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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得同質業務

發布時間: 2021-03-06 14:16:06

『壹』 股東家屬與他人經營與公司相同業 務,是否違反公司法

如果存在股東利用職務之便等情形違反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貳』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神馬意思

因為董事和經理對本公司的經營有較大的權利
如果董事或經理不經其他股東同意,私自專與本公司發生交易,就可屬能會使利益流出公司,導致利益沖突,構成關聯交易。
打個很簡單的比方,你跟另外一個人各出50萬元成立一家公司,那個人是董事,結果他不經過你同意,就和公司簽了個合同,要求公司買他一個東西,花100萬元,你的那50萬元不就被他套走了

『叄』 公司法規定股東能從事與公司同性質的工作嗎

《公司法》只規定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但對於公司上市,要求業務獨立,其中一條為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有同業競爭或者顯示公平的關聯交易。

『肆』 為什麼要規定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

道理很簡單啊。

打個比方說有一家上市公司是賣電視機的。
如果這家公司的控股股內東(實際控制人容)又新設立一家和上市公司並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賣電視機的。

那你認為,假設這兩家都是賣電視機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購、銷售等各個環節產生了沖突怎麼辦,搶客戶怎麼辦?從控股股東的角度是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呢,還是維護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

以前很多情況下,控股股東往往偏向於新公司,為什麼?因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東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東(包括股市投資者)分享的。

所以,為了保護上市公司投資者的利益,法律規定,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關聯企業不得從事與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的業務,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

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業務。不能另立山頭。

『伍』 公司股東是否可以與公司發生業務往來

個人認為,是否還得看一下章程,是否允許股東的這種行為。

『陸』 股東從事與公司同類的經營產生糾紛,如何處理

公司以租賃經營為主,除少量汽車、電腦外,沒有其他大宗固定資產。經過2年的經營,公司迅速壯大,現在公司已經發展到4家分店。A擔任總經理,B、C分別擔任分店經理。由於開設分店的需要,B、C被派到南京拓展業務。B、C在南京的2年裡,南京地區的業務一直是差強人意,沒有什麼新的進展。但是B、C卻私下裡與他人合作、合資在南京開設了數家獨立品牌的酒店。今年公司以開拓市場不利為由,將B、C召回。公司在南京的分店也就此關門。 3、如果B、C要求退股(或被迫對其進行股權清算)的話,是按照公司固定資產總值進行劃分還是按照最初注冊資金進行劃分,或者其他什麼方法進行劃分(請指明)。廣州甘律師解答:1、B、C私下與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營業的業務,違反了公司法關於的競業禁止條款,是違法行為。如果證據確鑿的,可以起訴B、C,其自營或與他人經營同類業務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如果其行為有結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2、解散公司須代表2/3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B、C的股權達不到數額,無法通過正常的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但如果B、C能證明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下去會重大損害股東的利益時,其可以起訴要求解散公司。 3、一般按現有資產劃分,或股東自行協商確定。本案雖然A仍能憑借60%的持股優勢控制公司,但有限公司側重人合性,如果失去了人合的基礎,對公司的發展也是不利的。個人認為,鑒於B、C的態度,或者A可和B、C協商,由A收購B、C的股權,重新登記公司為A的個人有限公司。小馬過河再咨詢:按照現有資產清算,是否包括預期收益?因為公司是租賃經營,固定資產很少,但是盈利能力比較強。其實在這個問題上BC很有病,因為雖然說他們所佔股本少,但是每年的分紅並不少,而且主要的工作基本上集中在A身上,(他們主要是忙乎自己的產業了),但是他們卻認為自己應該能夠掙更多的錢。現在的問題是,如果A要求收購B、C的股份,他們也不願意,因為每年畢竟有可觀的分紅,而且他們自己開的公司據說一直在慘淡經營(個別的賠錢),基本上是這邊分紅、那邊賠錢。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有限責任公司中經常碰到的問題就是如果公司不賺錢各股東尚能同舟共濟或和平收場,如果公司有較大盈利,如果公司沒有規范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則反而容易引起股東間的糾紛。一般通過公司法的規定及公司章程的約定來處理,由於新公司法放開了對公司章程的約定范圍,許多規則需要通過約定來解決,且合法的約定大於法定,由於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特別的約定,故從法定的角度來分析。針對你的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任職期間對公司負有忠誠勤勉及競業禁止的義務,如有違反可以其因違反義務而獲得的盈利或公司的損失來主張賠償,但實踐中一般對此存在較大的舉證困難,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解散公司分股東會決議解散及法定解散,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方可,由於對方股權比例不夠,所以只要你不同意無法通過;法定解散的,公司法規定了幾種情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第二點是公司法新增的規定,但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審慎處理,需要對方舉出明確的證據來證明。如果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價格沒有規定,一般參照公司凈資產來確定,主要由雙方協商。如果按凈資產來計算的,不包括預期沒有發生的收益。公司畢竟需要各股東精誠合作才能順暢運營的,如果對方願意出讓股權,建議你引入新的可靠的投資人,不建議採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方式,一辦理手續較為繁瑣,最重要的是一人公司法律對其有特殊的嚴格要求,操作不當將給你帶來不可預計的麻煩。如果對方不願意出讓股權的,你作為大股東,本身具有先天的優勢,可以採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來重新整合一下公司的結構及盈利分配方式,以此來間接達到重整公司的目標,呵呵此問題不便過於展開。供你參考。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同意上述兩位律師的意見。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僅適用於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並不適用於股東。

『柒』 請教各位老師;怎麼限制公司股東不得在公司外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相關的業務

三人合夥干,必須把技術方在法律形式上拉入到股東序列,在章程中明確競業禁止和關聯行為。但技術方以何種資產出資必須加以明確,如果是無形資產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使技術成為公司合法化的資產而不是某個股東個人的東西。
可以在章程之外,簽訂個投資協議,違反協議,賠償條款必須明確,量化,否則,即使是官司贏了,也拿不到賠償,該多少由股東們商量吧,親兄弟明算賬嗎。

『捌』 股東不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嗎

控股股東無權干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

按照《公司法》,控股股東雖然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但上市公司作為一個獨立於股東之外的社團法人,完全依法自主經營,控股股東無權干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行使公司經營權的主體只包括公司董事和經理。

如果控股股東繞過董事會也可對公司高管或者其他一線人員發號施令,干預上市公司實際運作,這樣一來,上市公司所有的治理機制都將形同虛設。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

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8)股東不得同質業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玖』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目的為何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我理解目的很簡單:防止利益互相輸送。比如母公司為賣奶粉的,上市公司也賣奶粉,上市公司業績好的話,母公司就會搶上市公司的客戶來平衡利益,因為公司的控制權和管理權大多是在母公司(控股股東)手裡掌握的。如果上市公司業績不好,母公司就會想辦法做利潤輸送。而且也會互相做成本等等。總而言之,是挺可怕的一件事。我見過一個上市公司,就把股東另一家子公司一套不能生產的食品加工線搞過來說是自己建的。花了1個多億。就因為這個上市公司也有相同的食品加工業務。

『拾』 《公司法》對股東不得濫用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的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0)股東不得同質業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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