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計劃股東
❶ 資管計劃 怎麼認定 一致行動人
媒體披露的深交所監管問詢函中,提及曾增持萬科股權的兩項資管計劃是否存在一致行動人的情況,引發市場猜測。由於兩項資管計劃背後存在高管交叉任職、機構背景涉及萬科的情況,因而疑為萬科管理層通過資管計劃杠桿融資增持公司股份,且未履行信披職責。
對此,深圳市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表示,被問及的德贏資管是獨立資管計劃,企業股中心是資管計劃的受益者。不過,對於是否已經回復過上述問詢函,萬科方面未給出明確回應。
兩資管計劃相互獨立
12月28日,有消息稱,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在二級市場交易監控中發現,名為「金鵬資管」和「德贏資管」兩項資管計劃的委託人背後機構高管與萬科管理層有密切聯系,發函詢問萬科公司上述股東之間是否互為一致行動人,並要求萬科公司進行回復。
12月30日晚間,萬科發布一份來自深圳市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簡稱「企業股中心」)的回復,以澄清兩項資管計劃的相互關系。企業股中心表示,市場關注的德贏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一個獨立的資產管理計劃,其管理人是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德贏資產計劃的投資決策權由優先順序委託人招商銀行和劣後級委託人共同擁有,但招商財富自主行使德贏計劃項下股票相關的提案權、表決權,不受委託人的控制。
企業股中心同時表示,深圳市梅沙資產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是德贏資產計劃名義上的劣後級委託人,實際的委託人和出資人是深圳市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簡稱「企業股中心」)。德贏資產計劃中劣後級份額相對應的盈利或虧損,企業股中心是唯一的最終享有者或承受者。
背景資料顯示,企業股中心是2011年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冊成立的以公益為目的企業法人,其資產及收益最終全部用於公益事業。企業股中心是獨立法人,並非萬科下屬機構。根據企業股中心章程規定,除公益、救助行為受益人之外,沒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能從企業股中心的資產或收益中獲得利益。
「金鵬資管計劃的委託人及受益人是盈安財務,盈安是萬科合夥人集體持股的,公告最近的增持是今年1月28日;而德贏資管計劃實際和萬科並沒有關系,屬於獨立的法人機構,企業股中心是德贏資管的受益者和主體,兩個資管計劃需要區分開的。」萬科相關負責人表示。
市場傳言不斷
從「寶萬之爭」開始,針對雙方各自的市場傳言和澄清聲明陸續不斷,也令背後的關系日顯復雜。分析人士稱,在最終的結果沒有確定之前,無論是萬科管理層採取的應對措施,還是寶能系以及其他資金方繼續增持萬科股權的動作,都會將讓這場股權爭奪持續升溫。
以上述問詢函為例,盡管是由相關媒體曝出深交所對萬科的問詢函,詢問上述資管計劃的關聯關系及披露責任,但據中國證券報記者在深交所官網檢索卻未能查詢到該函件。深交所相關人士表示,一般會將上市公司問詢函公布,但有時也只公開部分,「目前萬科事件相對敏感,很多業務不便回應」。而針對回復函內容,萬科方面人士稱,並不清楚回復函內容,媒體報道並沒有得到公司確認,上述企業股中心回復已經足以澄清疑點。
此外,寶能和萬科雙雙都面臨各方消息的不斷猜測。就在29日萬科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進展之後,有媒體消息稱,萬科與寶能系、安邦三方召開和談會,三方基本達成和局,安邦未來將有可能受讓寶能系股份成為萬科大股東。對此,萬科發布澄清公告稱,公司從未參與傳聞所述會議,對傳聞所述內容亦不知情,該傳聞不屬實。而針對寶能系方面的市場消息稱,「有銀行暫停銷售前海人壽的部分保險產品」,對此,前海人壽相關負責人表示,前海人壽的保險產品銷售一切正常,對上述消息予以否認。
❷ 股東為資管計劃能創業板ipo嗎
監管層多次強調中國需要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明確新三板在我國未來資本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然而,在新三板上越來越多的掛牌企業卻蠢蠢欲動,紛紛發布公告稱接受上市輔導,伺機通過IPO方式進行「轉板」。
目前已經有120家新三板掛牌企業接受上市輔導,其中大部分屬於新三板上的優質企業,有進入創新層的潛質;然而受制於目前新三板市場制度建設尚不完善,新三板上的企業尚無法與A股中同類企業擁有相近的估值水平、融資能力和交易流動性,這些企業有較為迫切的「轉板」慾望。
新三板歷史上累計共有11家企業成功「轉板」,這些企業均得到了較大程度的發展,但由於所有企業均是在 2009 年或之前就已在新三板上掛牌的老企業,年代較為久遠,並且趕上了創業板剛剛開放的大潮,因此參考意義並不大。
由於當前市場中尚未推出完善的轉板機制,掛牌企業想上主板、創業板的話,暫時還只有「退市+IPO」這條路可以走。然而在這條路上,企業需要面對時間成本、政策風險、流動性犧牲、戰略調整停滯、無法進入創新層等諸多問題,並且一旦IPO失敗將會對企業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造成優質掛牌企業轉戰IPO的根本原因在於目前新三板體系建設尚不完善。國家層面上已經強調了新三板在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地位,而其配套的制度建設也勢必需要加快。
我們建議未來制度建設採用「三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做市商擴容,第二步是入場資金多樣化,第三步是對優選層採用競價方式交易。除此之外,我們建議盡快落實發行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工作,例如突破定向發行35人限制等。屆時,新三板上的優質企業將完全與主板、創業板對接,這也標志著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正式建立。
對於企業來說,與其冒險去做重頭來過的IPO,毋若腳踏實地提升自身資質,靜候新三板相關制度降臨。
❸ 有中證金融資產管理計劃的股東股票怎樣
只要持有改公司來的股票就算是源該公司的股東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❹ 為什麼現在大股東增持都採用資產管理計劃的方式
資管計劃一般可以分為兩種:集合資管計劃和定向資管計劃。
