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出資到位
⑴ 公司股東出資都未到位,當公司對外要承擔債務擔保責任時,股東間是連帶責任,還是僅在未出資份額內承擔
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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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相關要求規定:
1、依照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2、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但是,由於民事立法上允許連帶責任無因設置,即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連帶責任的構成又有例外。
⑵ 成立公司股東約定出資到位時間,時間到了都沒有出資到位,會有什麼處罰
1.公司發起人整體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可以向所有發起人要錢,也就是A一個人出資不版足欠公司錢,公司不僅可以向權A要錢,還可以向同為發起人的B和C要錢。內部發起人之間,出資不足的對足額的會有違約責任
2.如果公司對外欠債,則債權人可以直接找這個沒有出資到位的股東要錢,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
⑶ 什麼是股東出資不到位
意思就是公司股東未按期繳付作為出資的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是虛假出資的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司法》第28條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199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 以上15% 以下的罰款。
(3)股東未出資到位擴展閱讀:
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於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後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於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
⑷ 股份入股資金沒有出資到位股東權力嗎
這要具體的情況。
如果公司成立時,章程上有說明,有股東的資金到位的時間規版定,並權且說明在此期間的權力內容,只要對方沒有違背這項規定,盡管資金沒到位,也是有股東權力的。
如果章程中沒有說明,或者對方沒有按照章程要求,資金沒有準時到位,該股東就沒有股東權利。
如果該股東只是按要求到了部分資金,那麼其餘股東可以開一次股東會對其情況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