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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公司股東出資

發布時間: 2021-03-06 00:41:13

㈠ 初創公司兩個股東,一個股東出30萬資金,負責運營公司,另一股東只出20萬資金不出人,如何分配股權

1-觀念意識
在過去,如果公司啟動資金是100萬,出資70萬的股東即便不參與創業,占股70%是常識;在專現在,屬只出錢不幹活的股東「掏大錢、佔小股」已經成為常識。

在過去,股東分股權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據是「出多少錢」, 「錢」是最大變數。在現在,「人」是股權分配的最大變數。
2-股權分配
很多創業企業的股權分配,都是「時間的錯位」:根據創業團隊當下的貢獻,去分配公司未來的利益。創業初期,不好評估各自貢獻,創業團隊的早期出資就成了評估團隊貢獻的核心指標。這導致有錢但缺乏創業能力與創業心態的合夥人成了公司大股東,有創業能力與創業心態、但資金不足的合夥人成了創業小夥伴。
因此,全職核心合夥人團隊的股權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佔小頭,人力股要佔大頭。

在企業初創期,合夥人的股權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佔小頭(通常佔10-20%之間),人力股佔大頭(80%-90%之間),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務期限掛鉤,甚至核心業績指標掛鉤。

㈡ 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如何有效出資

股東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關於公司的出資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此時,股東以非貨幣出資,「限於法律規定」的方式,即法律規定了非貨幣出資的范圍,只有法律規定的非貨幣財產才能作為出資。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規定。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修訂後的公司法允許股東以「不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方式進行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即採取開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且可以轉讓的財產,均可以作為非貨幣出資。2013年《公司法》第27條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規定。
(一)以貨幣形式出資的
以貨幣資金出資,無需進行任何評估作價,並且公司可運用該貨幣資金購買所需要的財產物資、專利技術,用於投資及支付各項費用、償付債務,具有極大的財務靈活性。同時,貨幣資金出資一般不會出現出資溢價問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手續。因此,貨幣資金是出資者所採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資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各出資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本金的,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各出資人應當按各自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資金。此外,出資人應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因此,股東在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最好經由自己賬戶劃出,或者以現金交割;若是他人代為繳納出資的,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注」一欄中註明「某某股東的出資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關收據。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幣(即人民幣)出資的,則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折算匯率和手續費的承擔可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的發生,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若涉及到他人代為出資的,則需要另行簽訂協議對出資款予以說明,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繳納出資後,應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
(二)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
1.以債權出資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認定債權出資有效:
(1)在一般情況下發起人不得單純以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即發起人不得以對擬設立公司以外的債權出資。若是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2)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根據《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的規定,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時,經批准或者與債權人協商,可以實施債權轉為股權,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a.經國家批準的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權,可以實行債權轉股權,原企業相應的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經銀行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協商同意,可以按照有關協議和公司章程將其債權轉為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b.改建企業經過充分協商,債權人同意給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應當轉作資本公積。
對於債權能否作為公司出資的問題,根據2011年《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已失效)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以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第7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2)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目前的司法主流觀點依然認為,這里的「可以作為公司出資」僅限於針對目標公司的債權,如果股東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依然會被認定為出資無效。但是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相關規定,債權屬於可以評估作價並可依法轉讓的資產,無論其是對目標公司的債權還是對第三人的債權,都可以進行債權轉讓,債權人用所得的債權轉讓款出資,視為使用貨幣出資。
2.以股權出資的
股權出資,是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價出資,設立新公司的行為。新公司設立後,股東將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東權益轉讓給新公司,使其成為新設公司財產的一部分。近年來,股權出資已經成為越來越普遍的出資形式,以股權置換完成對新公司的出資是許多投資者優先選擇的出資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組建過程中。
可否以股權出資以及什麼樣的股權可以用來出資,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3)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1)、(2)、(3)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9條的規定處理。以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股權出資。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1)已被設立質權;(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3.以不動產出資的
在使用不動產出資的情況下,應當確定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不動產,比如對於劃撥土地進行的出資,就會受制於劃撥土地用途及轉讓的限制,而需要在投資之前確定其可行性。同時,在確定出資金額方面,需要以評估作為基礎,並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動產的價值,而應當在評估的基礎上協商作價並評估,其作價額可以小於或者等於評估額,為了維持資本充實這一基本原則,不能大於評估額。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相關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以不動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以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出資的情況下,出資股東應當及時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變更至所設立的公司名下。在以機械進行出資的情況下,也需要及時的將機械交付於所設立的公司,因此,凡有產權登記證照的應當將出資資產的證照過戶到所設立的公司名下。
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相關規定,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變更的屬於房地產轉讓,房地產轉讓,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作價入股協議;(2)作價入股協議簽訂後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相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3)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4)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稅費;(6)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4.以無形資產出資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與《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以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一定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價出資。
(2)涉及到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以及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有無存在障礙。
(3)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餘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4)如以專利、商標、設計、技術成果等出資,必須明確其權屬,特別是要說明是否屬於職務成果。
(5)應評估作價。
5.以實物資產出資的發起人以實物資產出資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以實物折價入股的,其出資應當是能用於該公司生產經營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辦公用房、辦公用品、生產經營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同時,用於出資的實物資產不得設定擔保。
(2)實物資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並作價折股。
(3)實物資產必須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以經營性資產出資,應同時將與該業務密切關聯的商標、特許經營權一並投入公司。
(5)以海關監管貨物出資,必須補稅或過監管期之後。
6.以保險資金出資的
保險公司以保險資金出資的,根據2010年保監會出台《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管理辦法》(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了保險資金參與股權投資的兩種投資形式——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即保險公司直接向投資對象進行投資並以出資人名義直接持有投資對象的股權,此與券商直投業務的概念相似;間接投資形式下,保險公司通過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來實現投資目的,保險公司並不直接對投資對象進行投資,而是與具備豐富投資經驗的管理機構開展投資合作,以充當股權投資基金財務投資人的身份獲取投資回報。
在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不同投資形式下,《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設置了不同的門檻准入要求。根據《暫行辦法》第9條和2012年,保監會出台《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通知》(以下簡稱「《2012年通知》」)的規定,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2)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3)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4)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5)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開展投資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6)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7)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而在間接投資形式下,則不再強制要求符合上述第(1)條和第(6)條,第(四)條投資專業人員要求亦放寬到擁有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即可。
根據《暫行辦法》第12條的規定,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3)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4)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5)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6)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7)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8)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9)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根據《暫行辦法》,在直接投資形式下,投資范圍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而《2012年通知》則將該范圍擴大至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且該股權指向的標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和良好的經濟效益。目前,從《暫行辦法》的立法精神來看,直接投資形式下的可投資范圍顯示出相對保守的態勢,其限於投資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業務主要是考慮到直接投資下投資風險相對較高,而通過業務聯動來實現風險控制和保險資金反哺相關行業發展的目的。
而在間接投資形式下,如保險資金對投資基金進行投資的,要求投資項目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確定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投資策略、投資標准、投資流程、後續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2)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3)已經實行投資基金託管機制,募集或者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5億元,具有預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風控措施,且在監管機構規定的市場交易。

