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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上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發布時間: 2021-03-07 06:27:51

⑴ 以下有權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是:

1.b/c
2.c
3.b
4c
5d
注:監事會只要任何人提議都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所以我不知道C是否正確,你再斟酌一下

⑵ 監事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13以上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⑶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

首先,董事是不存在股權的,所有的董事成員的表決權是相等的,因為董事本身就是由股東大會選舉任命的。所以1/3肯定是指人數。
而股東大會則不一樣,誰占的股權多,誰說話的份量重,所以這里的1/10是指股份額而不是指人數。

⑷ 為什麼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為什麼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監事會,集體我咯特特

⑸ 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錯

不可以吧,它只是監督的

⑹ 為什麼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因為有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制度安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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