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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冊變動表

發布時間: 2021-03-05 07:07:59

1. 股東名冊有什麼格式嗎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詳見:

公司章程範本使用說明

一、 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 公司章程範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後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於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於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 當事人根據章程範本制訂公司章程後,另行列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供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准。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准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註: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准登記注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於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於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於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並且不低於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註: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註: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註: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註: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註: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註: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註: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註: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准。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核准登記注冊後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註: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註: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

2. 股東名冊格式

公司置備股抄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股東如果是政府機構或者法人,除應記明它們的名稱、居所等事項外,還應記明其代表的姓名,以便明確其股權所有。如果公司不編制股東名冊或者在名冊中作虛假記載,公司負責人將受到處罰。

3. 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個人所得稅涉稅事項申報表怎麼填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地稅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個人所得稅徵收意見的通知》。為了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提高辦事效率,對納稅人辦理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事項所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了簡化和細化,現將具體情形說明如下:
一、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出售股權;公司回購股權;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以股權抵償債務;其他股權轉移行為」七類。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交易雙方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受讓人為法人的,應提交受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託書;
(二)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三)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四)股東名冊(指股權變更前、後全部股東認繳資金、實繳資金、持股比例變化情況);
(五)轉讓協議簽訂日上一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六)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七)轉讓股權原值的相關資料,按以下類型分別提供:
1、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提供銀行詢證函;
2、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提供投資入股時的股權原值證明資料;
3、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的,提供讓渡時稅務機關認定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個人所得稅涉稅事項申報表》或讓渡方取得股權的證明資料;
4、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方式取得且以前年度自然人股東已依法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提供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復印件;
5、以收購方式取得的股權,提供收購時稅務機關認定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個人所得稅涉稅事項申報表》或收購合同復印件;
參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第67號公告)明確,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應包括股權轉讓雙方信息(如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股權轉讓協議情況(如股權基本信息、企業資產狀況、約定對價金額、具體交易形式、工商變更時間、對價支付時點、後續收入或賠償等),以及涉及股權轉讓的其他情況。

4. 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什麼,具體包含什麼內容麻煩告訴我

引述:出資證明書是指股東以各種方式出資的證明文件,而股東名冊是指公司股東的情況羅列,以後將作為公司運營中表決權的依據。
出資證明書包含以下內容: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股東名冊記載事項如下: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

5. 你知道哪些關於股東名冊的知識

股東名冊,是指公司記載有關股東及其股權狀況的簿冊。股東名冊應當包括法定內容,不包括此內容者不能稱為股東名冊。其法定內容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盡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確定股東名單,因為公司必須向股東發放股息、派發新股或者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於是,作為靜態的把握股東的方法,股東名冊這種技術性的制度應運而生。各國公司法為使本國公司易於確定股東名單,從而高效快捷、集團性、持續性的處理公司與股東的關系,普遍規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須置備股東名冊。作為一項制度的股東名冊,對公司法中的相關制度會產生一些重大影響,比如股東名冊在股權轉讓、股權質押中就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公司對股東名冊的置備,各國公司法一般都有詳細的規定,中國公司法也主要規定了公司對股東名冊的置備。但是,實際上公司並非是置備股東名冊的唯一主體,股東名冊的置備主體是多元化的。例如中國《證券法》第148條的規定,就表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有製作上市公司證券持有人名冊(股東名冊)的義務。因此,本文在關注公司股東名冊置備制度的同時,也關注其他主體對股東名冊的置備,並對不同主體置備的股東名冊之間的關系作些探討。

6. 怎麼看到上市公司的完整股東名冊

1、怎麼能看到完整的股東名冊: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東最少也有幾萬名,看到完整的股東名冊是很困難的,除非到該上市公司實地查閱。
2、主力如何,莊家如何……據我所知30%--40%……莊家究竟是誰:
問得好!正是由於絕大多數的股民被媒體和股評磚家洗腦,所以產生了幻覺。認為虛無縹緲的莊家是真實存在的,這種概念深深植入了股民的思維之中。很多年來,股民們都在自覺或不自覺地判斷莊家是誰,但是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回答某隻股票的莊家到底是誰。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麼不反思——
我們在股市投資為什麼要判斷莊家是誰呢?
即使判斷准確對我們操作股票真的有幫助嗎?
莊家操作一隻股票真的和我們有關系嗎?
沒有莊家我們就不能在股市存活了嗎???

