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小股東控制
㈠ 小有限責任公司被大股東控制,小股東權利被侵害
1、首先,章程是股東之間合同,只要章程簽訂的時候沒有違背意願,就是合法專的,除非條款嚴重屬違反了某些法律禁止性規定。而且公司已經經營這么多年,即便條款規定不合法,可能你也已經喪失了撤銷權。
2、如果你想離職,就應當在離職前解決股權的轉讓問題。如此簡單地在此進行詢問是不恰當的也不慎重的,建議你帶上公司的章程以及相關資料,好好地咨詢一下當地律師。根據公司法,你還是可以讓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的。
㈡ 公司小股東覺的公司管理有問題怎麼辦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基於相互間的信任,共同出資成立的。由於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如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以及股東的表決權等,都與股東的出資比例有關。出資多、股權比例大的,自然掌握公司的核心,對公司的決策、經營和監督都起決定作用。小股東由於對公司沒有實質管理權力,其表決權又微乎其微,經常處於被人擺布的被動地位。小股東的利益如何被保護,成了小投資者極為關注的問題。從法律上講,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筆者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整理出對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法律條款,並根據自己的司法實踐經營,作出如下總結,希望對困惑的中小股東有所幫助。
1、知情權:《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賠償訴訟。《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完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性文件,無論是公司成立,增資、減資,還是經營管理、股權分配,無論是法人組織結構還是股東表決權,無論是股東大會、董事大會、監事大會等各種會議流程、召開、表決方式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章程約定了,就是小股東維權的法律依據,切不能忽視公司章程的效力。
㈢ 公司小股東怎麼防止股份被稀釋
股權進行稀釋,一般來說有兩種方法:一、進行增資;二、通過股權轉讓
如果沒有人增資到公司,公司的其他也沒有轉讓,那麼你的就不會被稀釋。
小股東是沒有辦法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或控制公司的,所以防止被稀釋還是要看公司的決策。
㈣ 公司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大股東侵害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㈤ 一個公司的排第一的股東 持有量只有10%左右 其他的都被各個小股東分散擁有 那這個公司誰說了算 這種公
你這個問題需要一篇論文才能解答清楚,實際上集中和分散各有各的好處,也各有各的壞處,目前這方面的探討一直沒完,比如美國分散的多,德國則集中的多,關鍵還是有、經營者、決策者、持有人各方的問題!
所有權與控制權兩權高度分離的分散公司體制只在美國、英國等少數國家存在,尤其在美國市場型公司治理環境下最為典型。
然而,世界范圍內絕大多數國家的公司屬於股權集中型,甚至有些國家和地區以家族控制型為主體。德國關系型公司治理環境下,公司所有權的重要特徵為所有權集中於大的機構投資人,例如,銀行、保險公司、退休金組織。根據調查顯示,75%-85%的德國上市公司由持股超過25%的大股東掌控,介於22%-40%的德國公司甚至是由一位大股東持股超過3/4。
59.74%的美國上市公司有控制股東,相比之下,這一比例是亞洲為79.72%,歐洲是86.2%。
東亞則有2/3的公司是由一個大股東控制,並且有控制股東控制的公司很少有其他大股東代表全體股東對控制股東實施監督。
在日本,最大的公司已經擁有四家或五家銀行和保險公司,每家銀行或者保險公司都擁有公司股票的5%左右。
由此可見,相對於英美分散持股的公眾公司類型,股權結構集中的公司形態更為常見,它是多數國家和地區公司治理主導性體制和影響這些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的關鍵因素,因此,更值得關注和研究。
美國超過50%的公眾公司最大的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常常低於公司總股份的5%。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股權與控制權之間並非一一對應關系,股權與控制權通常並不相等,而是大於或小於控制權。也就是說,股權與控制權並非對稱關系。由於股權與公司控制權的非對稱性,必然導致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相分離。由於小股東搭便車現象,運用委託投票權,背離一股一票制的原則,以及其他分離工具的使用,致使公司的最終控制權落入經營者手中,並非全體股東透過股東大會直接控制公司。
通用汽車公司的五個最大的股東(他們自己也是代表非常分散的小股東的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全部股票加起來還不到該公司股票的6%。由於小股東擁有極少的表決權,他們投票對股東大會的決議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反而徒增自己的成本,於是股東理性地選擇了不出席股東會議,或是將自己的表決權委託給經理代行表決權完事,這就是所謂的股東冷漠現象。由此可見,股東事實上被排除在公司經營管理之外。
股權分散型公司治理結構控制權配置是以董事會為中心或者以經理為中心,這會出現嚴重的委託代理成本問題。「投資者所有的企業一個明顯的局限性是投資者無法有效地約束企業的管理人員」。據錢德勒研究,自1840年以來,現代公司逐漸變成了經營者支配的公司。現代公司的權力已轉移到組織本身,轉移到公司的專家組合。只要企業是賺錢的,這些專家組合就有十足的權力,而資本的所有人,即股東則在這方面是沒有份的。進入20世紀,董事會中心主義使經營者的權利迅速膨脹,出現了經營者支配一切的局面,所有者處於權利失控或半失控狀態。
㈥ 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購,小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小股東有權積極參與股東大會決議,並作出公司合並的特別決議
董事會起草的公司合並協議草案並非已經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只有當合並各方公司的股東會分別作出同意合並的特別決議後,公司才能依法成立。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公司法》第38條第1款第9項)。
公司合並對公司股東來說關系重大,公司合並屬於資本絕對多數決事項,而非資本簡單多數決事項,公司合並決議屬特別決議,而非普通決議。因此,股東會作出公司合並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44條第2款),或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股份有限公司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法》第104條第2款)。倘若公司發行了不同類別的股份,那麼公司合並決議還需得到各類股份股東以絕對資本多數決規則表示同意。
小股東有權對有瑕疵的公司合並決議尋求司法救濟
《公司法》第22條則嚴格區分了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的不同瑕疵,並在此基礎上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救濟措施:公司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有此制度設計,控制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行使表決權、企圖坑害公司和股東利益之前不得不三思而行。
小股東有權對無效的公司合並協議尋求司法救濟
違反《公司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強制性規定的公司合並協議無效。鑒於公司合並涉及多方公司及其股東、職工、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切身利益,公司合並無效只能由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程序予以確認。公司合並中的小股東均可向法院提起公司合並無效確認之訴。
望採納
http://jjckb.xinhuanet.com/opinion/2012-09/04/content_3989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