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召開的程序
㈠ 股東會召開程序
1、股東會分為紙面決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臨時會議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版權的股權東提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或監事會提議。
2、召集和主持
①一般設置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按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選董事的順序主持。不設置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③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班44號)
㈡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開程序
你這個問題很簡單:
首先看你們公司章程對於提前通知期限是否有規定,如果有規定,就應按這個規定執行;
其次,如果你們的章程的沒有規定,那麼就應在會議召開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
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42條第一款:「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沒有遵守上述規定,股東可以以程序有瑕疵為由要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開,在程序上應注意哪些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的召開,在程序上應注意: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㈣ 最新股東會召開程序是怎樣的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它決定了由股東大會決定以外的重要事項,所以,股東大會應當由董事會召集,即由董事會依法決定股東大會的舉行及有關會議召開的各具體事項,如決定召開的時間、地點、將要做出決議的事項等,並依法通知各股東,使股東能夠集中起來舉行會議。正常情形下,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
但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在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也就是說,在董事會能夠召集股東大會的情形下,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內部成員,如副董事長或者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選的董事主持。在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思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時,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代表的是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所以,在公司及其股東、職工的利益圍股東大會無法召開而得不到有效保障時,公司的監事會應當從維護公司及其股東、職工的利益出發召集股東大會。在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時,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在窮盡其他途徑而未能實現時,在一定時期內持有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從而保障公司股東的利益。
召開股東年會,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進行通知,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在通知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時,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 日前做出公告。無論是通知,還是公告,都應當明確股東大會審議的具體事項,以便股東進行必要的准備並在會議上進行審議。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應當在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給公司保存,避免股票臨時轉移致使競選董事或者監事的人操縱股東大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2日前提交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局限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和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重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記入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㈤ 公司成立後的首次股東會的召開程序是否合法為什麼
你好!合法。
貴公司的股東會應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及貴公司的《章程》的關於股東會召集、主持和決議產生的規定進行,即是合法的,形成的決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性問題的答復〉,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所作出的決議的有效性,首先在於股東大會是否依《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召開,其次是所作出的決議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於會議召開四十五日以前予以公告。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占總股份的比例不影響股東大會的依法召開和依法作出決議。
㈥ 【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開程序是怎樣的
股東會,監事,會議,召集,主持,股東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監事會或股東會,監事,會議,召集,主持,股東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