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實物投資
2006《公司復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制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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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股東以實物投資,會計分錄如何處理
非盈利組織有股東??
借:固定資產
貸:凈資產—非限定性凈資產 或限定性凈資產
C. 股東收回實物投資如何處理
個人獨資企業,當初實物500萬,實收資本200萬,資本公積300萬,現計提折舊100萬,公司要減資,回能否借:實收答資本200萬,資本公積300萬,貸:銀行500萬。或者股東實物收回減資,是否按原值收回,計提的折舊是否要沖回
D. 新成立的公司股東以實物出資一定要經過評估嗎
必須經過評估 而且需要三分之二股東認可
以實物入股應當進行評估。公司制企業必須經過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法律行政法規有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是合夥制企業,對於非貨幣出資是否需要評估作價,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實際上就是合夥人共同進行評估作價,而且它的前提應該是全體合夥人同意他以這種實物入股。以實物入股的合夥人或者股東,自己拿一張發票說,這批貨值多少錢,那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公司或者股東當然有權不予認可。如果對入股實物進行評估都做不到的股東或者合夥人,不要也罷了,免得以後內訌,把企業搞垮。
補充
第一,公司章程是否允許實物入股,如果公司章程不允許以實物入股,那個股東就不能以實物入股;
第二,任何實物理論上都應該經過有資質
的機構進行評估,房產就應由房屋估價所、一般商品應由物價部門估價。沒有經過有權威的機構評估,該實物的價值就不能確定,或者說它沒有法律上的意義。除非
經過全體股東現場評估認定,並作出書面的認定結論。實際上,物價部門的評估結論都應取得股東們的認可,不然,還可以重新進行認定。
E. 請問新公司成立一個股東以實物出資,需要把這實物開個發票給新公司嗎
不需要發票,但要對實物出資作評估作價,核實財產,辦理實物出資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5)股東實物投資擴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2、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