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財混同
A. 股東公司財產與家庭財產混同如何處理
在一人公司中,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容易發生混同。行為人將部分公司財產回用於個人,主觀上難以認定具有答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並未侵犯到公司股東的權益,而針對公司外部債權人的權益,則可以通過適用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B. 十二年的兩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中一個股東財務混同,全部股東承擔債務責任還是發生混同的該股東承
那一個混同的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C. 如何判斷公司與股東之間人格混同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首次規定。也就是說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謀取私利,損害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時,通過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來直接追責濫權股東。
公司享有獨立法人人格、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獨立性,如果公司的資產、人員或財務與股東或者股東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會導致公司喪失獨立法人資格,債權人就有理由認為公司與股東或者其他公司實際上就是一家,當公司不能承擔責任時,股東或其他公司就應當負承擔連帶責任。
常見的導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財產混同。比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家,公司賬務管理混亂,雙方使用同一賬戶。(2)業務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東支配或操縱,公司業務與其他關聯公司業務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關聯交易。(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4)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而人格否認制度因在實踐中案情非常復雜,需要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結合本案我們認為財產混同是判斷公司與股東之間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重要標准。 財產混同是人格混同的常見情形,與個人人格的存在條件不同,企業具有人格是要與有財產為絕對要件的,沒有財產的企業是不能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法人的獨立財產是公司擁有的,並獨立於發起人和股東的財產。公司以其獨立的財產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並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財產是否獨立是認定人格混同需要考慮的標准。當出現財產混同,公司的財產有可能被隱匿或轉移或挪用或被股東個人私吞,無法保障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並且公司的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威脅,公司的獨立人格已成為股東個人的保護傘。這時就有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直接追責濫權股東的責任。
本案中,股東姜某夫妻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混同,其利用股東的權利,實際上擁有公司經營管理的完全控制權,違背股東與公司財產分離的原則,無視公司的獨立人格,挪用公司用於日常生產經營的款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和個人花銷,這樣不但損害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利益,同時也對公司的債權人造成損害。為此,法院適用人格否認制度追加姜某夫妻為被執行人,並順利執結本案,值得推廣。
公司人格否定製度對保障社會經濟運行秩序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但在社會實踐中這項制度卻有被濫用的現象。有些經濟主體為了轉嫁經營風險甚至惡意侵佔國有資產,濫用公司人格否定製度,在司法實踐中又有極個別的司法工作人員與之相互勾結,造成公司人格否定製度的濫用,嚴重影響了經濟運行的平穩,導致市場上交易主體交易風險激增,導致不少國企單位因此損失慘重。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設立。我國《公司法》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為人民法院適用該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該制度的適用條件不夠統一,甚至出現被濫用的情況,損害了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
為防止債權人濫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有地方法院提出,當債權人明知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但仍與公司進行交易,或者公司雖未能清償到期債務,但有清償債務可能,尚不構成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不宜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原則。
D. 股東與其它方資金往來記入公司帳目算是財產混同嗎
如果是公司純獲利益的情況就沒事兒
可以轉為股東借款給企業
如果是企業為股東
墊資
,那就不行
那就會涉及
抽逃
資本、
關聯交易
或者是
財產混同
。
E. 如何認定一人公司的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是否混同
一、裁判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F. 股東個人轉賬支付貨款屬於財產混同嗎
從2016年12月1日起,復銀行櫃面(僅對個制人客戶),以及除自助櫃員機以外的非櫃面渠道,將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三種轉賬方式供客戶選擇。
「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即時處理扣款並匯出;
「普通到賬」:普通到賬即非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2小時扣款並匯出;
「次日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到第二個自然日扣款並匯出。請注意次日到賬並不是24小時後到賬;
以上匯款時間均是指銀行扣款並發起匯款的時間,如為跨行交易,到賬時間還取決於人行跨行清算系統和收款行入賬時間;
銀行處理該筆業務時,若相關清算系統已經關閉,該筆業務將在約定時間扣款並延遲到清算系統正常服務時匯出。
G. 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股東是否應承擔責任
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詳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H. 如何證明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混同
公司的賬目不清,就是最好的證據。應該由公司或股東自己舉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股東財混同擴展閱讀:
目前在法律上,對什麼是公司財產混同沒有明確規定。
公司財產混同主要表現為公司經營場所、主要辦公和生產設備確以及財務的混同三個方面。
由於公司經營場所是固定的,因而認定公司場所和辦公生產設備混同相對容易一些。但是,要對公司財務是否混同進行舉證,往往非常困難,因為第三人通常很難取得公司財務資料。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收集證據資料,證明公司財務混同:
1、收集債務公司的交易的發票、單證。由於公司與股東財務公章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混同,或者習慣性地與訂立合同主體存在矛盾等,那麼我們就可以對這些存在矛盾的票據、單證等資料比較分析得出公司財務混同的結論
2、通過法院對工商稅務等其他國家機關掌握的財產資料進行調查取證,法院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關財產資料。
3、通過網路等其他各種渠道收集可能與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關的網路文獻、司法機關查處記錄等可能對證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關的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