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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股東離職

發布時間: 2021-03-06 13:21:09

① 創業公司上市前為什麼會出現創始人離職的現象

只有2種原因來:

  1. 與新股東發展理念源不一致

    未能與新進入的資本或股東對公司的未來規劃達成一致,被迫出局

  2. 內部權力及利益斗爭

    為爭奪公司的控制權,獲取上市後的最大利益,在斗爭中落敗,被迫出局

因為創業公司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加入的人或資本,導致創始人股權被稀釋,最終失去公司的控制權。

所以創業公司在引進人才及資本時,經營理念首先要一致,否則會埋下對自己不利的種子。

② 股東辭職後怎麼辦

股東辭職後依然還是股東,可以參與企業股東分紅,享有股東的一切權力,只是不在本企業服務工作而已。
一、一般股東都在公司佔有一定的股份,每年按照股份的多少,享受分紅的多少。
二、如果股東在公司正常上班的,也是有工資和福利待遇的。

③ 為什麼被阿里巴巴入股的公司,創始人都離職了

也不僅僅是阿里巴巴入股的公司,就好像之前的摩拜單車,在被美團收購之後,其創始人也都已經全部離開了。打個比方,所謂的收購,也如同古代時候帶兵打仗,不管你是被打敗了,不得不投降,還是不想打,只想安穩的富貴下去。都不會要你繼續待在你原來的勢力范圍。基本上都是被控制在勝利者的視線之內,但不會有實權。那時候的他們不能違抗命令,因為那樣就是要死了。所以,被收購的公司,即便留下來,也會被安排到其他的崗位,不會要你繼續待在你很有影響力的原來的地方,然而到了一個新的地方部門,畢竟是空降過來的,不可能獲得更多的話語權和決策權,所以,離職就成了很多人無奈的選擇。

④ 聯合創始人中途離開,應該如何處理他的股權

這種事情其實一開始就應該白紙黑字約定好的,簽訂轉讓協議的時候肯定是需要考慮到這種情況,按照協議上約定的退夥情況處理,該怎麼樣就怎麼樣。
然而你們目前涉及到的是創業公司期權的情況,一般來說,期權和股權不太一樣,股權是實打實的以現金出資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資方式合法獲得的公司股權,那麼期權的話主要是用戶合夥人的股權激勵,一般分為無償行權和有償行權,無償行權很好理解,通俗點說就是當公司發展達到一定的階段,或者說當合夥人的貢獻達到一定區間且滿足行權條件的時候,免費贈送給合夥人的股權,也就是合夥人可以以0元的價格購買公司的股權,具體數額根據工作年限,工作貢獻等來協商,如果沒有達到行權條件,期權不過是一個數字而已,這個行權條件是需要事先協商的,比如說當公司營收達到100萬人民幣的時候,可以行權給到合夥人總釋放股權池的1%,又或者說當合夥人工作滿一年的時候,一次性釋放1/4的行權權利。
下面來分析具體情況,王某持股20%也就是創始人給到的總股權池,已經行權4%,那麼剩餘的16%還未行權,實際目前王某占公司股權只有4%,這一部分的處理方式有三種:
1.股東之間相互轉讓,也就是讓其他合夥人購買王某手中這4%的股權,購買價格主要是基於公司現有估值。
2.公司回購,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回購王某的股份,回購完成後進行注銷,公司總股本變更後需要到工商管理局進行變更和備案。
3.引入外來戰略投資者購買王某的股份,同樣是股份轉讓和第一種處理方式還不太一樣,公司法規定股東向外來投資者轉讓股份的話需要公司2/3以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同意,如果人數不達標,那麼不同意的股東就要接盤王某的股份,至於價格不得低於公司凈資產的一半,既不同意也不購買甚至不給予回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人數達標,那麼其他股東依然享有優先購買權,有2個以上股東有意願接盤王某的股份的話,可以自由協商購買股份比例,協商不成按照目前佔有公司股份比例數進行購買。
那麼剩下的16%的股份怎麼辦呢?這個要考慮到公司的總股本,我這邊舉一個例子,假設公司注冊時股本為100萬分,王某作為聯合創始人有20%的股權也就是20萬份,假設公司的行權條件是合夥人每年行權2%,剛好符合樓主的情況,兩年後王某已行權4%也就是20*4%=0.8萬份,所以他目前持有公司0.8萬份的股權,另外19.2萬份的股權會被公司低價回購,這個回購和前面0.8萬份的回購不一樣,0.8萬份是王某已經拿到手的股份屬於公司按照正常估值進行的回購,而這剩下19.2萬份的股份是還未行權的股份,公司是可以進行低價回購的,至於價格多少可以和王某協商,回購完成後,公司的總注冊股本變為100萬份-19.2萬份=80.8萬份,總股本減少,相當於每個股東的實際股權比例增加了,就好像分數的分子不變,而分母變小後數字反而更大了,也就是說公司相當於把離職創始人的未行權股份平均分配給了其他的合夥人。
這里可能有人會疑惑為什麼是100萬份-19.2萬份=80.2萬份,而不是100萬份-20萬份=80萬份,正如前面所說,如果公司對於0.8萬份的處理方式也是回購的話,那麼就是100萬份-20萬份=80萬份的總股本,但如果是其他另外兩種方式的話,則應該是80.2萬份,因為該股份不是公司回購,公司沒有拿錢,而是其他股東接盤了,相當於原來王某的股份換到另一個股東身上,公司總股本沒有發生變化,所以不是減去20萬份。

