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合夥人制度是在坑股東
❶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有什麼弊端
弊端:
1、合夥人的條件不夠明確,可能存在暗箱操作風險。
2、可能出現提名僵局,外部股東與合夥人可能爆發沖突。
3、可能發生合夥人控制風險,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沒有全面應對措施。
4、普通股東的權力受到較大限制,沒法取得對董事會的控制權。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最大的特點是控制權與持股比例不相關,即無視股權。馬雲將阿里巴巴合夥人定義為:公司的運營者,業務的建設者,文化的傳承者以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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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能長久而有效地保證管理層的控制權,未來其他企業可能會結合自身的特點改進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企業要想借鑒和運用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人力資本對公司發展至關重要。充分發揮人力資本優勢時是企業進行自主治理和制度創新的原始動力,而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非常重要的一點優勢就是充分發揮人力資本在公司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2、企業文化獨特且利於公司長期發展。阿里巴巴集團獨特的企業文化,是其持續發展和不斷壯大的內在動力。因此,實施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的企業應當擁有自身獨特的企業文化,且該企業文化有利於公司長期發展並獲得股東的認可。
3、管理團隊強大且強勢。其他公司要想效仿阿里巴巴集團實施合夥人制度,其管理層必須具備與其放大的控制權相匹配的管理能力,在公司內部具有足夠高的權威和地位,足以讓股東信服並心甘情願交出公司的控制權。
4、業績優秀且前景美好。其他公司要想實行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應當有著良好的業績和發展潛力,能未股東帶來豐富的投資回報,補償他們控制權的損失。
❷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是什麼意思
合夥來人是指投資自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第一與人合作經營一種企業、生意或參與同一活動的人,一起工作的人;第二與別人共同從事於任何活動的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某項營業而合夥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第三被認為類似於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的這種夥伴的人(如在一企業中);第四由合夥組織結合在一起的;第五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任務或為他服務的人;第六同夥,作為共享者而與另一人聯合的人。
❸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是怎麼回事
實際上,「合夥人制度」就是阿里為了能在香港上市而創造的一個殼,讓阿里和香港證監會雙方都有台階,沒想到香港證監會堅持維護「同股同權」原則,從而使阿里在香港上市落空。那麼,「合夥人制度」與雙重股權或者三重股權架構有什麼本質區別呢?那就在於,在「合夥人制度」中,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大多數董事人選由阿里巴巴內部老人組成的合夥人群體提名,而不是按股份多少分配董事席位。而雙重股權架構則是 企業可發行具有不同程度表決權的兩類股票,持有者同股不同權,比如企業管理層持有的股票表決權可能與普通投資者持有的表決權是10比1。兩者在本質上如此相似,都是同股不同權,其作用都是可以 使管理層一直把控公司,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都是霸王條款。
值得質疑的是,在雙重股權架構中,公司創始人或管理層只提供了小部分的資本,卻享有與預期資本不成比例的、大得多控制權,而一旦他們做出了錯誤決定,卻又只需承擔很小的責任,「合夥人制度」又怎麼能避免這一點呢?
所有採取雙重股權結構的企業都有很好的借口,比如這次馬雲就說,創建合夥人制度是為了堅守和傳承阿里巴巴開放、創新,承擔責任和推崇長期發展的文化。企業管理層說,雙重股權結構有其制度優越性,目的是為了公司的長遠發展,為了更高的管理效率,更快的發展速度,為了股民的根本利益,而獨裁者們何嘗又不是這么說?
❹ 如何評價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
阿里巴巴集團聯合創始人、董事局執行副主席蔡崇信發表了一篇名為《阿里巴巴為什麼推出合夥人制度》的文章,以回應昨日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的《投資者保障雜談》,解釋阿里為何堅持用合夥人制度在香港上市。文章中寫道,「我們提出了一個合夥人的公司治理機制,這個機制能夠使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即公司業務的核心管理者,擁有較大的戰略決策權,減少資本市場短期波動影響,從而確保客戶、公司,以及所有股東的長期利益」。阿里巴巴為什麼推出合夥人制度此前,阿里巴巴集團多次與香港監管譏構探討,如何把我們的管理創新和資本市場的有效治理對接。作為一家主要業務都在中國的公司,香港自然是我們上市的優先選擇。我們提出了一個合夥人的公司治理機制,這個機制能夠使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即公司業務的核心管理者,擁有較大的戰略決策權,減少資本市場短期波動影響,從而確保客戶、公司以及所有股東的長期利益。有傳言說,阿里巴巴的提案威脅到了香港監管譏構所倡導的「一股一票」原則。事實並非如此。我們從未提議過採用雙重股權結構(DualClass)的方案。一個典型的雙重股權結構,是允許那些擁有更高投票權的人在公司任何事務的投票上享有這種權利。而我們的方案則充分保護了股東的重要權益,包括不受任何限制選舉獨立董事的權利、重大交易和關聯方交易的投票權等。我們為何要堅持這種合夥人的治理結構?我們的首要目標是保證公司的文化傳承。在過去的1年裡,阿里巴巴的使命就是:「讓天下沒有難做的生意」,努力幫助者和小企業去成功。明確的使命、對長期目標的追求,以及對介值觀的堅持,才真正定義了「阿里巴巴文化」,並使得我們取得了今天的成績。同時我們也觀察到,不少優秀的公司在創始人離開後,迅速衰落,但同樣也有不少成功的創始人犯下致命的錯誤。我們最終設定的機制,就是用合夥人取代創始人。道理非常簡單:一群志同道合的合夥人,比一兩個創始人更有可能把優秀的文化持久地傳承,發揚。我們相信合夥人制度可以讓我們基業長青:合夥人是平等的,他們會擯棄官僚作風和等級制度,而通過合作解決問題。合夥人不僅僅是管理者,他們同時也是企業的擁有者,有著極強的責任感。合夥人制度通過每年接納新的合夥人,注入新鮮血液,不斷煥發活力。通過這個機制,我們相信,我們可以保持持續的創新、不斷的提升阿里巴巴的人才力量。沒有理解我們合夥制真正意圖的人,很可能會批評我們的方案僅僅是一個公司的創始人想保持控制權。我們其實有著完全不同的目標。1年來,我們從沒想過用股權結構的設置來控制這家公司,此時此刻,我們更不會!我們只想建立並完善一套文化保障機制,讓這家公司能夠持久健康的發展,我們希望公司的未來遠遠超越任何一位創始人的壽命,我們是在尋求一種可以保障公司持續發展10年的機制。我們堅信,在這個不斷變化和顛覆的世界中,保持公司的創新能力、文化和使命,是成功的關鍵。合夥人制是一種創造性的方式,在保證股東核心利益的同時,也堅守著「我們是誰」——這一點我們不能,也不會改變。
❺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是什麼意思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回是合夥企業的主體。答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第一與人合作經營一種企業、生意或參與同一活動的人,一起工作的人;第二與別人共同從事於任何活動的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某項營業而合夥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第三被認為類似於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的這種夥伴的人(如在一企業中);第四由合夥組織結合在一起的;第五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任務或為他服務的人;第六同夥,作為共享者而與另一人聯合的人。
❻ 為什麼說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顛覆了以往公司的股權分配
相信大家都知道,早年馬雲創立阿里巴巴的時候,身邊有阿里18羅漢,這些人都為馬雲在創業中立下了汗馬功勞!
