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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權轉讓後出資證明書

發布時間: 2021-03-08 10:42:39

⑴ 出資證明書與股權證書的區別。

1、性質不同:股權證書是股份公司向股東出具的證明其投資數量、擁有股份數量及相應權益和義務的書面憑證。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

2、持有者不同:出資證明書為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股權證書則不是。

3、憑證不同: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簽發的證明股東權益的憑證。股權證書是有限責任公司向其投資者出具的股權證書。

(1)股東股權轉讓後出資證明書擴展閱讀: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事項:

公司名稱不僅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的事項。沒有公司的名稱,則難以確定該出資證明書的簽發主體,一旦出現糾紛就難以解決。故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公司的名稱,以保障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主張股東權益,從而有利於公司對股東事務的管理。

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為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從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東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如果不載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難以確定公司是什麼時候成立的,股東從什麼時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東權,公司成立之前不得簽發出資證明書。

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注冊資本,以便確定股東的出資額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並據此確定股東在公司事務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方便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出資證明書

⑵ 公司股東變更,如何變更出資證明書

在公司變更後到工商局登記。

⑶ 我和艾某是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我把我的股權轉讓給艾某後,A公司是不是應當向艾某簽發出資證明書

問:我和艾某是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我把我的股權轉讓給艾某後,A公司是不版是應當向艾某簽發權出資證明書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不需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是,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況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⑷ 股權轉讓只須簽訂協議就生效了嗎

1、股權轉讓協議除合同中另行約定了生效條件,則自協議簽署時成立生效;

2、股權轉讓應到工商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股東股權轉讓後出資證明書擴展閱讀:

案例:

某有限公司的股東為陳某、王某,其中陳某持股85%,王某持股15%。在2015年3月,陳某未召開股東會,亦未書面通知王某,就與張某和吳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所持股份全部轉讓給張某和吳某。

而他們簽訂的股權協議約定,股權轉讓費用400萬元,張某持股50%,吳某持股35%,已支付300萬元,尚有100萬元未支付。同年6月份,王某知道陳某已經將所持股權轉讓出去,並與張某、吳某的經營發生分歧。同年9月份,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同年6月,王某知悉了陳某對外轉讓股權這一事實,但王某並未明確反對,而且與張某、吳某共同經營直到同年9月產生糾紛引發訴訟。該3個月共同經營公司的事實表明,王某在得同年6月得知陳某轉讓股權的行為後對該轉讓行為是同意的,該轉讓行為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陳某與張某、吳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在同年6月王某以實際行為作出同意該股權轉讓行為的意思表示後,該協議即從效力待定狀態轉變為確定有效,協議內容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股權協議生效與股權變動是兩個法律概念。《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單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即只有注銷陳某的出資證明書同時向張某、吳某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單程、股東名冊記載後,股權變更才得以完成。

類似本案情形,在未通知其他股東、亦未得到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協議,其法律性質屬於效力待定合同,該合同最終有效與否取決於,其他股東是否同意。

《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流程有著明確的規定:一種情況是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只要轉讓協議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公司單程的規定,即是確定有效的。

另一種情況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鑒於有限責任公司閉合性的特點,股權轉讓需要經過原股東的同意

轉讓流程為: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如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而且同意購買該轉讓的股權的,股權應當轉讓給該半數以上的股東;否則,股東有權將該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

⑸ 股權爭議必須要有出資證明嗎投資協議工商備案的不行嗎

股權轉讓協議實質就是股權轉讓出資合同。工商局這樣要求是為了規范合同文本樣式,你把轉讓協議的內容原原本本寫進轉讓出資合同,同時註明轉讓協議失效,以在工商局備案的合同文本為准就行啦。

⑹ 我要入股朋友的公司,簽了股權轉讓合同並開具出資證明,但不出工商登記,請問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嗎

具有法律效應。
1、如果甲方不同意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您的股權存在甲方再次進行買賣的風險;
2、此份協議基本條款都具備,但是不利於受讓方即乙方權益的保險;
3、建議此份協議讓所有股東簽字確認。
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意義。依據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股東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第1款)。這種登記起到一種公示作用,登記之後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反之,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你不辦理工商登記,可能會出現你朋友一股二賣的風險,另外如果未登記也未通知公司,則可能你的股東權利會受到影響,比如分紅、接受股東會通知等。
但是,變更登記不能直接決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成立與生效與否:股權轉讓合同自股東會決議通過時生效(公司法第72條第2款)。注意:股權轉讓屬於非營業執照登記事項,所以,股權變動不是公司規定的必須登記的事項(公司法第7條第2、3款)。
建議你最好辦理工商登記,同時應將股權轉讓事宜通知公司,公司股東不同意轉讓且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則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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