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公司名義出資
Ⅰ 以公司做為股東入股到另一個公司有什麼利與弊嗎
利就是逃避風險,如果被入股公司後面經營不善,產生債務,最終是由股權持有公司承擔。弊的話就是,凡是只能以公司名義。
對公司來說屬於公司增資行為,公司增資的具體法律程序,要看該公司的性質。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公司新增資本時,公司股東和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認繳出資,但公司股東有權優先認繳出資,並且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是否能夠認繳還受限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講,公司新增資本,應當通過發行新股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公司股東以及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認購新股。
要仔細了解准備入股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人員狀況、股本結構等,然後還需要仔細分析該公司的市場成長前景。根據工商注冊資金進行初步了解公司主要股本結構,然後可以找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審計或者雙方協商評估。
(1)股東以公司名義出資擴展閱讀: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Ⅱ 股東個人出資以公司名義買車,發票抬頭是公司,使用者是股東個人,該如何做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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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請教一下關於公司股東出資以何名義出資的相關責任
1、「關於股東出資時是以何名意出資的?是家庭名義還是個人名義出資的?還有什麼是自然人?多個股東出資 是否可以自然人名義出資?」:
(1)股東可以是自然人個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不能以家庭名義出資。
(2)自然人是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的,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3)多個股東時:可以有部分股東是自然人、部分股東是法人,也可以全部是自然人或全部是法人,《公司法》對此沒有限制。
2、「還有如何調查?假如是以自然人的名義出資的,該公司倒閉後其家人是否有責任」:
(1)調查公司情況:是股東的,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公司注冊資料;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查閱工商登記資料。
(2)不管是以個人名義出資還是以法人名義出資:股東都僅以出資額(股份公司是以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出資到位或是認購股份後,股東的家庭對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而且股東個人也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任何責任(當然,股東出資後抽逃出資或轉移公司資產、或是利用公司法人地位將惡意轉移公司資產危害債權有利益的除外):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股東在出資後,所支付的出資或認購股份資金即轉為公司所有,股東僅以出資額或認購款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的全部債務由公司負責。
Ⅳ 股東以公司名義拉來投資,資金卻不上交公司,放在自己口袋,違法嗎
肯定違法吧,既然是以公司的名義,錢怎麼能進他的口袋呢。
Ⅳ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再成立新公司,以個人名義投資好還是以公司名義投資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該法第46條規定,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故此,根據前述規定,在設立新的有限責任公司時,通常既要有股東會決議,也要有董事會決議。
Ⅵ 公司法中關於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詳細解釋。
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是隱名股東和實名股東。
名義股東,是在公司工商登記的章程等文件中登記作為股東身份的人。
而實際股東,是在公司工商登記的章程等文件中未作為股東,但由名義股東登記持有其股權,實際在公司中享受股權權利的人,在公司法和司法解釋中是隱名股東。
Ⅶ 公司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責任如何承擔
名義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經與名義出資人協商達成一致,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僅以相應份額權益股東的身份出現。
1.股東的風險。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關系。一般而言,實際出資人會同名義股東事先簽訂書面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約定,主要應涵蓋股東權益、責任分擔等事宜,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產生相應效力,但該效力僅針對簽約雙方不對外(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效力。
3.名義股東、實際股東同公司其他股東方的關系。如果公司成立有效,遵循實質主義規則,確認實際股東享有股東權益並履行股東義務,但如果隱名出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則
認定行為無效,則當事人間法律關系依照無效合同條款執行。
4.名義股東同第三人的關系。無論公司是否成立有效,依照形式主義規則,名義股東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
Ⅷ 股東出資以公司名義購買的車輛能計入實收資本嗎
1,股東增資,需要辦理相應增資手續(即按公司法相關規定程序完成股東決議、驗資審計報告以及辦理工商變更等等法定手續)。
2,如題所述,應明確股東是以貨幣形式增資還是實物形式增資,如以貨幣形式出資則可按實際繳納金額計入實收資本,並可以公司名義購置車輛;如以實物形式出資(即以車輛實物出資)則不得以公司名義購置車輛,而應以股東名義購置車輛並經驗資等法定程序辦理出資手續,公司憑以計入實收資本。
3,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情況再作判斷,依法操作。
Ⅸ 董事會決定以公司名義出資與別公司成立合夥企業是否有效同時以公司名義對別公司投資是否有效還有一
董事會作出投資的決議是無效的。
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公司法第46條規定: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也就是說,董事會只是具有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公司財產確實為獨立的。但是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無故不經營或中途中斷經營超過6個月,公司登記機關應該吊銷其營業執照,強制進入清算階段。
公司股東想要退出公司拿回出資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連續5年不分利潤,而該公司連續5年都在贏利。在第5年不分利潤的股東會上投反對票的股東。
2),公司合並、分立、轉移公司主要財產。
3),經營期限到期,反對延期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