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問責
Ⅰ 如何平衡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一,應將質詢事項限於股東大會的目的事項,並規定董事、監事的相應說明義務;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股東濫用質詢權,規定在何種情形下董事、監事可以拒絕說明。
第二,建立獨立董事的能力建設機制和選拔機制,明確獨立董事的問責機制,建立獨立董事的利益激勵機制。採納累積投票制。當董事會面臨股東集團之間的嚴重利益沖突時,倘若小股東集團在董事會沒有一席之地,就會在公司的各項政策中沒有充分的發言權,該制度使小股東將其代言人選入董事會或監事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東與小股東間的利益關系。
第三,折中資本制模式下,有條件地允許減資、股份回購、股份回贖異議股東評估請求權的運作,為投資退出開辟了附有條件的空間;所以,根據我國公司法實施的經驗教訓和我國公司運作的狀況僅僅為保護股東尤其是小股東權益就應當在公司法修改中採納折中授權資本制。
第四,要構築保護公司資本充實的安全網以進行事後救濟,當公司股東利用各種手段掏空公司資本或公司董事為牟私利而致公司資產受損,股東或董事需承擔相應的責任,採用衡平次位原則恢復以借款形式進行的投資等。
最後,小股東除可在股票市場上轉讓股份外,當其認為股東會決議對自己的利益構成或可能構成侵害時,應享有收買請求權,公司或控股股東應當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並賦予小股東通過訴訟手段最終實現該權利的權利。
Ⅱ 何為總經理問責制
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推行上市公司董事「問責制」,應該是加大董事違規成本,規范上市公司行為的一個重要途徑。因為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說到底也是規范人的行為,這個制度的核心,就是強化董事責任,誰犯錯,就追究誰的責任。
目前上市公司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仍比較突出,一些公司董事對自己擁有的決策權利不能正確認識和行使,除了上述擔保之外,還往往借關聯交易、違規披露等手段,大肆掏空上市公司,造成上市公司資產流失,股東權益受損。盡管有關部門已對此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對董事行為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規范,但對相關案件的處理結果表明,這些法律追究工作仍然做得很不夠,還遠沒有達到令人滿意的程度。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責任不明,上市公司經常「挨板子」,但董事們卻「無事一身輕」,更區分不清董事中誰有錯,誰沒錯;二是處罰力度太輕,董事即使受到譴責,也大不了就是名聲受累,但依然是官照做,薪水照拿,即使罰個三萬五萬,在很多董事看來也許根本就「不傷元氣」;三是什麼時候該追究、由誰來追究等問題
Ⅲ 公司領導人決策失誤股東是否可以起訴決策者賠償
按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應該設立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的主要領導是指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和總經理。公司董事長一般由第一大股東推舉,股東大會通過,總經理由董事會推舉(也有合同規定,由第二大股東推舉),股東大會通過產生。董事長和總經理能被遴選推舉,一般都是業內人士,熟識業務行情和管理,業績顯著,有相當經歷和經驗。董事長承擔著落實股東大會提出的年度經營任務和指標的完成,承擔著公司發展建設及重大事務的決策,總經理則承擔公司年度任務和指標的完成,內部管理,開拓進取,和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一起,相互支持、相互監督,保證公司正常運作。
如果公司領導決策失誤,但沒有營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沒有觸犯公司規定的職權范圍和規章制度,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屬工作失誤。不涉及觸犯刑律和違反制度規定。這里筆者想說明一下,某些公司的經營管理,特別是商業企業,經常面臨j機遇和風險,作為經營者沒有一點失誤是沒有的,只要他能完成全年任務和經濟指標,沒有觸犯法律法規,公司不斷發展,職工待遇穩定中有改善提高,基本上是合格的了(個人看法)。如損失巨大,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可行政范圍內,對他們問責追究,提出處理意見,直至撤銷罷免他的行政職務。
Ⅳ 關於問責問題 為何出了事情 大多都是副()長被追究責任 正的呢
由於問責制度在我國剛剛起步,還不完善。所以問責不公,問責不清的現象經常出現。你所提出的問題,第一是不同層級行政領導者之間責任模糊。尤其是正職與副職之間的職責和許可權劃分不明確,導致問責程序啟動後,應該追究誰的責任難以確定;第二是由於我國的問責制度的實施缺乏有效的監督,所以事件發生後,正職可以通過其強大的權利手段,要求職位低的人為其頂罪,也就是問責事件中常出現的「替罪羊」現象。
Ⅳ 公司高管犯罪要怎樣防範
公司高管人員經濟犯罪應從七方面加以防範
第一,公司高管人員自身應該嚴格遵守《公司法》及《刑法》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四)違法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中關於公司高管人員犯罪的規定,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一是高管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主要涉及刑法中的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二是高管人員利用職權,挪用資金為他用,或者侵吞公司財產,即所謂的職務犯罪。三是公司高管人員在對外交易過程中容易實施的合同詐騙罪。
