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個數
1. 一個公司最多能有幾個股東
最多50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新的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最高人數進行限制,不得多於50人;但最低人數沒有進行限制,也就是說可以設立一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廢除舊《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必須有兩以上的股東,但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人)。
拓展資料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2. 如何查上市公司股東個數 以及人均持股數
查詢方法:以同花順軟體為例,按f10,查詢股東研究和股本結構 只能查大股東的變化情況。還可以查詢股東戶數和人均持股情況。
持有一定股份。當持有股份達到30%,持股可以稱為控股,如果是最大股東還可以稱為相對控股,當持股超過50%,持股可以稱為絕對控股。
對於籌碼的持股分布判斷是股市操作的基本前提,如果判斷准確,成功的希望就增加了許多。判斷持股分布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1、通過上市公司的報表,如果上市公司股本結構簡單,只有國家股和流通股,則前10名持股者中大多是持有流通股,有兩種判斷方法:一將前10名中所持的流通股累加起來,看掌握了多少,這種情況適合分析機構的介入程度。二是推測10名以後的情況,有人認為假如最後一名持股量不低於0.5%則可判斷該股籌碼集中度較為集中,但莊家有時亦可做假,他們保留前若干名股東的籌碼,如此以來,就難以看出變化,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假如第10名持股占流通股低於0.2%,則後面更低,則可判斷集中度低。
2、通過公開信息制度,股市每天都公布當日漲跌幅超過7%的個股的成交信息,主要是前五個成交金額最大的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和成交金額數,如果某股出現放量上漲,則公布的大都是集中購買者。如果放量下跌,則公布大都是集中拋售者。這些資料可在電腦里查到,或於報上見到。假如這些營業部席位的成交金額也佔到總成交金額的40%,即可判斷有庄進出。
3、通過盤口和盤面來看,盤面是指K線圖和成交量柱狀圖,盤口是指即時行情成交窗口,主力建倉有兩種:低吸建倉和拉高建倉。低吸建倉每日成交量低,盤面上看不出,但可從盤口的外盤大於內盤看出。拉高建倉導致放量上漲,可從盤面上看出,莊家出貨時,股價往往萎靡不振,或形態剛好就又跌下來,一般是下跌時都有量,可明顯看出。
4、如果某隻股票在一兩周內突然放量上行,累計換手率超過100%,則大多是莊家拉高建倉,對新股來說,如果上市首日換手率超過70%或第一周成交量超過100%,則一般都有新莊入駐。
5、如果某隻股票長時間低位徘徊,成交量不斷放大,或間斷性放量,而且底部被不斷抬高,則可判斷莊家已逐步將籌碼在低位收集。應注意的是,徘徊的時間越長越好,這說明莊家將來可贏利的籌碼越多,其志在長遠。
3.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有什麼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2—50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定.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相當的不確定性。
(3)公司股東個數擴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並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
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4.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多少
你好!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要求:
公司法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一)之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作出限制,考慮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成的,股東人數不應少於二人;
2、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聯合的因素,同時還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礎上人與人之間結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人合因素,這就要求股東人數不宜過多;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較為封閉的,在股東人數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規模不大,有股東人數限制,適宜於公司決策和經營。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既包括參與公司設立的最初股東,也包括在公司設立後由於新增出資、轉讓出資、公司合並等原因新增加的股東,也就是股東總數不能突破最高限額。
對於股東人數最低限額的要求,不包括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要求,因為對國有獨資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