⑤ 創業聯合創始人離職後股權怎麼分配

剛成立的創業團隊該如何設計公司的股權結構,尤其是創業合夥人的股權結構,一直都是一個最為困擾創業者的問題。當然裡面的坑不僅多,而且深。
在我們服務創業企業的過程中,我們見過各種版本合夥人股權戰爭的故事,也幫創業朋友處理過各類股權戰爭的事故。我們發現,合夥人之間之所以頻繁爆發股權戰爭或鬧劇,是因為他們既沒有合夥人股權的進入機制,也沒有合夥人股權的退出機制。這就好比是,兩口子不明不白結了婚。婚後發現,雙方完全是兩個物種,想離婚時,卻發現不知道該怎麼離婚,甚至這婚還離不了。一、合夥人股權的進入機制合夥人股權的進入機制,即結婚機制。要做好合夥人股權的進入機制,先得想明白什麼是合夥人?我們認為的合夥人,是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有3-5年全職投入預期的公司創始人與聯合創始人。合夥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也是主要參與分配股權的人。合夥關系是接近於婚姻關系的[長期][強關系]的[深度]綁定。合夥之後,公司的大小事情,合夥人之間都得商量著來,重大事件,甚至還得合夥人同意。公司賺的每一分錢,不管是否和合夥人直接相關,大家都按照事先約定好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一).合夥人股權進入的坑請神容易送神難。下述人員均可以是公司的合作者,但建議創業者慎重將下述人員當成合夥人,並按照合夥人的標准發放大量股權。(1)短期資源承諾者之前有創業朋友提到,他剛開始創業時,有朋友提出,可以為他創業對接上下游的資源。作為回報,朋友要求公司給20%股權作為回報。創業者把股權出讓給朋友後,朋友承諾的資源卻遲遲沒到位。這肯定不是個案。很多創業者在創業早期,可能需要藉助很多資源為公司的發展起步,這個時候最容易給早期的短期資源承諾者許諾過多股權,把資源承諾者變成公司合夥人。創業公司的價值需要整個創業團隊長期投入時間和精力去實現,因此對於只是承諾投入短期資源,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人,建議優先考慮項目提成,談利益合作,一事一結,而不是通過股權長期深度綁定。(2)天使投資人之前有創業朋友提到,公司早期創業時,3個合夥人湊了49萬,做房地產開發的朋友給他們投了51萬,總共拼湊了100萬啟動資金。大家按照各自出資比例,簡單直接高效地把股權給分了,即合夥人團隊總共占股49%,外部投資人占股51%。公司發展到第3年,合夥人團隊發現,一方面,當初的股權分配極其不合理;另一方面,公司想引進外部財務投資人。多個投資人做完初步盡調後,表示不敢投他們這類股權架構。創業投資的邏輯是:(i)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用真金白銀買股權;(ii)創業合夥人投小錢,佔大股,通過長期全職服務公司賺取股權。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資人購買股票的價格應當比合夥人高,不應當按照合夥人標准低價獲取股權。(3)兼職人員之前由創業朋友提到,他通過朋友介紹,在BAT公司找到個兼職的技術合夥人。作為回報,公司給該兼職技術合夥人15%股權。起初,該兼職技術合夥人還斷斷續續參與項目。後來,參與很少。半年後,停止了參與。創業者覺得,花了大本錢,辦了件小事,得不償失。對於技術NB、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兼職人員,我們建議按照公司外部顧問標准發放少量股權(股權來源於期權池),而不是按照合夥人的標准配備大量股權。(4)早期普通員工之前有創業朋友提到,他們出於成本考慮,也為了激勵員工,在創業剛開始3個月,總共才7名員工時,就給合夥人之外的4名普通員工發放了16%的期權。做完激勵股權後,他們才發現,這些員工最關注的是漲工資,並不看重股權。早期員工流動性也大,股權管理成本很高。對於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經過初步磨合的合夥人,可以盡早安排股權。但是,給早期普通員工過早發放股權,一方面,公司股權激勵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勵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給單個員工發5%的股權,對員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勵效果,甚至起到負面激勵。員工很可能認為,公司是不想給他們發工資,通過股權來忽悠他們,給他們畫大餅。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後期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很可能5%股權可以解決500人的激勵問題,而且激勵效果特好。在這個階段,員工也不再關注自己拿的股權百分比,而是按照投資人估值或公司業績直接算股票值多少錢。

⑥ 創業公司,股東離職怎麼回收股份,流程是什麼樣的麻不麻煩

走一個流程。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辦理公司登記信息變更(股東信息變更、章程變更等),詳細的需要哪些文件和資料,建議咨詢當地工商部門為准,應該不是很麻煩,現在工商那邊辦事效率有提升。北京金沙財富

⑦ 股東辭職時所持股權怎麼辦

股東辭職的,只是辭去在公司的職務,其股東身份及所持有的股權不受影響。
如果版股東願意退出股份,權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後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之外的人。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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