第二,公司高管人員應轉變經營觀念。可以說,改革開放的過程是傳統經濟體制向現代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在不斷的改革中,公司高管的經營觀念也應當隨之轉變。隨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管人員作為公司的領軍人物,必須樹立起正確的競爭觀念,加強內部管理,提高自身素養。
第三,完善公司董事會結構,加強中小股東的日常監督。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之所以失靈,不僅與獨立董事自身無法獨立有關,更重要的是獨立董事與公司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可能產生正向的激勵。因為獨立董事不對企業經營的成敗真正地承擔最終責任。與其高成本地推動「獨立」董事介入公司,不如讓更在意公司經營的中小股東有更多的發言權。建立保護中小股東的機制,確保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對制約公司高管行為將產生更加直接的效果。除此之外,中小股東權益的保障不能僅停留在公司分類表決機制上,還必須落實到參與具體經營過程的審查上。
第四,鼓勵建立大股東問責制,出現問題,追究大股東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從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出發,公司高管犯罪是代理制度被扭曲的結果。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佔有的董事會席位也越多,在選舉聘任高管中有較大決定權的大股東,對自己提名的公司高管應該負有一定的監察責任。如果某大股東所提名的高管在任期內犯罪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應該在處罰高管個人的同時,對大股東追究不作為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違法經營風險。一個公司存在風險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公司潛在風險而不自知。要科學地處理各種違法經營風險,首先就必須知道風險的所在,就必須定期對公司進行「法律體檢」,從公司的內外部進行全方位的風險檢查,從而建立一套完備的風險預警機制,以降低違法經營風險。
第六,加大防範違法經營風險資金的投入。一個公司要創造幾百萬元的利潤,可能需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要經過多年的辛苦經營才能實現,而要避免幾百萬元的違法經營風險損失,可能就只需花費幾千、幾萬元就可以予以避免,由此可見,從經濟效益角度考慮,啟用違法經營法律風險資金是企業預防違法經營風險的最佳方式之一。
第七,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幫助公司排除法律風險。
Ⅵ 對領導幹部的問責,誡勉和通報哪個影響大
誡勉比通報影響大。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6)大股東問責擴展閱讀:
一、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為什麼在誡勉之前。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范圍多大,有沒有標准。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通報范圍等問題作了明確而原則的規定,目的是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緊密聯系實際細化問責工作、制定實施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留下餘地。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三、領導幹部受「誡勉」後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重用。
「近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昨天,針對部分網友提出的問責方式中,「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卻排在「誡勉」之前的問題,中央紀委研究室指出「通報」沒有影響期,而受到「誡勉」的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四、《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Ⅶ 如何平衡大小股東的利益
第一,應將質詢事項限於股東大會的目的事項,並規定董事、監事的相應說明義務;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股東濫用質詢權,規定在何種情形下董事、監事可以拒絕說明。
第二,建立獨立董事的能力建設機制和選拔機制,明確獨立董事的問責機制,建立獨立董事的利益激勵機制。採納累積投票制。當董事會面臨股東集團之間的嚴重利益沖突時,倘若小股東集團在董事會沒有一席之地,就會在公司的各項政策中沒有充分的發言權,該制度使小股東將其代言人選入董事會或監事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東與小股東間的利益關系。
第三,折中資本制模式下,有條件地允許減資、股份回購、股份回贖異議股東評估請求權的運作,為投資退出開辟了附有條件的空間;所以,根據我國公司法實施的經驗教訓和我國公司運作的狀況僅僅為保護股東尤其是小股東權益就應當在公司法修改中採納折中授權資本制。
第四,要構築保護公司資本充實的安全網以進行事後救濟,當公司股東利用各種手段掏空公司資本或公司董事為牟私利而致公司資產受損,股東或董事需承擔相應的責任,採用衡平次位原則恢復以借款形式進行的投資等。
最後,小股東除可在股票市場上轉讓股份外,當其認為股東會決議對自己的利益構成或可能構成侵害時,應享有收買請求權,公司或控股股東應當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並賦予小股東通過訴訟手段最終實現該權利的權利。
Ⅷ 公司高管利用派出所關系查詢我個人行程會受到什麼處罰
這個應該不會受到什麼處罰,可能是公司派你出去出差。來跟蹤你的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