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起訴控股股東和董事嗎
『壹』 可以起訴股東的股東嗎
搜集自然人張三和B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證據版,協商不成,權到法院起訴,主張自然人張三和B公司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貳』 公司能否起訴自己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
是可以起訴自己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
根據《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的《公司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公司可以起訴控股股東和董事嗎擴展閱讀
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條,原法中只有二十餘條內容未變。其他條款內容均有所添加或刪改。新法條款數量略有減少,但立法體系與法律結構更為合理嚴謹。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為適應市場經濟之需要,體現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諸多不必要的國家干預的條款,廢除了股份公司設立的審批制,減少了強制性規范,強化當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構建作用,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於2005年12月18日修訂頒布,隨《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叄』 我們能起訴公司和股東嗎
obama 網友:
讀了謝燦榮律師和喻利琴律師的答詢,我又查找相關法律,發現兩位律師所說的「可以起訴公司和股東」有法律依據。
新《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你廠應當舉證證明該公司的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的行為,就可以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中一位股東在法庭上的證詞可以作為證據之一,但是僅有這份證詞在證據方面還是顯得單薄。你們可以到工商登記機關調取該公司的章程、股東出資證明書、驗資報告以及上年度的會計報表,這些證據對於證明股東存在違法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還是有用。
其他三位股東是否也有類似的違反公司法的行為,比如抽逃資金?你們是只要求一位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還是三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些都應當在起訴前一並考慮到。
特此糾正。
福建雙劍律師事務所
陳宗榮律師
二○○八年九月一日
『肆』 公司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嗎
股東直接訴訟的,以股東為原告,以公司或者實際侵害股東權利的人為被告,所得利益歸於股東個人。此訴訟與一般訴訟基本無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結果歸屬於原告股東。原告是被侵犯利益的股東,訴訟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伍』 合同法規定哪條可以起訴股東
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在出現下列情形時,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4)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或者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可以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6)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以及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因此,這仍是股東或部分股東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
『陸』 哪些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其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在出現下列情形時,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4)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或者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可以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6)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以及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因此,這仍是股東或部分股東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柒』 起訴公司,最終可否追究股東責任
一、公司法沒有「歇業」的規定,《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二十二條 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公司法、公司登記條例規定,停止營業超過六個月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應當進行公司清算。
二、 由於你的 提問尚不十分清楚,答復如下:
1、按照公司有限責任原則,公司以自有資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起訴公司股東,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2、如果公司控股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濫用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以及濫用控制地位,債權人可以起訴股東承擔責任。
3、如果沒有股東與公司資產混同情況發生,公司停止經營後,應分別情況處理:
(1)直接起訴公司,請求履行債務。
(2)公司停業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可以對清算組起訴,要求清產債務;
(2)公司連續停止營業個月以上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工商行政機關應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15日內,股東或者董事會應當成立清算組對公司清算。公司股東、董事會沒有成立清算組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清算。
4、如果在清算過程中,發現股東有過錯,債權人可以起訴相應股東: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以起訴,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