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派生訴訟原告
A. 公司法中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需要滿足哪些要件
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且符合以下要件:
(1)持有股份是提起派生訴訟的首要條件。對於有限公司而言,我國《公司法》規定凡是股東均具有提起派生訴訟的資格,法律沒有限定持股的比例;對於股份公司,《公司法》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以上的股份的股東有權提起派生訴訟;
(2)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須達到合理的期限。有限公司股東由於股權持有關系比較穩定,故法律不作時間要求;股份公司股東轉讓比較靈活,為體現起訴的股東與公司利益的直接相關性和防止惡意濫訟發生,《公司法》規定了連續持股180天以上的要求,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該連續持股的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
(3)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股東應當窮盡內部救濟程序。窮盡內部救濟程序是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按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符合資格條件的股東向公司的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出訴訟請求後(針對監事的訴訟請求應當向公司的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提出),收到請求的機構或者責任人必須在30日內給予答復並作出決定:提出起訴,或是不提出起訴。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起訴請求時和作出決定時應當分別作出披露,非上市公司應當將該等信息告知其他全部股東。公司在30日沒有作出決定的,視為不準備起訴,股東可直接提出派生訴訟。股東認為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收到難以彌補的損失的,也可以徑行提起派生訴訟。所謂的緊急情況是否可以構成正當的豁免內部救濟程序的理由,有人民法院裁量。
B. 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有什麼區別
1、產生原因不同。股東派生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訴權根據不同。提起派生訴訟的根據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提起直接訴訟的根據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3、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4、訴訟歸屬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於公司,而非原告股東。
C. 股東派生訴訟名詞解釋
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版、母公司權、董事和管理人員等的侵害而公司怠於行使訴權時,
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個人以公司的名義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對於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嘗試著對該制度加以介紹,以利於對其的理解及適用。
(3)股東派生訴訟原告擴展閱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 股東代表訴訟就是股東派生訴訟嗎
1、產生原因不同。股東派生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專只有屬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訴權根據不同。提起派生訴訟的根據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提起直接訴訟的根據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3、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4、訴訟歸屬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於公司,而非原告股東。
E. 什麼是股東派生訴訟
1、產生原因不同。股東派生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訴權根據不同。提起派生訴訟的根據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提起直接訴訟的根據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3、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4、訴訟歸屬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於公司,而非原告股東。
F. 公司法中如何規定股東派生訴訟
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賦予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股東派生訴訟的規定,將對提高我國公司治理水平、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過從實體與程序方面解析新《公司法》第152條,以加強股東派生訴訟在司法實務中的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第152 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我國新《公司法》第152條來看,股東派生訴訟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告
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股東,即原告在提起和維護派生訴訟時必須始終具有股東身份。各國《公司法》均對原告股東的資格規定了一些限制。我國新《公司法》的第152條也作了這一方面的規定:(1)持股時間合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為防止惡意競爭者出於干擾公司正常運營之目的,而在侵害公司行為發生後受讓公司股份、專營訴訟,我國導入英美立法中的「當時股份擁有原則」,將原告限定為其所訴過錯行為發生時即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2)持股比例合格:我國1993年實施的《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有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請求權,這通常被認為是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一項保護性規定。新《公司法》的第152條將持股比例規定為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這一規定確保提起此種訴訟的原告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較好地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
