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股東股份
你要先看《公司法》,在看看你們《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
公司法 規定內,股東退出容的應當轉讓其股份,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
首先,這樣做 明顯侵犯了 其他股東的權益
其次 轉讓的 股份並不當然 由其他股東等額分配,除非公司章程有規定。
參考一下
《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大股東回購股份與增持股份有什麼區別
1、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回購與發行相對(包括IPO和增發等),回購就是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並注銷。
而增持是大股東出錢從二級市場買入,這時公司的總股本是不變的,大股東只是承諾一定時間內不賣,但過了時間,還可以再賣。
2、對每股盈利的影響不同:
回購增加每股盈利,在股價不跌的情況下降低市盈率,降低市場泡沫水平,回購是減少股票供應量,增持是增加了未來拋售的籌碼。而增持不會改變上市公司財務數據。
3、對於股票影響不同:
回購是直接對股東的回報。回購更能得到市場的認可,股價反應直接、迅速。增持是大股東或高管對自家股價的一種認可態度,對其他股東沒有直接回報。但是增持難敵下跌趨勢的沖擊,屢屢出現員工增持被套、大股東增持被套、高管增持被套,且深套,令市場信心嚴重受挫。
Ⅲ 公司回購股東股份該怎麼記賬
1、以面值回收:
按實際支付的價款:
借:庫存股
貸:銀行存款
轉銷股本:
借:股本
貸:庫存股
2、回收價低於股本:
按實際支付的價款:
借:庫存股
貸:銀行存款
轉銷股本:
借:股本
貸:庫存股
貸:資本公積
3、回收價高於股本:
按實際支付的價款:
借:庫存股
貸:銀行存款
轉銷股本:
借:股本
借:資本公積
借:留存收益
貸:庫存股
(3)回購股東股份擴展閱讀:
庫存股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收購該公司股份的,
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②企業為獎勵該公司職工而收購該公司股份的
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做備查登記。
③企業將收購的股份獎勵給該公司職工屬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如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
按根據職工獲取獎勵股份的實際情況確定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按獎勵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而要求企業收購該公司股份的,
企業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⑤轉讓庫存股
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轉讓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為借方差額的,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應借記「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⑥注銷庫存股
應按股票面值和注銷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借記「股本」科目,
按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按其差額,同⑤轉讓庫存股。
Ⅳ 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