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議有決議事項
A. 股東會的決議的事項一般有誰提出來
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後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請採納
B. 哪些事項在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下列事項須於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派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罷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本公司年度初步及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報表;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特別決議採納以外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在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本公司增減股本和發行任何類別股份、認股權證和其他類似證券;
發行本公司債券;
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在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被認為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且要以特別決議採納的其他事項。
C. 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有哪些
通常,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作出決定: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回計劃。
2、選舉和答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D. 股東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形式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則按時召開。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能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則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則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形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則。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方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利害關系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該股東會決議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過半數通過。
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知識,請及時查閱以下文章:股東會VS股東大會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高頻考點
關注環球網校快問股東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形式
E.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有什麼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有什麼
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是公司活動的依據,法律對其制定、內容、形式等都有明確要求,公司可以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定登記事項。公司在成立以後,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公司解散,導致公司消失;公司合並、分立,或者導致公司解散,或者導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財產的變化,事關股東重大權益,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變更公司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變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權益、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屬於重大事項,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合並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的法律依據:
公司合並是剝奪當事公司獨立性而將企業結合在一起的最極端的企業結合形態,涉及到公司的生存發展,對公司股東具有直接重大利益關系。因此,公司合並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合並應實行股東決議制度。對於這種股東決議制度美國、日本、德國、法等國的公司法幾乎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38、39、103、106條規定,公同合並,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並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也就是說,合並的股東決議制度適用資本多數決議原則,這也是國內外的通例。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資本多數決議原則,但是對出席股東會的人數未做明確的規定,因此,基於對小股東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股東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確規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只有在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達到股東總人數的一定比例時才能召開。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定比例以上通過。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保證股東大會決議充分反映大部分股東的意志,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中的特別決議是在回憶中決議事項很重大的情況,而且針對特別決議應當得到出席回憶股東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才可以的,但在公司法當中也特別規定了應當經過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的通過才行。
延伸閱讀:
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什麼?
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有效么?
臨時股東大會提前幾天通知?
F. 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有哪些麻煩告訴我
下列事項須於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派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罷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本公司年度初步及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報表;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特別決議採納以外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在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本公司增減股本和發行任何類別股份、認股權證和其他類似證券;
發行本公司債券;
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在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被認為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且要以特別決議採納的其他事項。
G. 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包括什麼內容
1.出席+>1/2
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發行公司債券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迴避+出席+>1/2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出席+≥2/3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5)重大資產重組;
(6)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4.迴避+出席+≥2/3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次發行涉及關聯股東的,應當迴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5.分類表決:≥2/3+≥2/3
(1)優先股
以下情形,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②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③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④發行優先股。
(2)上市公司主動申請退市或者轉市
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除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H. 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有哪些
以分派股息、紅利的全部或一部發行新股,變更章程,增減資本,許可董事的競業行為,公司的解散與合並,締結變更或終止有關出租全部營業的契約,為更新設備或變更營業計劃轉讓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司營業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的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等。
對於不同的決議事項,各國設有不同的規定:有的需有代表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並須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有的則僅需有代表股份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各國法律對特別決議的表決權要求雖然不一,但一般均要求達到絕對多數。
(8)股東會議有決議事項擴展閱讀:
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I. 新股東會議決議內容
你是在工商局做變更的時候要求提供的吧?要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格式方面工商局都有模板的。
股東會決議內容就是這次變更的內容:「中方股東佔75%股份,外方佔25%股份,外方將25%的股權全都轉讓給中方,中方現持有100%股份,變成內資了,原來的董事不變,投資總額不變」。
如果你們確實是開了股東會,這些內容有記錄的話,你可以復制一份;如果沒有,你就可以將上述內容分幾條措詞寫,簽字是由與會的全體股東簽字,應到多少,實到多少都要寫清楚。
尤其注意的是簽字這塊,如果你拿不準當年的決議有哪些人簽字,最好是到工商局查下檔案,如果簽字對不上也是無法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