2009年阿里巴巴開創了合夥人制度。因公司初創於湖畔花園,故該制度又被稱為「湖畔花園合夥人制度」。設立的初衷是希望改變以往股東和管理團隊之間簡單僱傭模式,打破傳統管理模式的等級制度。用阿里巴巴集團前執行副主席蔡崇信的話說,就是「我們最終設定的機制,就是用合夥人取代創始人。用白話來說,公司是大家的,並不是創始人一個人的。
阿里巴巴當時就決定要做真合夥人制,說白了犧牲最大的就是創始人馬雲,他也變成了一票。
這里順便提及一下,在阿里巴巴只有馬雲和蔡崇信才是永久的合夥人,所以我說,最終公司還是馬雲有絕對的權利。
❼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到底是什麼
實際上,「合夥人制度」就是阿里為了能在香港上市而創造的一個殼,讓阿里和香港證監會雙方都有台階,沒想到香港證監會堅持維護「同股同權」原則,從而使阿里在香港上市落空。那麼,「合夥人制度」與雙重股權或者三重股權架構有什麼本質區別呢?那就在於,在「合夥人制度」中,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大多數董事人選由阿里巴巴內部老人組成的合夥人群體提名,而不是按股份多少分配董事席位。而雙重股權架構則是 企業可發行具有不同程度表決權的兩類股票,持有者同股不同權,比如企業管理層持有的股票表決權可能與普通投資者持有的表決權是10比1。兩者在本質上如此相似,都是同股不同權,其作用都是可以 使管理層一直把控公司,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都是霸王條款。
值得質疑的是,在雙重股權架構中,公司創始人或管理層只提供了小部分的資本,卻享有與預期資本不成比例的、大得多控制權,而一旦他們做出了錯誤決定,卻又只需承擔很小的責任,「合夥人制度」又怎麼能避免這一點呢?
所有採取雙重股權結構的企業都有很好的借口,比如這次馬雲就說,創建合夥人制度是為了堅守和傳承阿里巴巴開放、創新,承擔責任和推崇長期發展的文化。企業管理層說,雙重股權結構有其制度優越性,目的是為了公司的長遠發展,為了更高的管理效率,更快的發展速度,為了股民的根本利益,而獨裁者們何嘗又不是這么說?
❽ 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和雙重股權結構的區別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與雙重股權制度不太一樣,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在上市之初,採用雙重股權結構的公司內部人士可以控制整個董事會,公眾股東不會獲得任何實質的許可權。
而阿里巴巴28個合夥人將有權力任命董事會的大多數成員,如果董事候選人遭到股東反對,合夥人可以重新提交候選人名單。阿里巴巴的少數董事將由除了合夥人之外的大多數股東推選。
如此一來,合夥人如何退出和更新便相當重要,有知情人士稱,阿里巴巴的合夥人是「自我更新的(self-rejuvenating)」。
推選新的合夥人需得到所有合夥人75%的投票支持,而罷免合夥人則需要得到所有合夥人51%的投票支持,而這些多數董事的更新都不需要與股東進行商議。
Ronald Barusch在華爾街日報撰文分析認為,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將抑制積極投資者出現的可能性,積極投資者可能以獲得公司董事會少數席位為目標,但如果少數董事的許可權較小,積極投資者奪取董事席位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
在合夥人是否可以出售控股權套現的問題上,有消息稱,在涉及到阿里巴巴控制權變化的交易中,合夥人將無權獲得任何特殊的補償。不過這一協議可以在75%的合夥人投票支持的情況下進行修改。
從對股東的影響來說,合夥人制度與雙重股權結構並沒有那麼大的區別,從某些角度來說合夥人制度對於股東更有利。
Ronald Barusch也提到,雙重股權結構的一大優勢是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列出了控股股東的身份,同時,擁有超級投票權的股份轉讓後一般會自動轉化為低投票權股份。因此隨著股權交易的增多,超級投票權股份的數量可能會下降。
總而言之,合夥人制度和雙重股權結構各有其利弊,就阿里巴巴採用合夥人制度上市來說,至少在其IPO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股東都將無權更換管理層或強制出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