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東入駐
1. 新股東如何入股
我認為解決的方法和步驟如下: 一、首先應該確定新加入的股東是准備用現金,還是實物或技術入股。除現金外,實物或技術應通過評估先確定價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現金,可採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原股東轉讓其部分投資而保持原注冊資本不變兩種參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形成決議,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東加入及採用哪種方式。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三十三條: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第三十四條: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 載於股東名冊。 四、如果是採用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方式,應該先將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然後將公司評估後的資產和新投入的資金相加的總資產作為新的注冊資本,按照新投入資金與評估後公司資產的比例確定新加入股東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採用新股東受讓原股東投資的方式,應由原股東協商誰願意出讓手中的投資?原股東即可以出讓部分投資減少投資比例,也可以出讓全部投資退出股東會。這些都應該由原股東之間進行協商。 六、如果原股東同意新股東用實物(儀器、設備等)或技術入股,也應先進行評估後再按照規定操作。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 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七、如果新增股東,操作的手續可能和新設立公司相近似。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條: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關於第一個問題,希望有網友還有其他的操作解決方法發表。
2. 有幾個股東購買了公司股份,新股東入駐後也享用公司以前的利益嗎
這估計新股東和老股東有協議,不然怎麼可能這么分配資產呢,這公司有可能要散夥或者是這公司直接賣給了新股東,沒了固定資產的所有權,老股東又憑什麼獲得未來的利潤分配呢?
3. 新股東入股需要哪些手續
一、需要公司出具公司股東會關於接受你投資入股,形成股權的會議決議書;二、需要公司法人代表到工商局辦理公司股權變更手續,提供公司股東會關於變更公司股權結構的會議決議書,取出原先在工商局備案的公司股權登記表,變更為具有你的股權登記資料的股權登記表,完成了股權備案手續以後,你就成為公司的股東了,具有股東的一切權利
4. 公司新加入股東的問題
一、關於股東憑證
1、出資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2、股東名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中除了記載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之外,還應記載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等。
二、關於股東出自瑕疵
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補繳之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資金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此外對公司的債權人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至於對股東權利的影響,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的以外,一般都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進行分紅的。
5. 新股東加入
可以考慮增加註冊資本,增加資本可以是全部或是單個股東增加,也可以新加入的股東單方面增加,不想增加資本就只能轉讓,可以轉讓其中一人或兩人手中的一部分股份給其他人(也可以是全部轉讓,全部轉讓的意思就等於退股,可以按轉讓協議上的條例進行),新股東入股之後不能損害新股東利益,那樣是違法的,多少錢入股可以協商解決,沒有什麼硬性規定一定要多少錢才能入股,入股的錢是公司的不是個人的,可以運轉資金,公司財產是股東們的,不是個人的
6. 有限公司新股東加入
應該沒有不分股份只分紅的,除非你們私自商量他出一定的資金,你們每年給他固定百分比的紅利,他自己也願意。如果要股份,轉讓股權應該要好些。
7. 公司加入新股東 入股該怎麼算
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當該公司所有的資產(包括現金資產\應收帳款\應付帳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人脈資源等)如果評估價值是40萬,而注冊資本為30萬元(注冊資金一般為1元/股),你當前入股20萬,不考慮溢余的情況下,則你這部份資產需要以新增注冊資金的形式出現,20萬/40萬*30萬=15萬股!總股本則為45萬!
採納哦
8. 關於公司中途有新股東加入的問題
1.您可以選擇增來資,就是新股東自新投入的資金;至於投入的資金和原資金的股份佔比,要協商一下,例如,原本兩人時,資本是10元,現在加一個進來,他投入7元,大家可以評估一下目前公司的資產,包含商譽,可能認定的結果是新增資本5元,另外2元叫"資本公積",就是給舊股東的貢獻,這2元,三人都有份,在按此情形,新進股東就佔33%股權,那2元,新進股東也有2/3元,只是,不能拿會去.
2.是否參與經營要看需要,如果新股東不參與經營,那也是貴公司的決定,至於您所提到是否要給工資,這和是否為股東身份無關,給不給工資是有沒有做事,有沒有貢獻,如果不做事,當然就沒必要給工資,當然了,其他股東都沒意見,就給吧,反正是你們的錢不是嗎?
3.工資和分紅是兩件事,工資,不論盈虧都得給,分紅就不同,有賺才能給,而且,按股份佔比給(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另有規定),上例,新進股東佔比33%,所以,就能分得利潤的33%
希望採納
9. 新股東如何入股已創立的公司
我認為解決的方法和步驟如下: 一、首先應該確定新加入的股東是准備用現金,還是實物或技術入股。除現金外,實物或技術應通過評估先確定價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現金,可採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原股東轉讓其部分投資而保持原注冊資本不變兩種參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形成決議,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東加入及採用哪種方式。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三十三條: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第三十四條: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 載於股東名冊。 五、如果採用新股東受讓原股東投資的方式,應由原股東協商誰願意出讓手中的投資?原股東即可以出讓部分投資減少投資比例,也可以出讓全部投資退出股東會。這些都應該由原股東之間進行協商。 六、如果原股東同意新股東用實物(儀器、設備等)或技術入股,也應先進行評估後再按照規定操作。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 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七、如果新增股東,操作的手續可能和新設立公司相近似。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條: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10. 新股東如何入股
入股需要協議,然後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變更股東的變更登記的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
企業提交名稱《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准予變更的證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
6、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註: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