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股東決議
① 關於公司法第二十二條撤銷董事會、股東會的決議訴訟中被告的確定被告是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嗎
應當是以公司為被告。
二十二條第三款: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這段話中「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提到了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因為只有公司作為案件當事人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請求,所以可以推斷是以公司為被告的。
除此以外沒有什麼明確的規定來處理此類問題了。 至於股東會、董事會沒有訴訟主體資格,無法成為被告。
② 監事是否有權提起訴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1股東決議、股東決議、董事決議內容違反律規定候原告任何候決議違反律害於公共社利益任何都權利發起訴訟告公司 2股東決議、股東決議內容違反章程規定或者股東、股東召集、表決程序符合律規定候決議效力待定原告股東告公司候股東發起訴訟候要求股東提供擔保防止股東權利濫用 3董事決議內容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召集、表決程序合造公司利益受害股東權利要求監事或者設監事監事公司名義原告董事告(其未參加董事或者參加明確表示同意董事決議簽名董事責任)情況緊中國或者監事30起訴股東股東名義原告董事告 PS:::懂繼續問
③ 公司與大股東訴訟期間大股東能否憑自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變更�
大股東持股比例三分之二以上,肯定可以;低於三分之二就要看你章程規定了。實際上不是公司與大股東較量,是大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抗衡。
④ 請求確認股東決議無效的訴訟時效怎麼規定
你好!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會決議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未對股東會決議有效期作出約定或規定,就應當認為長期有效。
有問題歡迎補充
⑤ 根據《公司法》第22條,股東可以對存在瑕疵的董事會決議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法院尚未對該決議作出判決的
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
一般要求起訴人提供擔保,暫停執行。
⑥ 股東權益如何以訴訟方式來實現
可以請外面的會計師事務所幫你,讓他們幫你公司審計和查賬,如果真的有問題!這樣就有證據了
讓他先無法反駁
然後可以的話去投訴
《公司法》111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東訴訟提起權,但未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的訴訟提起權,對於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侵犯小股東權益,小股東通過什麼途徑進行救濟。筆者認為,關於訴訟的提起權,有限公司的小股東可以參照第111條的規定,對於提起訴訟的股東的訴訟主體資格,提起訴訟的時效,要求賠償的權利,均無規定,也無可參照。實踐中,小股東試圖以訴訟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但由於小股東之訴訟缺乏充分的立案依據,司法部門一般不予立案,這都是目前關於公司的立法缺陷造成的。 有空去看看《公司法》吧 有什麼問題你在hi我!
希望採納
⑦ 撤銷股東決議起訴狀怎麼寫,謝謝大家的回答
原告:宋××,男,漢族,住南通市崇川區××××××,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告:南通市×××××安裝工程總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號×××室,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被告股東會於2011年7月13日作出的《關於選舉產生新一任董事長的決議》;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公司有33名股東,原告為股東之一。
2011年7月13日,被告公司的部分股東在沒有通知全體股東的情況下,擅自作出了《關於選舉產生新一任董事長的決議》。
該次股東會的召集程序違反了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一款「股東會的召開,應於會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的規定;其表決方式也違反了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損害了原告等股東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特依法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公司股東的決議範本
決議時間:20xx年xx月xx日
決議地點:xx會議室
參會人員:一人股東的姓名
決議內容:公司經營范圍變更
經公司股東同意,公司將經營范圍進行以下變更:
經營范圍變更前內容:
xxxx
⑧ 決議,股東可否起訴主張要求分紅
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專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屬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⑨ 公司的重大事件中,如何理解「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與上市公司有關、將對該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由於股東大會、董事會作出決議以後,法院依法撤銷其決議或者宣告無效,就很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較大的影響。
⑩ 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10)訴訟過程中股東決議擴展閱讀:
股東會決議效力的情形
參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理論,總結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判例,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分為如下種類: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區分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分為成立和不成立兩類;
2、成立的股東會決議按照是否生效,區分為有效和無效兩類;
3、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為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和不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即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實際有四種情況:不成立、成立但無效、成立但可撤銷、成立且有效。
根據上述分類,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東會決議的效力產生的爭議主要包括三類: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股東會決議是否可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