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
①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②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區別
組成不同、職責不同、性質不同等。
1、組成不同
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股東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權。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產生,少部分由成員大會產生。
2、職責不同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3、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的性質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③ 董事會和股東會有什麼區別董事是必須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嗎董事必須是股東嗎
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董事會由全體股東或職工民主選舉的董事組成,所以董事可以不是股東。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上的區別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
2、性質上的區別
董事會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
股東大會的性質是體現股東意志,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也是企業最高權力機關,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3、職權上的區別
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修改公司章程。
④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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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
)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A.
50%
30
10%
B.
50%
90
10%
C.
3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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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50%
90
20%
⑤ 股東會的權力可以由董事會來行使嗎
既然是法定職權,股東會的職權只能由股東會行使,有些事項時必須由股東會作決定才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股東會的職權授權董事會行使的情況,但是董事會是對股東會負責的。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⑥ 6.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
題目沒寫全,提供法條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釋義】 本條是對股東大會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規定。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守法定程序,確定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這是會議能夠正常召開並有序進行的重要保證。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人包括:
(1)董事會。董事會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最了解公司的情況,是股東大會會議最適合的召集人,除特殊情況外,董事會為股東大會會議的法定召集人。同時,董事對公司負有注意及忠實義務,應當根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通過董事會決議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於股東大會年會,董事會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時間、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召集。在出現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並保證在2個月內召開。
(2)監事會。監事會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以召集股東大會:一是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年會的義務時;二是在出現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董事會在2個月內未召開股東大會時。
(3)符合條件的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者和公司財產的最終所有者,在股東大會會議不能正常召開的情況下,應當賦予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力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較多、股權分散,如果賦予每一股東此項權力而不給予必要的限制,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甚至導致公司組織機構和運營的混亂。因此,本條對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力做了以下限制:一是持股數額的限制,必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二是持股時間的限制,必須連續持股90日以上:三是程序限制,必須是在出現應當召開股東大會的情形,而董事會、監事會均不履行其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義務時,上述股東才能自行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的主持人包括:
(1)在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時,董事長為主持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在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時,監事會為主持人。
(3)在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時,召集會議的股東為主持人;股東為數人時,該數人為共同主持人或者推舉其中一人履行主持人職責。
⑦ 股東大會會議決議需要董事簽字嗎
需要。
在股份公司中,才有股東大會;在有限公司中,權力機構為股東會(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