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有何風險
㈠ 我做別人公司的名義股東,對我有沒有什麼壞處
您好!
名義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基於某些原因與其他人訂立合同,約定投資收益由實際出資人享有,該與之簽訂協議的人只是名義上的出資人,即名義股東,其實質為掛名股東。
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和責任如下:
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只能在協議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釋(三)》第27條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可知,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名義出資人需要對公司債務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㈡ 出任公司股東有何風險
你是實際出資還是名義股東?作為名義股東的主要是對於企業是否存在出資不實,抽逃資金,稅務,對外債務等風險,建議和對方簽訂詳盡的協議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㈢ 有限責任公司的掛名股東有什麼風險
協議是內部協抄議,是規避法律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只認登記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出現問題,首先要由法定代表人負責處理和負責的。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意思就是:股東僅是公司的投資者,以股東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不承擔公司經營方面的連帶責任。即使公司將來出現債務問題,也不需要股東負什麼責任。
股東變更手續很簡單,到工商局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備案即可。
㈣ 如果只做某有限責任公司名義上的股東,會有什麼法律上的風險嗎
理論上不會。但是你換個角度想,他幹嘛要你做股東?你投了錢了嗎?你有什麼過人的才能嗎?你憑什麼有資格做股東?從這個角度想,很明顯你朋友要麼腦子有毛病,要麼是另有目的,這個合不合法就難說了。
㈤ 掛名股東,未實際出資,有什麼風險
未實際出資,公司資不抵債時,A對公司債務在認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除公司發生債務問題外,掛名股東還需承擔由於出資問題導致的工商罰款以及可能的刑事責任。
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㈥ 當名義股東有沒有風險
首先,名義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僅是名義上的股東。
法興咨詢為您科普一些,關於名義股東的特殊規則:
一是名義股東利用實質股東的股權發生的民事法律事件一般按照善意取得的規則來處理;
二是債權人要求名義股東償還債權的,名義股東不得以其非實質股東為答辯理由,但其可以在償還相關債權後向實質股東請求賠付;
三是名義股東與實質股東的權利來源於雙方協議,該協議具有排他性,當事人不得以股東名冊等作為抗辯的理由。相應的,實質股東也不得以其實質股權要求替代名義股東的位置。
由以上特殊規則可知,名義股東針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請求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雖然其之後可向實質股東請求賠付,但也存在請求不能的風險。
另外,關於名義股東,《公司法解釋(三)》第27條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名義出資人需要對公司債務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興咨詢請您採納,謝謝
法興咨詢的專業性,懂了就行。關注法興咨詢,了解更多專業、精彩的內容。
㈦ 股東那些事兒:當掛名股東有什麼風險
掛名股東在法律上也屬於名義上的股東,是有相應風險的。
《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