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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增值股東要繳稅

發布時間: 2021-03-12 03:59:43

A. 做企業價值評估時增值需要繳稅嗎

對於企業做價值評估時增值的部分在稅法上既沒有明確列入征稅范圍,然而也未曾納入不征稅收入等范圍。後續,針對國有企業改制以及非貨幣性的資產投資,財稅主管部門下發了幾個具體文件,從文件的規定和導向來看,實際是將企業改制「評估增值」納入企業所得稅的增值繳稅范圍內的。其中典型的企業改制包括「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制」,前者是指從非公司制形式改成「公司制」,本質上是公司設立的過程,股份制改制,是將有限責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本質上是股份制公司設立的過程,二者均需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無論是設立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涉及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資產時,按照《公司法》等相關要求,均應進行企業的價值評估,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一、國有企業特殊規定
1、公司制改制
2017年9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明確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新政策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中的資產評估增值採取遞延納稅政策,旨在鼓勵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減少稅收方面的障礙。
2、股份制改制
針對國有企業(納入中央或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范圍的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改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增下發《關於企業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5號),對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資產評估增值所得稅處理如下:
(1)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徵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該企業國有資本金(含資本公積,下同),但獲得現金及其他非股權對價部分,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國有企業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業、單位,在改制為公司制企業環節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稅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改制後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本金。
(3)經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並按有關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財稅[2015]65號同時明確,通知所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主要包含三種情形:(1)國有企業以評估增值資產,出資設立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國有企業將評估增值資產,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國有企業依法變更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見,對於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制」和「上市改制」,在征稅的基本前提下,採取了差別對待,前者實行所得稅遞延政策,後者實行以「稅」轉增資本金的變通做法。
二、一般性規定
事實上,針對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評估增值,在前述政策(財稅[2015]6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出台之前,財稅主管部門曾經不止一次針對個案企業(一般為大型央企)發布文件,旨在支持並落實國家推進央企改制的決策。十八大以來,國家要求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針對單個企業發布稅收文件的情形已經不復存在。
對於包括非國有企業等其他企業改制(主要體現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長期以來,實際上是缺少明確稅收文件的。2014年以來,國家財稅主管部門相繼發布財稅〔2014〕11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等文件,對於改制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涉稅處理逐漸明確。
可見,對於企業價值評估產生的資產增值繳稅,目前稅收政策基本建立,並且進行征稅並無異議,但是考慮到征管實際,普遍採取了遞延納稅的稅收政策,針對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等特殊對象,採用的遞延納稅政策更加徹底,與此同時實施了「稅收轉增資本金」等較為靈活的處理。

B. 個人股東以技術成果增資,評估增值的部分要交個稅嗎

財稅【2016】101號: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C. 新稅法下資產評估增值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77號《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已經全文失效
,現將原集體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是改制涉及到資產評估增值,如何進行相關的稅收處理?
財稅字[1997]77號已經廢止,目前涉及企業改制中的所得稅處理問題應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執行。根據該文件第四條的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後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從這條規定來看,企業改制,從集體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應該屬於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因此,企業資產評估增值如果會計上已經調賬,但資產的計稅基礎不變,評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舊依法不能稅前扣除。

D. 請教,個人以股權出資中評估增值是否繳納所得稅

國稅發[2008]115號一、個人(自然人,下同)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屬於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在轉增個人股本時代扣代繳。以已經出資得資產的增值價值轉增個人股本,屬於虛假出資,不應該認定為個人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沖這條就應該在召回

E. 資產評估增值究竟要不要繳納所得稅

答,企業常見的資產評估增值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資產未發生轉移,僅為特殊需要作出的評估增值;
——投資等資產重組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
——國企改制上市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
每種不同情況下業務本質不同,會計處理不同,涉稅處理也自然不同。
一、資產未發生轉移,僅為特殊需要的評估增值
比如由於融資的需要,對於企業持有的土地房產進行評估,這部分評估增值如果不進行會計處理,僅僅向金融機構提供評估報告,自然沒有任何問題,不涉及任何稅收風險。
如果需要進行會計處理,通常的做法是:
借: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
這樣做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嗎?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很顯然,企業沒有取得實際收入,資產也未發生實際交易,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但這可能會造成會計上的折舊調整和稅法折舊扣除的 ,所得稅稅前扣除依然只能認可歷史成本,評估增值部分不做收入,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投資等資產重組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
資產重組過程中,往往需要雙方確認資產的公允價值,對於土地、房產、股權、無形資產等特殊資產而言,常常出現評估增值。這部分需要繳企業所得稅嗎?
按照財稅2009年59號文件,資產重組中只要資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發生了轉移,就會涉及到所得稅問題。但針對資產重組的不同類型又規定了不同的優惠政策,這一點特別需要注意。

