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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能否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發布時間: 2021-03-10 22:50:54

Ⅰ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可以的抄。

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工會、政府委託國資委。
那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為非法人組織,可以是公司的股東。
但是根據公司法第57條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為自然人和法人。
也就是說,一人公司的股東不得為個人獨資企業。

Ⅱ 有限責任公司的兩個股東能否都是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的兩個股東都是有限合夥企業
在法律上是可以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企業是自然人的擴張,當然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東對於公司的意義,更多的是一種實在的出資,而不論其本身的組織形態。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態,有限公司對外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出資者所投入的資金為限。分為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any)和公共有限公司9public limited company)。倘若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清盤,債權人不可以從股東個人財產中索償。在某些地方,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相對適合中小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適合大型企業。但是也有某些地方,不論公司大小,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最常見的有限公司類型。在美國一般稱為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1)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和1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2007年案例分析題)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4)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Ⅲ 普通合夥企業分支機構是否可以成為一家公司的股東

有錢就可以。。。。。

Ⅳ 合夥企業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嗎

公司法規定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是不具有法人資格。

Ⅳ 合夥企業可以是有限公司股東嗎

  • 合夥企業不可以是有限公司的股東。


因為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

Ⅵ 合夥企業是否可以作為有限公司出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並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但不得投資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不得對外投資。非公司企業法人可以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非公司企業法人,也可以設立營業單位。其中,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人分支機構的經濟性質核定為「股份制(合作)——全資設立」,並不得再投資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

Ⅶ 合夥企業可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嗎

有限合夥企業設立的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一規定表明,法律對合夥企業設立條件的規定要比對公司類企業設立條件低,例如公司法對公司類企業設立規定有最低注冊資金,而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的設立沒有這樣的限定。在其他方面的條件上也有類似情況。我們理解,作這樣的規定,一是為了鼓勵廣大中小投資者
投資設立合夥企業,為他們的投資活動提供更便利的條件;二是規定企業設立條件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要防止企業不具備有關條件而開展經營活動,損害交易相對人的
利益。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已使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相應的保障,因此,具備這些條件已能夠起到保證合夥企業正
常經營和維護交易相對人利益的目的。
當然這5個方面的條件是合夥企業設立和從事經營活動最基本的條件,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必須全面具備這些條件方能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如果其他有關法律對合夥企業設立條件有相應規定的,合夥企業也應具備這些條件後方可申請設立登記。
相關知識: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部分區別
1. 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部分區別3.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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