㈢ 初創期創始人和其他股東同樣出資如何分配股權

1、創始人和投資人的合作雙方所佔股份是常見的股權分配問題,得根據具體情況版通過雙方磋權商確定,一般很難一概而言。通常,創始人至少佔51%的股份,才能保持在公司遇到危機時具有決策權。在成立公司時的制度中約定明確創建公司,是根據前期每個人的出資額與准備注冊公司的注冊資金的比例來確定所佔的股份比例,等到公司成立之後,就由出資高的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誰出資的額度高就多一些。
2、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
①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
②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③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㈣ 創業開公司股權如何分配

幾個朋友合夥創業,如何分配股權?
關於股權的具體分配其實一方面得根據所扮演的角色,另外一個就是貢獻值
舉例:
楊某在國外留學多年,擁有扎實的設計功底和開闊的審美視野,回國後在一大型建築公司做建築設計師。做了三年,楊某的設計受到客戶高度認可,在業界總算是闖出了的名堂。後來和市場部的李某一起辭職創業,合夥開一家建築設計公司。

兩人商定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楊某出資20萬,持股20%,李某出資80萬,持股80%。楊某專業能力強,但是性格孤僻,幸而李某熱情開朗又擅長營銷推廣,對市場的敏感度非常高。

兩人雙劍合璧,不久公司走上正軌,吸引到了天使投資人,並為公司估值4000萬。楊某和李某兩人都被這突然地幸福砸昏了頭,爾後在這幸福中,楊某冒出了一個想法:為什麼我只能享受20%的果實?

楊某認為,最開始公司的發展確實是李某的貢獻大,但是後來口碑形成,客戶認同的是他的設計,營銷的難度大大降低,他的持股比例這么少太不公平。

2/動態股權,讓幹活的人分到大塊蛋糕

案例中的情況在創業過程中很常見的,比如創業前期貢獻很大,但是後期貢獻變小了等。如果一直是靜態股權,幹活的人會感到委屈不滿,而創業公司能夠生存下去主要就是靠這些人,怎麼能讓真正幹活的人不會心存不滿呢?

