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小股東
① 什麼叫工會持股
就是員工持股,是指員工參加國企改制,並將經濟補償金或對企業的債權積極轉股,從享有現金補償或還債轉為股權補償或償還的一種方式。改制企業職工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選擇設立職工持股信託、通過持股公司持股、一股帶多股、個人委託等方式進行職工持股。
工會、職工持股會直接或代為持股,此類公司發生在1994年《公司法》生效以後,由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同時職工又有持股的意願,所以通過工會和職工持股會的方式對公司進行間接持股。
我國各地對職工持股會的規范不盡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點:職工持股會是由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組成,從事內部職工股發行、登記及管理的組織;每個公司只能設立一個職工持股會等。
上述公司通過以合理的價格向外轉讓股權,或在股東人數的規定范圍內以股權還原的方式進行了規范。
(1)工會小股東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意見和2001年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將工會定位於一個非盈利組織,而採取工會進行持股,勢必使工會因為持股而成為一個盈利組織,其身份與工會的設立和活動宗旨不一致,可能會對工會正常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2000年12月11日,中國證監會《關於職工持股會及工會能否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復函》明確指出:「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不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工會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其身份與工會的設立和活動宗旨不一致,故暫不受理工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根據這些規定,擬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職工持股會和工會持股,股份代持以及發行前實際股東人數超200人的情況,都將構成公司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② 我公司設有工會委員會持公司股份比例約20%。現公司某個自然人股東離職,其個人所持股份能否轉給工會委
原則上職工內部股權可以在內部轉讓。
如果從工會代持變更為自然人直接持股,可以按照股權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的方式進行操作。
③ 工會委員會可以作為企業的股東嗎求助法律專家
工會委員會可以作為企業的股東,但是工會不可以,可以參考華為的結構。
④ 工會、職工持股會是否能成為股東的5%股東
個人意見:1、既然不承認工會和職工持股會為社團法人,不可以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那應該保持一致性,也不能成為股東的股東;2、如果可以,就是種規避的方法,監管機構不會這么簡單問題沒想到
⑤ 工會能否成為公司的股東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的經費來源於: (一) 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的經費來源於:
(一) 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 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從工會法的上述規定來看,工會具有法人資格,可以辦企業,因此工會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上世紀90年代許多國有企業改制為公司時,都是由工會代表持股職工擔任股東的。
⑥ 小股東(股權超過10%)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絕對控股股東就是不開,小股東怎麼辦
給你看相關的指引和法律。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我國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結合法條,本人概括為,一是公司內部情況變化,如董事不滿規定的人數,公司虧損到一定程度。二是特定主體的請求,如股東、董事、監事請求或提議。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
臨時股東會召開也有相關的程序(見法條)。
參考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⑦ 國企控股的公司,指定工會持股會為小股東持股,15年不分紅,大股東也不理小股東的要求,小股東該如何維
這與工會沒關系,工會只負責持股。要找國企管理層,董事會反映或向上一級部門如國資委上訪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