如果是通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增持的話,大股東可以配資,這是一個主要動因; 現在的大股東增持主要是通過定向資管計劃的,這個方式無法通過資管計劃配資的,那為什麼還要通過資管計劃呢? 去年6月中下旬,股市大跌。在這樣的情況下,不少公司的董監高加入了增持陣營。在護盤的同時,部分增持的董監高人員出現誤操作,觸碰了「短線交易」的紅線,違反了證券法規。 (違反的法規是:《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不少曾經在6個月內減持過的上市公司在進行增持時忽略了上述條款,紛紛「中招」。 控制「短線交易」最初的目的是防止大股東通過內幕信息獲取經濟利益。但在證監會鼓勵增持的大背景下,原本屬於利好消息的大股東增持,卻反而成為了違反證券法規之舉。 所以證監會在7月8日出台了這個:《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規定,在6個月內減持過自家公司股票的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通過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定向資管方式買入自家公司股份,其行為不屬於「短線交易」。
然後各大券商資管們嗅到了這個商機,紛紛推出了大股東增持系列產品啦~
❺ 大股東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和通過資管計劃買,有什麼區別
大股東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和通過資管計劃買區別如下:
第一、二級市場買入會提高企業股票的價格估值,是利好消息。
第二、通過資管計劃買不會影響股票市場價格,但是這類股票未來上市反而稀釋資金,所以是利空消息。
第三、二級市場買入和通過資管計劃買屬於渠道的不同,買入的價格也有區別,一般通過資管計劃買的企業股票價格會比較二級市場低很多。
❻ 大股東增持 資管計劃 什麼意思
大股東增持是指企業的大股東(原本就持有企業大量股票的股東)在原有股票基礎上又增持了這個企業的股票。通常(注意這個詞,股市中沒有太絕對的事)是利好的信號,說明大股東對自己企業的股票非常看好,上漲概率較大。當然也有的大股東是想表示一下自己對企業的支持而已,不可一概而論。
資管計劃是資金管理計劃的簡稱,我們普通家庭都需要有個理財計劃,那麼企業更需要,比如當手中剩餘現金比較多的時候總不能讓現金閑置吧,那麼這些現金是用於擴大再生產,還是用於企業宣傳,還是用於其它投資項目,這些內容需要一個統一的計劃,於是企業就要對資金進行合理化安排。
如果在投資時聽到「大股東增持」或「資管計劃」等名詞,建議不要急於將其設定為利多或利空信號,先分析這些名詞轉化成的行動是否會對企業產生真正的利好再說。
❼ 擬上三板 股改時引入新股東 可以是資管計劃么
可以的,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持股與穿透問題
新三板:2015年10月股轉公司以問答形式明確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可持有擬掛牌公司股權,實踐中也早有相關案例。
前提:資管計劃、契約基金已依法登記備案並規范運作。無需穿透或轉為直接持股。
關於股東登記的相關要求:掛牌前登記在管理人名下,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情況,掛牌後可登記在該計劃/基金名下。
主板:擬上市公司,尚無明確規定,也未查詢到成功案例,實踐中趨於保守。非公開可以作為認購對象,但要求穿透,三年期鎖價發行不允許存在結構化安排。
❽ 資管計劃之間是什麼關系
股東擁有的鵝所有或者部分股權質押給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以得到融回資的一種方式。而資管答計劃是指投資者將部分保證金存入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以得到更高倍數的杠桿資金,從而實現配資,使資金利用率更好的的一種投資方式
❾ 資管計劃或信託計劃是公司大股東時,如何認定該公司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和股東兩者不一樣的。就算基金或者信託是大股東,他們也不一定有決策力。
《公司法》第217條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從上述的定義中,可以得出實際控制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實際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東;
第二,實際控制人是指能實際支配公司的人;
第三,實際控制人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來支配公司的。
也就是說實際控制人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它安排來控制公司的直接股東從而實際控制公司的人。一般認為,間接股權控制是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進行控制的基本手段。通常,只要持有一個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的絕對多數股份,就可以控制股東大會,並通過股東大會選擇董事會成員並決定公司重大決策。一般情況下,將間接股權控制視為實際控制人的判斷標准,較為客觀,但實際控制人不能是公司的股東,只能是間接持股。持股數量之多寡是判斷「控制」的重要而非唯一因素,股權控制並不能將實踐中許多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機制包括在內,如實際控制人通過一致行動、多重塔式持股、交叉持股、董事會形成機制、董事提名機制等方式,也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來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從實際控制人的法律定義可以看出, 其所稱的實際控制, 是指「能夠實際控制公司的行為」。法律並沒有對於實際控制的含義和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表現形式尚未進一步明確。
❿ 股東通過資產管理計劃增持什麼意思
集合理財屬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形式,顧名思義,它是券商把社會上零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專家進行管理。它和證券投資基金一樣,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它們之間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 集合理財是由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