需要關注的是資產重組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稅種問題,如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涉及情況較為復雜,如投資通常要交納增值稅,而合並分立通常不需要交納增值稅。篇幅關系這里不再多說。
三、國企改制上市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通常可能有以下模式:
1、國有企業以評估增值資產,出資設立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國有企業將評估增值資產,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國有企業依法變更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針對這三種情況,國稅總局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5號)文件中專門出台相關優惠政策規定:
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其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資產評估增值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徵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該企業國有資本金(含資本公積,下同),但獲得現金及其他非股權對價部分,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國企改制上市過程中本來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但不徵收直接增加計入資本金。
上述三種類型資產評估增值,第一種較為簡單,第三種最為特別,而最復雜的是第二種,企業財務一定要根據企業具體交易情況做出准確判斷。

F. 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如何交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7]77號文件對資產評估增值規定是:1. 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 ,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人應納稅所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人應納稅所得額,銥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人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迸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G. 股權評估增值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求解答

問:企業股權轉讓,自然人股本300萬元,評估價4000萬元,增值額3700萬元。增值部分並沒有發給個人,並未實際兌現,是否就增值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9]285號)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股東只有憑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H. 重組時評估增值,原股東需要繳稅么

一、這要看是哪種評估增值,要分類討論,具體如下。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單純的評估增值並且資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的不繳納所得稅,相應的資產可以計提折舊,但是折舊不能在稅前扣除。評估增值額在改制時應當計提遞延所得稅負債。

三、1.資產評估增值實質上不影響所得稅,但可以遞延納稅。2.資產評估增值多繳納印花稅。如果是房屋評估增值,還要多繳納房產稅。3.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資產減值會可以少預繳所得稅,對其他稅收無影響。

I. 公司增加股東要交稅嗎

首先需來要說明的是,這種自情況是原股東——我理解就是法定代表人A——將自己所持的5%股權轉讓給新股東B,如果是協議轉讓,新股東B應支付相應對價,對價可以是評估值,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金額,為0則為無償轉讓,這個價格如果超過原先投資額,有增值部分,原股東A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在轉讓過程中,公司無需繳納稅金,代股東A繳納個稅是代繳行為,不是公司繳稅。

J. 如果公司股改時以凈資產評估值為依據進行折股,並以評估值調賬,公司股東是否需要繳稅

肯定要繳納所得稅,增值稅。

企業因組建股份有限公司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
(一)企業改制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整體改制.或者組建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吸收四個以上其他股東組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改制,即拿出部分能形成產供銷一體化的經營性資產,再吸收其他四個以上股東共同發起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最普遍採用的是後一種形式。
(二)會計上的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5條「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第6條「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及第43條「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採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變更前後雖然企業性質不同但仍為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適用《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43條的規定,如果不能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則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資產評估結果不應進行賬務調整;如果能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則應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
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制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當根據評估確定的資產評估結果進行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調整,並可進行折舊計提。將按規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計入「遞延稅款」的貸方,資產評估凈增值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准備」。當企業按照規定在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或者按規定的期限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借記「遞延稅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企業原計入資本公積的增值准備未實現前不作處理,待到實現後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例1:A(內資)企業進行整體改組成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原賬面價值1500萬元,已提折舊500萬元,經評估該固定資產原值1900萬元,累計折舊500萬元,該固定資產評估增值400萬元,尚可使用年限為15年。假設原企業改組以評估價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後固定資產採用直線折舊法(假若不考慮凈殘值率),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25%。
具體會計處理:
甲企業改組後的企業固定資產按其評估價值入賬並計提折舊,其會計分錄如下:
(1)根據資產評估報告調整原賬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評估後的價值 1900萬元
借:累計折舊 500萬元
貸:固定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1500萬元
貸:累計折舊 500萬元
貸: 遞延稅款 100萬元
貸: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准備 300萬元

(2)企業完成後對該固定資產增值部分每月計提折舊 .
借:生產成本等 2.2萬元
貸:累計折舊 2.2萬元

(3)企業每年結轉遞延稅款時
借:遞延稅款 6.67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67萬元

(4)企業待到實現後結轉資本公積准備
借: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准備 300萬元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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