7. 企業股東名冊變更後,不進行章程修改是否有效

你說抄的情況,規范的說法襲是「公司股權變更登記」。
公司股權變更登記需要的主要材料有:變更登記申請表,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
當地工商局官網一般都會提供模版下載,你可以去找一找。自己准備也不難,找網路文庫即可。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8. 股權轉讓後 股東名冊變更的效力如何

股權轉讓後,股東名冊變更的效力如何?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不一致時,又應當怎樣處理?
關於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效力,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效力。
股東名冊是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置備的公司文件,公司負有置備股東名冊並正確記載的義務。以股東名冊記載股權轉讓,並確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有利於准確判斷股東資格和股權轉讓時點,認定股權轉讓是否完成,同時也有利於規范公司股權轉讓行為。股權轉讓以股東名冊登記為生效要件,也符合我國民事立法關於物權變動登記生效的原則。但公司實踐中,很多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或者記載不實,股東名冊與物權登記相比較也有登記主體不同、公信力不強等問題,公司法規定公司置備股東名冊的目的是為了便於公司確認自己的股東以及起到一定范圍的公示作用,以股東名冊作為股權轉讓生效標准過於嚴格,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因此,可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為股權變動生效要件,但如有相反證據證明可以推翻股東名冊記載,則可認定股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它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和會議紀要均可作為證據予以證明。
在股權轉讓後,有些公司並未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或者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甚至有些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如何認定股權轉讓的效力及相關法律責任,應就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因轉讓人或受讓人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應根據過錯情形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分別或共同承擔責任,兩種變更登記未辦理,股權轉讓不具有對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公司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或未設置股東名冊,公司應承擔因此給受讓股東造成的損失,並且承擔未履行備置股東名冊和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定責任。在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尚未被公司確定為形式上的股東,因此不能行使股權,但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轉讓人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行使自益權所得利益交付受讓人,在行使共益權時應告知並徵得受讓人同意,不得惡意行使股權而獲得不當利益,否則轉讓人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和公司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實踐中,存在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不一致的情形,應分別情況處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都具有權利的推定力,其各自的效力分別及於公司內部和公司外部。如果涉及公司外部關系,應推定公司登記有效,以公司登記記載為准;如果涉及公司內部關系,則可推定股東名冊記載有效;如果僅涉及轉讓人和受讓人的關系,則應綜合股權轉讓協議及其實際履行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來加以認定。至於責任的追究問題,應根據記載不一致的原因,以公司過錯亦或公司登記機關過錯予以確認。
實踐中,有的受讓方在未辦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變更的情況下,即向公司行使股權和參與了公司管理經營。根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股權轉讓已經完成,股權在公司已經知情的情況下可對抗公司。公司應被視為確認了受讓方的股東身份。受讓方舉證證明已經行使股權的事實,公司便不能以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主張推定力和免責力。公司應當承擔未進行股東名冊登記的責任。

9. 什麼是股東列表

股東列表應該是股東名冊的簡化版,便於查詢用的。也有科能就是股東名冊就是叫法不同。

股東名冊,是指由公司置備的,記載股東個人信息和股權信息的法定簿冊。股權具有可轉讓性。而股權轉讓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廣大投資者中間進行的,公司根本無法確切地知道其在某個時間點上的真實股東是誰。盡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確定股東名單,因為公司必須向股東發放股息、派發新股或者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於是,作為靜態的把握股東的方法,股東名冊這種技術性的制度應運而生。

股東名冊的作用
股東名冊是記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個人情況及其所繳納出資額多少等事項的名冊。股東名冊可置於公司,並備案於公司登記機關。在名 冊記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報登記機關備案。股東名冊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對股東發出通知、確定股東、確認出資轉讓效力的依據。股東發生變更時,該法 人股東的債權債務及對外投資應進行清算。該法人股東喪失法人資格時,應當依法予以注銷。自然人股東發生變更的,可書委託他人代為履行其權利義務。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取得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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