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開展p2p
這得看你在P2P的時候是做什麼工作的,還有你要去的地方工作的內容跟你現在的工作有沒有什麼相似的,這得看你的個人能力來決定的。
㈡ 什麼叫p2p融資 P2P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一、信息處理和風險評估通過網路化方式進行。
二、資金供求的期限和數量匹配,不需要通過銀行或券商等中介,供求方直接交易。
三、超級集中支付系統和個體移動支付的統一。
四、產品簡單化。
五、金融市場運行完全互聯網化,交易成本極少。
六、更為重要的是,市場參與者更為大眾化,互聯網金融市場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於普通民眾。
㈢ 2016年8月24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針對P2P,那對P2B行業有影響嗎
《暫行辦法》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出以下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暫行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另外,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
目前的14項禁令是: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禁止原始債權打包類證券化以及混業經營和證券化;
(十三)禁止線下門店和線下宣傳,推介融資;
(十四)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㈣ 直接被搞暈了…請問信託公司,投資公司,私募公司,證券公司,p2p…它們到底有什麼區別
通俗點跟你說吧,信託公司就是你把錢給人家幫您投資賺錢,這跟基金有相似之處;投資公司比較廣泛啥都可能幹,什麼掙錢他干什麼;私募公司就是私人集資開的公司,主要做的也是投資類活動,但不對外集資;證券公司是股票的交易中間商,你不能直接買到上市公司的股票,你要到他們那裡買二級市場股票;P2P是互聯網術語,借用到金融就是把大家連到一起,這里的每個人都借錢給人或者向別人借錢,虛擬的中間商,他們也有基金等投資產品
㈤ 券商理財是不是P2P怎樣才能降低風險呢
跟P2P還是有區別的,要想降低風險最好的辦法也是找那些大券商,那個國泰君安旗下的君弘金融商城就可以,雖然比不上P2P那種的年化高,但是安全。
㈥ 券商理財是哪種理財呢也是P2P么靠譜不
現在抄券商理財產品是很重要的理財投資方向。至於是否有風險,這個不能單純聽銷售人員一面之詞,往往為了完成銷售任務,會有各種誇大不實之處。需要你到券商官網上看該產品風險揭示、產品說明。尤其是產品結構、資金投向和風險評級。如果官網上沒有這個產品,那就得需要提高警惕了。這種產品基本是不靠譜,可能是營業部干私活。
㈦ 券商理財和p2p理財有什麼不同p2p有跑路風險,券商也有可能跑路嗎
P2P
㈧ 證券公司的p2p安全嗎
背景只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平台風險控制能力,如果不能保證投資人投資安全,那就算背景再好也沒用的。
㈨ 究竟何為真正的P2P
P2P(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P2P機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投資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按照監管要求:P2P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所以真正的P2P機構是不允許: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所以,真正的P2P(機構)應該是符合上述要求,按照監管要求合法、合規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