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幼兒園股東責任
⑴ 營利性幼兒園所有股東必須是舉辦者嗎
一定是幼兒園所有股東必須是舉辦者嘛,其實也不一定,所以股東一般是後來參與的股東也可以。
⑵ 民辦幼兒園屬於什麼性質
民辦幼兒園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社團管理局管理,需要進行工商登記,改制後,幼兒園應該是獨立法人單位,不隸屬於任何公司和個人,集資人共同管理幼兒園。 以上是指非營利的幼兒園,對於營利性的幼兒園,就和企業一樣進行管理。
⑶ 幼兒園法人和校長各自的責任
樓主,在一個單位之中法人是唯一不能夠辭職的稱為!因為他不是一個崗位而是專一個權力責任屬人的身份,權利是你擁有對這個幼兒園的一切處置權,責任就是你擁有這個幼兒園的所有法人責任,比如說償還債務,比如說為這個幼兒園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等等這個關系並不是以你辭職就可以解除的。所以唯一的辦法就是轉移權力責任關系,也就是說你可以拿著執照,到工商管理部門更換法人也或者直接撤銷這個幼兒園。當然如果是公辦幼兒園,你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換崗位!
⑷ 一人或者多人成立的幼兒園(民辦非企業(法人))是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
關鍵看你向工商申請營業執照時的申請項目。如果是(民辦非企業(法人)),一般承擔無限責任。你可以到教育主管部門咨詢,是否會批准有限責任公司辦幼兒園。
⑸ 公司出資開辦幼兒園要為幼兒園承擔民事責任嗎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開辦 辦事應當具備的條件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個人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辦事所需的手續、材料及相關文件: 1、申請籌設的各類材料。(審辦報告、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及資信證明材料、園所來源及使用證明、辦園可行性報告) 2、申請正式設園的各類材料。(籌設批准書、正式設園申請書、舉辦者的資格、辦園注冊資金、辦園可行性報告、幼兒園章程、幼兒園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的章程、師資隊伍情況、園長資格證明、幼兒園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 辦事程序: 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籌設申請---委託評估機構進行籌建的資質評估---獲籌設批准---進行籌設,完成後提出設園申請---經評估後具備條件批准正式設立---頒發辦園許可證 辦理時限: 1、受理籌設申請及資質評估報告後三十天內完成並予以答復。 2、受理設園申請及資質評估報告後三個月內完成並予以答復。參考資料: http://..com/question/45437886.html
⑹ 幼兒園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幼兒園應當履行來基本自義務入下: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幼兒園的保教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3、對幼兒進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組織幼兒開展有益的社會話動。
4、關心、愛護全體幼兒,尊重幼兒人格,促進幼兒全而發展。
5、制止有害於幼兒健康成長的行為和現象。
6、提高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
(6)民辦幼兒園股東責任擴展閱讀:
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幼兒園對幼兒負有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長的職責,這說明幼兒園對在園幼兒主要負有三個責任:
一是教育責任;
二是管理責任;
三是保護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監護責任的范圍遠比保護責任要廣得多。因此,父母將幼兒送到幼兒園並沒有發生監護權的轉移。
⑺ 民辦幼兒園法人與園長需承擔的責任各是什麼
一般來說法人代表要承擔相對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園長主要負責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和教學工作,如果2個都不在行我建議你還是做個股東或者掛名的園長就好具體的教學和管理找一個在行的老園長來做.
⑻ 幼兒園法人代表責任
1,你需要明白兩個問題:
第一,你和幼兒園是兩個民事主體;雖然你是幼兒園的專法人代表,但你是你,屬幼兒園時幼兒園,應該是幼兒園跟園長簽訂安全責任書,你以個人名義跟幼兒園簽訂安全責任書,對幼兒園不發生法律效力;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家長起訴幼兒園要求民事賠償,家長不會起訴你也不會起訴園長;幼兒園賠償責任後,可以基於安全責任書向園長追償;幼兒園跟園長簽訂的安全責任書對第三人(即家長)不發生約束力,所以家長不會去起訴園長,說白了,就是家長說:你們的合同對我不起效力,只能約束你們,我反正找幼兒園。
第二,你要明白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區別;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會同時出現兩個責任,民事責任由幼兒園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跟你個人沒有關系,因為你說幼兒園是法人;刑事責任你作為法定代表人,如果管理有過錯,根據刑法規定要承擔責任,園長作為直接責任人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法定的,強制性的,不能通過約定來排除,所以你沒辦法通過安全責任書來排除你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⑼ 民辦幼兒園收費的錢由一個股東拿走不分給其他股東有沒有受到法律責任
是的,任何股東不能自己拿走,只能放在公司賬上,誰拿走都是違法的,涉嫌侵佔企業財產,可能屬於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