2. 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范圍
派生訴訟中被告的范圍,主要有兩種立法方式。一種為自由式,如美國,法律不限制被告的范圍,由原告決定。另一種為限制式,如日本將被告限制為:公司董事、監事、發起人和清算人,以及就行使決議權而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東,和用明顯極為不公正的發行價格認購股份者。台灣地區關於派生訴訟種被告的范圍更窄,其《公司法》第214條僅規定為公司董事。而我國新《公司法》第152條規定「有本法第150條規定情形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他人」為股東派生訴訟中的被告。這一規定既考慮了我國現實的國情,又體現了對國外立法的合理吸納。
3. 股東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
對於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各國立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縱觀兩大法系國家的《公司法》,這些前置程序主要有:對公司提出正式請求或通知和訴訟費用擔保等。股東派生訴訟是一種代位訴訟,是作為原有公司內部監督制度失靈的補充救濟設計而存在,因此其適用的前提是公司內部救濟手段的用盡。我國新《公司法》對該種訴訟的前置條件亦規定了對公司提出正式請求或通知的原則: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適格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符合以上規定,股東才能提起派生訴訟。這樣可以盡量維護公司正常的運營,給公司相關機關一個履行職責的機會,並通過程序緩沖,給股東更多的思考空間,使訴訟更趨理性化,過濾不成熟的訴訟,避免公司相關機關隨時處於訴訟威脅的境地。但是,對於什麼是「情況緊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原告股東可以不必經過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派生訴訟:(1)因等待法定期限將給公司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2)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全部或過半數均為加害人;(3)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在所訴過錯行為人的控制之下;(4)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否認所訴過錯行為的發生;(5)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已批准過錯行為並已實施;(6)其它情況緊急,不需經過前置程序的情形
G. 股東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提起股東派生訴訟
您好,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我國引起股東派生訴訟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侵害主要來源於:(1)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損害。(2)他人。這里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擔當公司職務的員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也包括和公司沒有直接、穩定關系的第三方。他人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權和違約兩種情況。
第二,應滿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條件。
(一)股東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請求。除因緊急情況,股東需訴前向公司機關提出以訴訟追究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的要求。因為,股東派生訴訟本質上是一種代為訴訟,其代為的前提是作為訴權實質意義的享有者——公司不行使其訴權。而且,派生訴訟提起的目的也主要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請求、敦促公司機關行使訴權是必要的。
(二)發生請求不能。這種請求不能一方面體現為積極的被拒絕,或者公司有關機關消極的不做回應。一般情況下只有公司怠於、拒絕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客觀上不追究侵害人的責任的時候,股東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我國《公司法》規定:(1)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2)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股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三)在一定情況下,股東可以不經請求直接提起訴訟: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在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
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起訴;
2、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發生時,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機關起訴,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訴。此時股東直接起訴,不以請求和情況緊急為前提。
第三,滿足法定主體條件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1、並非所有股東都可以提起派生訴訟。對股東的資格作出要求,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惡意訴訟。我國《公司法》規定,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2、必須是為了公司的利益。這就決定了訴訟之後所得利益應該歸公司享有。
3、股東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股東應當充當派生訴訟中的原告,至於公司,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參加訴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H. 股東派生訴訟的概念產生
1、派生訴訟的原告
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在大陸法系,派生訴訟的原告大都是享有派生訴訟提起權的股東,所不同的是各國公司法對原告股東的資格要求寬嚴不一,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持股期間和持股數量上。中國公司法也將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限定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及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2、派生訴訟的被告
