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界定
① 公司股東資格認定有哪些方式及效力等級
您好,股東資格的證明方式及效力等級
(一)股東資格確認的原則
1、公示與外觀原則
公司法特別強調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的貫徹。所謂公示主義,是指公司應將與交易相關的重要事實、營業及財產狀況以法定的形式予以公開,使交易相對人周知並免受不測之損害。所謂外觀主義,是指以行為的外觀為准,確定行為所生之效果。外觀主義的目的在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
對於公司內部而言,股東資格是否存在取決於股東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及認繳出資的行為;但對於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在與公司交易時,通常是通過公司的外觀特徵來了解公司的狀況,並作出相應的決策,因公司外觀特徵不真實而產生的交易成本和風險不應由相對人承擔。根據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公司應當進行商事登記,其目的在於產生公示效力,「即凡經登記的內容,應當推定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根據根據登記事項所為的行為,應當有效。」[7]因此,在確認股東資格時,既要考慮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更要考慮公司對外的形式性和公示登記的情況。
2、公司維持原則
公司維持是指應確保公司作為健全組織體的存續和發展。可以說,這是貫穿於整個公司法的基本精神。[8]現代經濟生活中,公司作為一種典型的社團,所涉及的利益主體多,法律關系也十分復雜,其有效存續和健康運行是整個市場經濟穩定、有序發展的基礎。因此在認定股東資格時,應當盡可能保持公司內外部各種法律關系的相對穩定,瑕疵能夠不正的應當允許其不正,能夠認定有效的不輕易使之無效。這也就要求我們對股東的資格不應當輕易否定,能夠肯定的盡量予以肯定。
3、利益平衡原則。
股東資格確認涉及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等多方主體的利益,其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屬於交易制度范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屬於公司制度范疇。公司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以其自身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投資承擔有限責任,而對債權人言,能作為其債權擔保的,只是公司本身的財產,而這些財產又依靠股東組成的管理機構進行運作和處理。因而對於公司財產,相對於債權人而言,股東更有優勢。在確定股東身份時,就有必要綜合平衡各方利益,要注意保護善意第三人和弱勢方利益。認定股東資格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維護交易制度,又要維護公司制度,使兩種制度的功能都得以充分實現。
4、自由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公司法是具有強制性,「既具有組織法又有行為法特徵。」公司法的強制性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和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其原因在於公司的設立不僅涉及公司的設立者、內部股東或當事人的利益,更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相對人或債權人的利益,為了保障這些外部主體的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必須將公司法的一些制度和規則強制化。同時公司法作為私法,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是其基礎,當事人可以改變或變通某些法律規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可以排除法律的使用,股東協議或章程優先。因而在股東身份認定中,應注意將私法自由與公法強制相結合。
5、禁止規避法律原則
我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投資領域、投資主體、投資比例、股東人數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如黨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不得經商辦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50人,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投資方向受限,等等。在公司設立和經營的過程,有些出資人可能基於某種利益考量通過規避法律的來謀取經濟利益。公司對現代的經濟生活意義巨大,其行為不僅對公司內部產生影響,也有可能影響到公司外部。因此,在認定股東資格時應當對這些規避法律的行為加以規范和制裁,為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創造條件。
(二)股東資格的認定標准
股東是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並記載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上的人。由此可見,股東資格的確定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公司股份;二是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被記載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前者是認定股東身份的實質要件;後者是認定股東身份的形式要件。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認定股東資格時應綜合考慮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等方面。不能僅以其中一個實質或形式要件來認定。
1、實質要件
就實質要件而言,股東資格的取得必然是基於對公司的出資,未出資者不能取得股東資格,公司作為資本型企業,股東出資是其成立的基礎,因此,股東向公司出資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基礎條件。對股東資格的認定首先要看該股東是否實際向公司注入資金。實際注入資金的方式可能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是股東所認繳的出資;在繼受取得股東資格的情形,對公司資金的注入是由原股東完成的,這種先注入的資金因為繼受行為而轉換為繼受人注入的資金。
② 股東資格如何認定
一、股東資格認定
出資人在公司認繳出資後,就成為了公司的股東,股東將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公司應給成為股東的出資人出具出資證明書,並在相關文件(股東名冊)中記載股東名稱。只有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才可以主張行使股東的權利。
未能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股東,不會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但該股東將不具有對抗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股東資格繼承
③ 股東資格的認定
股東資格取得之必要而充分的條件是具備上述一系列的形式化與實質性的條件,但在實務中,這些條件常常並不完全具備,如何通過不完整的證據來判斷股東資格,就成為司法實踐中必須解決的問題。當股東出資、公司章程記載、股東名冊記載與工商登記的股東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則來認定股東資格:
(1)當實質性證據與形式化證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適用形式化證據來認定股東的資格。實質性證據不具有形式化證據的特徵和證明功能,只是證明某個主體有出資行為,而實際出資並不當然取得股東資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為認定股東資格的證據。如實際出資者與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不一致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應堅持以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記載為准確認股東資格。
(2)在對內關系,即股東資格的爭議發生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或股份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時,工商登記只具有對外公示的功能和證權的效力,應當以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載為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如果公司章程記載與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發生沖突,原則上應堅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的原則處理,因為公司章程為社團的自治性憲章,而股東名冊只是經公司章程確認的股東資格的一種記載,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來的。
(3)在對外關繫上,工商登記是對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證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須共同簽署公司章程並經工商登記,在設立登記中記載有股東名稱或姓名的人可以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第三人而主張其具有股東資格。同樣,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僅以工商登記來認定出資人或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而不考慮其他形式條件或實質條件。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從而保護交易的安全。
股東資格是出資者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確定股東資格,無論對於投資者還是對於公司和債權人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認定股東資格的標准方面應當綜合考慮影響股東資格的各種實質和形式因素,任何單獨的一個因素都不足以能確認股東資格,並且不同情況認定的標准也有所不同,必須考慮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因素加以認定,並且區別對內關系和對外關系。
④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是怎樣的呢
在有限責任公司內持有股份的就是股東。至於如何獲得股份,相關方法很多,但都必須由董事會認可並以書面文件為憑。
⑤ 公司股東的性質
變為一人有限公司,變化為
1股東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十萬元
3組織機構不設股東會(也沒必要了,就剩一個)
4公示義務:在公司登記中註明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5進行年度的財務審計義務
希望採納
⑥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如何認定
有限公司的股東在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是都體現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另外一般公司也會給股東出具出資證明,通過以上信息都可以確定股東身份。
⑦ 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標准
查看:http://company.globe-law.com/view.aspx?id=58
1、公司成立協議及公司章程的署名
2、股東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
3、依法登記於工商部門的股東
4、出資證明書的持有者
5、股東名冊記錄的名單
6、是否持有公司股權
7、是否對公司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8、是否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⑧ 如何認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與股東責任
名義股來東。有限責任公司的實源際出資人經與名義出資人協商達成一致,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僅以相應份額權益股東的身份出現。
1.股東的風險。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關系。一般而言,實際出資人會同名義股東事先簽訂書面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約定,主要應涵蓋股東權益、責任分擔等事宜,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產生相應效力,但該效力僅針對簽約雙方不對外(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效力。
3.名義股東、實際股東同公司其他股東方的關系。如果公司成立有效,遵循實質主義規則,確認實際股東享有股東權益並履行股東義務,但如果隱名出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則
認定行為無效,則當事人間法律關系依照無效合同條款執行。
4.名義股東同第三人的關系。無論公司是否成立有效,依照形式主義規則,名義股東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