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表決權怎麼算
Ⅰ 股東持表決權和股東人數有什麼區別
股東持表決權和股東人數是指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時的兩種表決方式,二者的區別:
一、表決權力大小不同。
股東表決權是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對公司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力,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權。
股東人人數則是不論每個股東的股權數量是多少,每個人都有同等表決權。
二、表決事項不同。除股權轉讓按照人數決外,公司法的其它事項都按照股權決。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自主程度不同。股權的表決權可以由章程另行規定;而人數決則是由法律強制規定。
Ⅱ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何行使表決權
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股東的表決權及股東會議事決策易生爭議,從而影響股東行使權利,為明確股東表決的權利及表決制度,新公司法作為如下規定: (股東表決權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決議事項)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就民商事審判中正確理解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43、44條之規定,現對相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第43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應當包括人數決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權,有人認為,我國公司法第43條僅規定了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即比例決)的方式。這是一種誤解。 修改前的公司法確實只規定了比例決,但修改後的公司法對此放寬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一般應當按照出資比例,但各國公司法也允許公司章程特別規定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即人數決)。我國公司法第43條即體現了這精神。 公司法第43條前半句規定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公司法第43條後半句的但書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為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約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法。所以,股東行使表決權既可採取比例決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約定採取人數決的方法。 綜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公司章程未約定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公司法第44條規定的表決權包括比例決和人數決 公司法第44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人認為,該款所稱表決權,僅指比例決。該種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決,也包括了人數決。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必須與第43條規定相—致,因此該款不僅指比例決,還應包括章程約定的人數決。 三、違反公司法第44條第2款規定的決議無效 公司法第44條第1款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該款規定表明,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採取公司自治原則,即公司有權在章程中規定不同的表決權數比例,如哪些事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哪些事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等等。 但應注意,該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章程、增減資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款屬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關於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約定必須以不違反該款規定為前提,否則,約定無效。
Ⅲ 表決權是按什麼來的股東股數還是出次比例這個都算是表決權呢
表決權是按股東出資額享有權益來的,是按股東出資比例這個算表決權,表決權股東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支配權力與其對公司投資額的多少成正比。
股東表決權(Shareholders' voting right)又稱股東議決權,是指股東基於股東地位享有的,就股東會、股東大會的議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股東表決權作為一種固有權、共益權,是股東權利的主要體現,與股利分配請求權一樣居於股東權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