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清算責任
㈠ 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股東通常情況下不用承擔債務責任,特殊情況下要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通常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種,法人是法律規定擬制的人,對於股東來說,公司這種企業法人就是別人,別人的債務當然不需要你來承擔。
原理是這樣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論是用實物、貨幣、知識產權或是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簡單的給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股東有限責任的制度下,股東只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幾乎唯一的義務就是出資,如果股東出資不實,就需要在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例如,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而全體股東實際出資200萬,有800萬的缺口,而公司欠債1000萬無法償還,那全體股東,應對公司1000萬債務中800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股東不清算責任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㈡ 公司解散未清算,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解散未清算,股東需要承擔責任
依據《公司法》有關公司解散及清算制回度的規定,在答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
照而解散後,清算責任是股東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公司規定這樣的制度,目
的在於一方面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范圍,保護公司股東,另一方面根據
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規定了在公司解散時股東及時進行清算的義務,防
止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以抽逃資產、規避債務。
㈢ 股東不配合清算怎麼辦
法律制裁,依照法律辦事。想法院提出強制性清算。
㈣ 公司法中,股東不願意清算,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什麼責任都不用負。
公司的清算一般是由公司解散的步驟,但是解散不一定必然清算。解散是公司經營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股東會通過,且法定經由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不願意清算:
1、股東會沒有通過解散的決議。符合法定解散事由的,持有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2、如果股東會議已經通過了清算決議,
(1)不願意的股東是公司的實際管理人,可以在在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5天後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義務人組成清算組。
(2)不願意的股東沒有實際管理公司。這個清算公司跟該股東願意不願意就沒有什麼關系了。
㈤ 公司未清算就注銷,股東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未清算是注銷不了的,不過也可能公司實際沒有清算,卻出了清算文件注銷,至於責任,咨詢律師比較好。
㈥ 沒有清算 股東未造成實質侵害 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幾種情形 公司作為一種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組織,以其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就應承擔法律責任,注意有以下情形作 :1. 股東出資瑕疵 如注冊資金不到位、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 股東抽逃資本 股東出資後又抽逃、轉移部分或全部資金,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顯然違背了資本充實原則, 股東應在抽逃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股東抽逃後的注冊資金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應視該公司無法人主體資格,由股東承擔全部責任。 3. 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注銷應經過合法清算程序,否則可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程序違法包括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清算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以及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導致無法清算等。 4. 公司與股東或其他公司混同 公司與股東或其他公司混同就會導致公司喪失獨立法人資格,債權人有理由認為他們實際上是一家,當公司不能承擔責任時,股東或其他公司就應當負承擔連帶責任。 5. 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財產的 《公司法》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 不正當控制 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高度操控公司為自己謀取利益,公司實際上已喪失獨立的法人人格, 應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要求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原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 脫殼經營 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脫離出來另組新公司,並將原公司業務轉入新公司,新 公司實際上利用原公司資產運作,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可要求股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㈦ 未經清算,有限公司被注銷,股東承擔責任嗎
承擔。來
公司法司法解釋2第二十自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㈧ 公司法中,股東不願意清算,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回:……(九)公司利潤分答配辦法」,所以公司的利潤分配辦法主要看的是公司章程。新公司法賦予公司更多的自主權,如果違背章程,則可以起訴;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享有「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的權利。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解決
㈨ 公司股東死後是否對公司承擔不清算責任
不用,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履行了出資義務後,對公司的債務不負責,公司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㈩ 公司未清算注銷後,前股東如何承擔責任
如果沒有清算注銷之後,那麼前股東應該進行承擔著,為清算的這個內容給予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