相關法規參考:
1、最高法《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從此條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6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條上可以看出名義股東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負法律責任,因此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風險的。

㈥ 股份代持問題

你這個問題可麻煩了。
1、在公司准備上市的過程中,股份代持是絕不允許的。看清楚,是絕不!包括信託方式的也不行,必須清理掉。當然了,這是在證監會能夠查出來的情況下,你不說,代持人不說,誰還知道呢。
如果這個公司只是剛剛開始要上市的准備工作,那麼建議你,立即把代持的股份轉回你自己的名下,否則,這就成了一個非常麻煩的事情。如果這兩個人認可你們的代持關系,還好說。如果他們不認可了,到時候,法律支持不支持你們這個合同就成了大問題了。可能的情況:他們不承認和你簽了類似協議,或是不認可這個協議了,那麼你如果去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沒有法律保護你們之間的協議,法院可能會作廢這個協議,然後由這兩個人按五年前你買股票時出的錢給你返還,然後這兩個人就明正言順的當他們的股東,享受股票增值的收益,和你就沒有關系了。當然,這只是可能的情況。不過,確實有出現的可能。當然,如果出現糾紛,是民事案件,這可到不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是不介入的。

2、公司上市前一年,股東如果發生變化,那麼,新進的股東是要鎖三年的。所以,如果你決定改回你自己的名字,就應該立即執行。而且,一旦上市,限售股賬戶是絕不可能更名的。是絕不可能。

3、現在進行股權轉讓很簡單,不復雜,只要簽個買賣協議就行。因為現在是他們兩個人代持,他們是股東,你不是。所以,你和他們要分別簽股權轉讓協議。協議里寫明他們的股份轉讓給你,轉讓價最好是平價,不要溢價,否則還要交稅的。

4、改子女也沒問題。上面提到的股權轉讓協議裡面,把買方的名字寫成你的子女就可以了。其實,你們之前簽的那個協議書的效用真的是有待確認,所以,不用太較真那個協議。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說,最關鍵的是我上面提到的這個股權轉讓協議。因為你們之前的那個協議是個地下協議,除了你們簽約人本身就沒人知道了,所以明面上他們是股東,你誰也不是。那麼,在股權轉讓,也就是他們把股權交回你手中的過程中,買入方是不是你,誰也不在乎,你寫你的子女,你的父母,你的親屬,誰誰都行。只要協議上他們簽字,那轉讓就是成功的。買方就是新的股東,就是被認可的。 當然了,你的子女也必須符合當股東的條件,最起碼年齡要合適,要有獨立的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㈦ 代持股份是否合法

合法的,但是,為了保證被代持的人的合法權益,一定要處理好代持協議。

㈧ 代持股份是什麼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近代以來,法學者在關注個體和社會的基礎上將法律區分成公法和私法兩個部分。商法領域內,基於商業活動開展的自由性或在對交易安全的考慮過程中也漸漸區分出個人法和公共法兩個概念。

我們在探求股權代持的性質以及在實務造作時,同樣面臨著區分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才能確定其最終的法律效力的問題。應該說,股權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備的具體法律關系前其效力是不確定的。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8)代持股份歸正擴展閱讀

法律性質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

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股權信託在證監會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多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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