針對案例中的問題,提供2個解決方案:
1、約定項目年訂單或者季度訂單在XX元時,楊某:李某=5:5分配,項目年訂單或者季度訂單在XX元時,楊:李=6:4或7:3。

2、每個項目完成後建立「項目價值認定表」,約定每個人在項目中的具體價值,2年後,按照每個人的累計價值,形成股權分配。

或許李某不是那麼容易讓出手中的股權,畢竟前期他的貢獻非常大,6:4或7:3的分配總有點兒過河拆橋的意思。

人們通常會有一個誤區,那就是過分看重手中持股比例,而不是股權的價值。把股權分給真正幹活的人,這家公司就會一直在成長,股權也會更值錢,反之如果股權分配論資排輩,公司將會停止生長,甚至死亡,那麼你手中的股權再多也值不了多少錢。

你想持有價值500元的50%的股權,還是想持有價值10000元的10%的股權呢?

只有把股權分給幹活的人,才能讓所有人手中的股權升值。如果想通了這個道理,那李某接受這兩個方案就會比較容易了。

3/如何確定每個人的貢獻值?

動態股權分配的一個難點即確定每個人的動態貢獻值,有哪些因素可以作為貢獻值呢?

1、時間
時間是重要的衡量貢獻值的指標。一個久經職場的技術總監的1小時和初級程序員的1小時價值明顯是不同的。通過往期數據,計算出每個人單位時間的薪水價值,再乘以他的年度工作總時間,就是他的時間貢獻值。

2、資金
創業,當然需要投入真金白銀,能把錢拿到公司的,當然是真愛。不同時期的出資所佔比重不用相同。具體比例需要合夥人自行協商。

㈤ 新《公司法》下初創公司注冊資本多少合適以及如何出資

新的《公司法》最大的亮點就是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內資者負擔。容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公司設立過程中公司設立也不再需要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確定,可以設立出資額為1元的公司,也可以認繳出資額為1000萬的公司。

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股東仍舊要在認繳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承擔有新責任,認繳出資的范圍仍舊是決定固定承擔責任范圍的決定因素。對於創業者來說,設立公司時,仍應理性、客觀地協商確定注冊資本及出資期限。切忌不可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的違反出資義務,以免加重自身的責任及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如果是注冊輕資產類型的公司,比如廣告設計、網路科技公司,認繳出資額50—100萬比較合適。

幫到你望採納

㈥ 創業公司股權有哪些方式

謝邀。本人專注股權激勵、股權創新、股權方案領域,歡迎關注私信咨詢

回到正文,小公司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首先,公司由員工、創始人、合夥人、投資人 4類人組成。

以往的股權分配,基本以資金占股作為企業占股來分配的,出的錢多佔股就大。

但是在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產業沖擊的熱潮下,很多投資人「掏大錢,佔小股」已經成為常識。

股權分配從過去的金本位演化為現在的人本位。

如果您對回答滿意,歡迎關注;如果您不滿意,歡迎在評論區留言指證。

㈦ 初創公司幾個投資人,各佔多少股份合適

股東分配機制是公司運行下去的前提,所以必須開始就制定清楚。初創公司股東數以及每個股東具體佔多少股份要視每個團隊的具體情況,但是有幾個原則: 1. 股權的分配除了投資額因素外,其實和股東在公司中的精力投入有關,比如四個股東平分股份,但是只有兩個全職投入到公司來工作,矛盾就慢慢顯現,導致公司瓦解,這是我見過的現實例子。 2. 初創公司的股東數可以多(像馬雲的十幾人團隊),也可以少(像鄒勝龍的二人團隊),但是股東的能力和資源一定要互補,這樣才能持久合作下去,且有利於公司的長久健康發展。 如果獨營游戲的話,推廣的錢也得投資人出,那麼更需要控股了。 很多人有一個誤解就是每次融資的時候給那麼少量的10-20%個投資人,還期望能幾百萬地砸進來。 這都是受到一些案例的影響。事實上除非你已經證明了你在行業里的領先地位, 你一般是不可能拿到龐大的足以代表月亮消滅對手的資金。 國外有很多融資給出51%的, 絕對的數字值並不一定代表收購。有很多初創公司為了那幾萬到十幾萬美金,給出30-35%股份的,最後依然做大了。 補充兩點:1、過分分散且平均的股權使公司治理結構層面的風險增大,面對難以抉擇的決策局面時(比如盈利用來滾動投資還是分紅、是否同意購並等),往往會造成內部的裂隙並導致團隊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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