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繼資
可以減資。退出的股東不是承擔折舊費的問題,應該按出資比例承擔虧損。正規的折舊費就是按照折舊年限和殘值率算出折舊率,再乘以原值就可以了
公司股東退出方式包括股權轉讓、公司減資、要求公司回購、解散公司、破產清算、法院判決解散注銷公司、撤資退出、被合並注銷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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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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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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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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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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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依據《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可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有的股東聯系不上,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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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碰到股東不配合或失蹤等情況,無法啟動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產條件,無法啟動破產程序時,可考慮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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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減少注冊資本退出
《公司法》第38條、第47條、第178條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了具體規定,我們可以利用該規定,實現股東撤資退出,從而避開國有股權轉讓的復雜程序。
按該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履行的程序有:股東會(2/3以上表決權同意)作出決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報紙上公告、修改章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但需要注意,第一,減資必須取得其他股東的支持才能得以順利實施;第二,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第三,對於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須報審批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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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被吸收合並注銷退出。《公司法》第173條第二款:「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174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第175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合並是一種無須通過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變更公司的行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資質,特別適用於被吸收的公司債務復雜難以清算的情況。
❷ 股東未認繳出資有權利撤股嗎
不行,股東必須認繳完成所有出資,否則對其他股東構成違約。至於公司依法解散或終止是另一問題,否則有可能構成抽逃出資行為
首先股東沒有實際出資,則不能分得利潤。這個原理是根據物和孳息的關系。沒有出資自然就沒有利潤的產生。更不可能讓他分清算財產。
而且,未出資是對其他股東的違約。在請算前,清算組不僅要追繳他的出資,而且要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對公司的破產承擔以其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❸ 大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導致企業不能繼續
這位台灣的朋友,你們三人成立的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你們三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你介紹的情況看,大股東對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BR>如果你還不清楚,可以電話咨詢朱斯亮律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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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有限責任公司前景不好,股東可以不願意繼續注資繼續經營嗎
理論上當然可以退出。但還要看你公司的章程是怎麼規定的。
❺ 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時如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股東違反出資義來務的現象在實踐中自很常見,包括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及不適當履行。常見方式有:拒絕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遲延出資、部分出資、瑕疵出資等等。如果股東違反了出資義務,對公司而言可能造成公司因資金不足無法成立,或者成立後因資金不足而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從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同時,如果部分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則違反了股東之間關於出資協議的約定。在此情況下,該部分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必須承擔出資責任,包括繼續履行出資的義務和承擔出資違約責任。《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