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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

發布時間: 2021-03-08 22:23:10

Ⅰ 監事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1)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Ⅱ 股東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需具備哪些條件

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Ⅲ 股東提議開股東會函件怎麼寫

敬啟者:

有關選擇收取日後公司通訊語言版本及方式之指示

本公司謹向其股東提供收取下列文件之選擇:

(i)僅以英文或中文,或中英文雙語印刷本形式之公司通訊;及╱或

(ii)透過本公司網站以電子形式之公司通訊。

「公司通訊」指任何已經或將會由本公司刊發,以供閣下參考或採取行動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a)董事會報告、其年度賬目連同核數師報告及(如適用)其財務摘要報告;

(b)中期報告及(如適用)中期摘要報告;

(c)會議通告;

(d)上市文件;

(e)通函;及

(f)代表委任表格。

將予採取之行動

閣下作出選擇時,可以隨附指示回條通知本公司,表明閣下之意願是否有意及同意選定指示回條所提供的多項選擇中的其中一項。請於適當空格內填上「P」號,簽署並以所提供之信封,將指示回條寄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後大道東28號金鍾匯中心26樓。倘閣下之登記地址屬於香港境內,隨附信封之郵資已預付,閣下於寄回指示回條時毋須貼上郵票;否則,請貼上適當的郵票。

倘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或之前收到閣下之指示回條,閣下之指示將適用於所有將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九日或之後向股東寄發之公司通訊,直至閣下另行通知本公司為止。

然而,倘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或之前未收到閣下之指示回條,及根據適用法例及規則直至閣下另行通知本公司為止,本公司僅會(a)倘閣下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所登記的地址屬於香港境內,及閣下具有中文姓名,則日後向閣下寄發所有公司通訊中文版本之印刷本;或(b)倘閣下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所登記的地址屬於海外地方,或倘閣下屬公司股東,或倘閣下並無具有中文姓名,則日後向閣下寄發所有公司通訊英文版本之印刷本。

閣下有權隨時向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發出合理書面通知,更改選擇收取公司通訊之語言版本及方式。

敬請垂注,日後公司通訊之中英文版本將(a)由本公司或其股份過戶登記處應要求寄發;及(b)登載於本公司網站

倘閣下對本函件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查詢熱線XXXXXXX

Ⅳ 10%A 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 大股東50%B不來怎麼辦(有限責任公司)

決議無效!
必須讓所有股東到齊,未到的可以棄權或者委託代理人參加,但必須有本人出具的證明才行!

Ⅳ 有權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是

請看公司法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Ⅵ 開股東會時,提議和議案有什麼區別

股東會只對列入會議的議案進行投票表決;
對在會議上才提出的提議(相當於臨時議案),可能進行討論,也可能不予討論,但正常情況下,不會對提議進行表決。
對提議和議案的區別,具體看每個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事規則等相關制度的規定。因為相比議案,「提議」一詞用得不多。

Ⅶ 以下有權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是:

1.b/c
2.c
3.b
4c
5d
注:監事會只要任何人提議都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所以我不知道C是否正確,你再斟酌一下

Ⅷ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提議有哪些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10)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童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臨時股東大會通常由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召開,一般是為了解決特別重要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情況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金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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