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發起人
㈠ 股東大會與創立大會的區別是什麼,具體的給個解答
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創立大會是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召開,組成人員是參與公司設立並認購股份的人。
2.許可權不同
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創立大會是設立中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其決議涉及公司設立行為、公司能否成立等有關事項。
3.召開方式不同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㈡ 有限責任公司有發起人這一說嗎如果有,與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一般會擁有股東的地位。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㈢ 發起人、股東、投資方、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術語的聯系與區別
監事會是監督檢查公司的財產及董事會業務執行狀況的常設機構,由若干監事組成。
在股份公司創辦之初,監事一般由發起人擔任。股份公司成立之後,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由股東、公司職工代表、以及聘任的公司外部的專業人員三部分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的職權
第一條 監事會是公司執行監督業務的常設機構,主要對董事長、董事、董事會及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監督,向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條 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有權了解公司決策、經營情況;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賬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
2.監事有權出席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3.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4.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條 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條 在一般情況下,監事會不能代替董事會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不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活動,也不得干擾董事會或總經理的正常活動。
以上文本來自<<中華文本庫>>之<<組織領導管理制度>>專欄.
http://www.wenben114.com/DownDir.asp?page=1&ClassID=205
㈣ 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發起人的實質:公司創辦人。負責籌建公司的人員。
2、股東的實質: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二、兩者的要求不同:
1、發起人的要求:公司發起人必須是一個與公司注冊過程有關的人或與籌集資本有關的人。股份公司的建立,視規模大小,規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數人數為發起人。發起人並無國籍的限制,但國外公司法一般規定,發起人中須半數以上為本國籍公民,並在國內定居。
發起人的資格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餘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於擔任發起人。
2、股東的要求: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三、兩者的職責不同:
1、發起人的職責: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
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股東的職責: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㈤ 關於股東會與股東大會的區別(希望能詳細點)
其實是一樣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的專職權與股東會屬基本相同,唯一的區別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股份,而無須股東大會的批准。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超過3年,發起人就可以自由轉讓其所持股份,不需要股東大會的批准。
㈥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都是發起人股東
公司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一般會擁有股東的地位。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但是股權在滿足條件下可以對外轉讓,此時,公司股東不是發起人股東。
其實我國發起人和股東是混為一談的,這與國外存在一些區別,詳細資料請參照維基網路「發起人,股東,原始股東」的區別
㈦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回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答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7)股東大會發起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㈧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2、要求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視規模大小,規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數人數為發起人。發起人並無國籍的限制,但國外公司法一般規定,發起人中須半數以上為本國籍公民,並在國內定居。
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餘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於擔任發起人。
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3、職責不同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