派生訴訟的被告是以不當行為侵害公司利益而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當事人。
關於被告的范圍,各國立法規定不一,具體來說有兩種立法模式。
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立法體例。在美國,派生訴訟的對象十分廣泛,與公司自身有權提起的訴訟范圍相同。凡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不管是公司內部的人,還是公司外部的人,只要是公司有權對其提出訴訟請求權的人,都可以成為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
另一種模式以日本和中國台灣地區為代表。日本《商法典》就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作了規定,根據《商法典》第267條第1款的規定,派生訴訟的被告主要是公司的董事,此外還包括監事、發起人和清算人{16},以及行使表決權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東、用明顯極為不公正發行價格認購股份者;中國台灣地區《公司法》規定的范圍更窄,其公司法第214條僅規定為公司董事。
從以上兩種立法體例可看出,以美國式的派生訴訟的被告的范圍界定對股東和公司的保護為優。中國立法對派生訴訟的被告的規定類似於美國,不僅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作為派生訴訟的被告;同時也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同樣也能作為派生訴訟的被告。
3、股東派生訴訟的范圍
所謂派生訴訟的范圍事實上包括相互聯系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即上文所提到的派生訴訟的被告;另一方面即原告可就被告的哪些行為提起訴訟。各國和地區的立法例對此規定不一。
第一種立法例以《日本商法典》第267條第1項和中國台灣地區「公司法」第214條為代表,認為派生訴訟的對象僅限於董事的責任。但在董事責任的外延上,日本公司法學者見解分歧。一種觀點認為,董事之間存在的特殊私人關系有可能導致公司怠於對董事責任提起訴訟,因此凡是董事對公司所負的一切債務均可成為派生訴訟的對象。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派生訴訟的對象僅應限於《日本商法典》第266條規定的董事的賠償責任和第280條之十三規定的董事的資本充實責任。
第二種立法例以美國為代表。美國派生訴訟的對象十分廣泛,與公司自身有權提起的訴訟范圍相同,凡大股東、董事、經理、雇員和第三人對於公司實施的不當行為的禁止、撤銷和恢復均屬此列。
中國的派生訴訟制度對於可提起派生訴訟的行為的界定,同美國模式基本一致,不僅僅局限於董事對公司的責任;同時股東對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都可依法提訴訟。中國法律對可提起派生訴訟的行為的界定,一方面可預防和救濟公司治理機構組成人員違背其對公司所負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之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阻嚇和鏟除公司外的第三人對於公司利益之侵害,從而把派生訴訟制度的作用發揮得淋漓盡致。 股東具備了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並不等於股東在公司遭受不當行為侵害時可立即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訴訟。公司法的一條基本理念是公司具有獨立於股東的法律人格。因此公司一旦受到損害,就應由公司決定是否及如何追究侵害人的責任。只有公司拒絕或怠於行使其訴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時,才允許股東提起派生訴訟,即原告股東在起訴前,必須首先請求公司機關採取措施,否則不得提起派生訴訟。原告股東請求公司機關採取措施的行為就是股東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
許多國家及地區的法律都對股東的派生訴訟規定了前置程序。例如
1、美國法律對前置程序的規定
《美國模範公司法》第7.42條規定:股東在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前,不得啟動派生訴訟程序:(1)已向公司提出要求其採取適當措施的書面請求;(2)自發出書面請求後經過了90日,除非公司提前通知該股東請求已被拒絕,或者等待90日屆滿將會給公司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
2、日本法律對前置程序的規定
根據日本《商法典》第267條第1款的規定,想提起派生訴訟股東應首先向公司提出請求,要求公司追究董事的責任。在書面請求中應寫明請求起訴的宗旨和董事所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以使公司考慮是否有起訴的必要。依日本商法的規定,公司與董事之間發生訴訟時,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所以接受股東書面請求的機關是公司監事會。公司收到書面請求之後30天之內必須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若30天過後仍不見公司起訴,則提交書面請求的股東可自行提起派生訴訟。30天的起算從書面請求到達公司後的第二天開始。但如果在此期間內對公司來說可能發生難以彌補的損失,或公司明確表示了不起訴的意思,股東也無須等上30天即可提起派生訴訟。還有,若在此期間內公司明確表示不起訴,股東也無須等上30天即可提起派生訴訟。但是若股東不向公司提交書面請求就提起派生訴訟,該起訴為違法起訴,法院將予以駁回。由此可見,按照日本法的規定,在股東提出書面請求後,除非公司決定自行起訴,否則無權阻止股東派生訴訟。
3、台灣地區法律對前置程序的規定
台灣《公司法》第214條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4、歐盟法
歐盟《公司法第5號指令草案修改稿372號最終稿》第17條規定:「法律、公司基本章程、公司附屬章程均不得要求,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追究本指令第14條所載的責任時受下列條件之一的約束:(1)股東大會或者其他公司治理機構事先已作出決議;或者,(2)法院事先已就經營機構或者監督機構成員的過錯行為,或者此類成員的罷免或更換作出判決。前項規定並不影響成員國有權在其法律中規定,未經法院的事先許可,不得提起本指令第16條所載的訴訟。法院如果認為訴訟明顯缺乏根據,有權拒絕授予此種許可。」
上述立法例間既存在著差異之處,也存在著共同點。主要表現在:除歐盟之外的立法例均從派生訴訟服務於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認為在股東提起派生訴訟之前必須先請求公司治理機構提起訴訟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股東未履行此種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訴訟。
中國新修訂的公司法亦對股東的派生訴訟附加了一定的前置條件。依據中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規定,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具備了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