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股東有權將股權轉讓給外人嗎
㈠ 有限公司的一個大股東法人代表想把股份轉讓給公司外的一個人,需要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嗎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
一、須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原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不同意的股東必須購買轉讓的股份。
二、股東會決議產生後,必須由股東親筆簽名。
三、簽訂股份轉讓協議。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親筆簽名。
四、向發照機關辦理變更事項,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
五、經工商登記機關審批後制發新執照,股份轉讓才算合法。
㈡ 先分紅後股權轉讓有什麼法律後果
您好,一、先分紅後股權轉讓
可以先分紅再轉讓,也可以不分紅直接轉讓。如果分紅後轉讓,一般按資本價格(實收資本)。這樣相對比較簡單,不用換算凈資產對應的股權價格。如果不分紅直接轉讓,要按凈資產,將除了實收資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一並計算股權價格,這樣比較公平。但這樣轉讓有些麻煩。凈資產好辦(可以評估),關鍵是多數情況下,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與交割日不是一個時間,交割日在後,評估基準日在前,這就涉及到受讓方和出讓方要按轉讓交割日重新計算股權價格。總之,股權轉讓首先要各方達成一致,大家都合適才能交易成功。
二、股東股權轉上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三、股權轉讓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原股東是否有權主張轉讓之前的利潤分紅
股權轉讓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原股東即喪失股東資格,不得主張包括分紅權在內的任何股東權利。但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㈢ 公司股權轉讓,原股東一人,想要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二人,股東變為3人,怎麼轉讓,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公司出讓來股權或者變更股東需要去自工商部門辦理手續,變更章程。出讓所得的收益是屬於公司所有的,並非個人所有,除非以分紅或者股權收益的形式才能變成個人財產。到個人手上的錢,如果達到了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應該自行去稅務部門申報。
至於你賣出多少錢,沒有人會過問的,計稅依據是你公司帳面上錢數量,比如,帳面上顯示你分紅或者其它收益到你手上是多少錢?按稅率計算。
㈣ 關於股權轉讓過程中,分紅的問題
如果法院沒有特別通知或裁定,且甲乙之間就此事無特別約定,這部分分紅應該支付給甲。
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是5月做出的,正常情況下應該當時兌現,而當時公司的股東是甲。如果形成方案,就先於公司和甲之間形成一個債權了。
評估所做的是公司資產及股權價值在某一時刻的價值,只是一個參考,不能做為誰得到紅利的依據。除非公司的分紅本身違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並造成侵犯乙合法權益的事實。
㈤ 股東分紅權可否單獨轉讓
公司成立後,丙通過協議將其全部股權中75%的分紅權(即公司全部股權中7.5%的分紅權)以30萬元的對價轉讓給甲,自己保留另25%的分紅權(即公司全部股權中2.5%的分紅權)以及全部出資的股本金返還權。項目開發過程中,甲將其6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丁,但在轉讓協議中甲同時聲明保留上述7.5%的分紅權。後丙又將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丁。丁據此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取得公司共計70%的股權。公司產生效益後,甲主張上述7.5%的分紅權,未果,糾紛由此而生。 本文將以這一案例為基礎,探討、分析,以及轉讓的法律效力問題。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因此,「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利」①。一方面,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性質;另一方面,股權還具有對公司事務進行參與、管理的性質。對上述兩個方面的權利,我國公司法均有明確規定。其中,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分紅權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權等;而諸如知情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救濟權以及提議召開、召集、主持股東會的權利等則屬於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 一般而言,股東投資設立公司的終極目的是為了盈利,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兩方面的權利中,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是為實現股東的財產權而服務的,是行為權利(或稱手段權利);而財產權則是目的權利。 在公司法的實踐過程中,股東往往可以將股東權利的一部分,即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讓渡或委託給他人實施,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監事以及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授權他人出席股東會、董事會,行使表決權等。但是,股東將這一部分權利的讓渡或委託實施並不構成股權的實質性轉讓,而作為股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東分紅權的轉讓無疑構成股權的實質性轉讓。 股權中的?這一轉讓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我們不妨先從另一種具有綜合權利性質的所有權說起。 關於所有權問題,我國《物權法》已經作了系統而全面的規定。《物權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雙重屬性的法律,該法在調整當事人之間關系的同時,也調整相關的社會公共利益。在權利的處置上,體現權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權利的保護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另一方面,國家通過物權登記而參與物權的管理,從而體現國家意志。《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對於動產,《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依據權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權可以進行轉讓;同時,為保護和管理物權,國家依法設立了登記等管理制度,對於特定的物權,經依法進行登記產生相應法律效力。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對所有權的界定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與股權相同,所有權也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其內容包含其它多項權利。根據《物權法》第四十條和一百一十七條等條款的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即將其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中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與所有權分離,並可轉移給他人。
㈥ 股東一人將股權轉讓給他人是屬於吸收新股東嗎
一人將股權轉讓給他人,是屬於其心心股東嗎?這是屬於拉攏投資人。很多股東。很多大型的公司,他的股東都是質押股份的。
㈦ 股東把自己的股權轉讓給另外一個股東,協議有效嗎麻煩告訴我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若未經章程規定程序轉讓股權,其行為無效。
此外,即使簽訂合法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也須辦理新的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同時也許去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㈧ 公司投資10多萬的最小的股東,有權力轉讓一半股權給外人嗎必須要通過其他股東同意嗎
你的問題屬於公司法的范疇,在我回答你後,你可以翻閱公司法學習。對於股東的股權轉讓,不存在大小。如果要轉讓自己的股權,第一順位是股東內部;如果內部沒有才能考慮外部人員,但是要經過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最後必須到工商部門登記。以上我說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是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個體、合夥企業又有不同,所以建議你看書學習,或找個經濟事務專業的律師咨詢。
我的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